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貫徹實施新修訂森林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貫徹實施新修訂森林法的通知 林辦發〔2020〕19號 2020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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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貫徹實施
新修訂森林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為指導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職責,紮實有序做好新修訂森林法的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新修訂森林法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為指導思想,以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根本目的,對原森林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從森林權屬、發展規劃、森林保護、造林綠化、經營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深刻認識新修訂森林法對於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林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林草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將貫徹實施新修訂森林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從學習培訓、宣傳解讀、規章制度、執法監管等多個方面入手確保新修訂森林法得到貫徹實施。
二、開展宣傳培訓,準確把握立法精神
正確理解、把握新修訂森林法的立法原則和基本制度,是全面貫徹實施的前提。我局將通過舉辦專題培訓、綠色大講堂,在《中國綠色時報》等媒體刊發系列解讀文章,配合立法機關做好釋義編寫等一系列活動,對新修訂森林法進行宣傳。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將新修訂森林法列入普法教育的重點,採取專題學習、舉辦培訓班和專等題講座形式,有計劃分步驟開展學習培訓,特別是加強對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使林草幹部職工準確把握今後工作的方向和準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還要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對林業經營者、林農的培訓,增強其履行義務的自覺性,並學會正確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與教育、新聞、學校等單位的配合,結合植樹節等節點,推動新修訂森林法等法律知識進校園、進社區、進農村,提高全社會參與保護森林、造林綠化的意識。
三、加快配套制度建設,保障法律順利實施
本次森林法修訂是一次系統、全面修改,無論在章節結構還是基本制度上都有重大調整,原有的配套制度會出現與新修訂森林法不一致等情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全面清理工作,凡涉及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標準,都應納入清理範圍。主要內容違反新修訂森林法的,應當予以廢止;個別條款與新修訂森林法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政策不配套、不協同的,要以此次清理為契機,理順制度關係,打通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我局已經開始啟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修訂工作。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地方性配套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制修訂,爭取將地方配套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列入立法計劃,上下聯動,共同推動健全森林資源保護制度體系。在全面清理的同時,還應當加緊對新修訂森林法明確要求制定的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根據新修訂森林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和第八十一條規定,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儘快開展地方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林木採伐技術規程,需要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材料的面積和蓄積量基準,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等的制定工作,並在制定過程中做好與國家層面有關規定的銜接。
四、規範行政許可行為,強化監督檢查
新修訂森林法實施後,部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依法進行調整。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提前安排,周密部署,確保許可工作規範、有序進行。一是對新修訂森林法未保留的原行政許可事項一律停止審批。新修訂森林法取消了木材運輸許可審批、出口限制出口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審批,實施審批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公告宣傳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相關審批申請。取消木材運輸許可後,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創新監管方式,對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木材,應當按照新修訂森林法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予以調查處理、給予行政處罰。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限制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或者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按照《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二是對新修訂森林法調整審批範圍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審批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及時修改行政許可公告,並予以公開。新修訂森林法調整了林木採伐許可證核發範圍,採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不再辦理採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的採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進行管理。三是已實行委託審批且行政許可項目及審批機關未發生變化的,原委託行為繼續有效。
五、提升監管效能,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
新修訂森林法規定國家實行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推動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長制;賦予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破壞森林資源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職責;明確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改進監管方式,以「十四五」規劃為契機,結合新修訂森林法的實施,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和森林防火、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況的考核評價制度,促進人民政府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視,打造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同時,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充分合理運用森林法賦予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監查手段,破解監管實踐難題,切實履行森林資源的保護監管職責。我局將加強宏觀調控,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特別是通過考核省級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林地保有量等發展目標,確保森林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六、加強執法力量建設,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新修訂森林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並有權採取包括查封、扣押在內的措施。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隊伍」的要求,積極推動木材檢查、森林植物檢疫、林木種苗等執法隊伍進行全面整合,依法行使行政執法職責。同時,森林公安長期以來在林業行政執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法的修訂兼顧林業行政執法的歷史沿革和隊伍現實基礎,根據黨中央有關森林公安管理體制調整後職能保持不變,業務上接受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指導,基層森林公安隊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穩定的要求,明確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行使毀壞林木、林地,盜伐、濫伐林木,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採伐許可證,收購、加工、運輸非法來源木材案件的行政處罰權。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謀劃,自身執法力量能夠承擔起行政執法任務的,也可以不由公安機關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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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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