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宣字〔2019〕147號
2019年9月26日
發布機關:林草局
林草局網站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

辦宣字〔2019〕147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聞輿論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規範新時期我局新聞發布工作,提高新聞發布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工作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工作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19年9月26日


附件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關於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論述,按照《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聞輿論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新時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工作,積極營造林業草原事業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新聞發布」,是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通過新聞發言人或者其他授權形式,運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平台,發布政務信息、表達觀點立場、回應社會關切、解答公眾疑問,以及與公眾進行溝通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工作。

第四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工作,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黨組(以下簡稱「局黨組」)統一領導下,實行審批責任制,予以歸口管理。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的新聞發布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於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機制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將依法依規發布信息貫穿於行政機關的決策、執行、服務和監督全過程。

(二)公開透明。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公開。

(三)及時主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發布全面、客觀、權威信息,主動解疑釋惑,澄清不實傳言,有效引導輿論。

(四)同步推進。各司局(含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下同)在開展業務工作時,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應當同步考慮、同步部署新聞發布工作,形成科學化、規範化、常態化的新聞發布機制。

(五)夯實責任。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主要負責同志(以下簡稱「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新聞發言人」,對新聞發布工作負有主要責任。各司局主要負責同志負有新聞發布職責。

第二章  新聞發布的內容及形式

第六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常規政務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要求公開並適合新聞發布的內容。

(二)重要權威信息。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政策出台、重大建設成果及與群眾密切相關的信息等內容。

(三)社會熱點信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林業草原熱點問題的事實確認、政府立場、政府所採取措施及有關進展情況。

(四)突發事件信息。森林草原火災、林業草原有害生物、沙塵暴、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等生態災難性事件及林業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採取措施、提示公眾應當注意的事項等。

(五)重要預測預警信息。春季沙塵天氣趨勢預測、森林火險預警、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預警的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等。

(六)輿論監督信息。對新聞媒體及網絡和社會公眾實施輿論監督事項的回應。

第七條  新聞發布的內容由局相關負責同志或者其授權的負責同志審定,涉及其他業務部門的,應當事前溝通,共同確認。

第八條  根據新聞發布的內容不同,採取合適的時限進行。常規政務信息,應當在相關內容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組織發布;社會熱點信息,應當視公眾關注情況及媒體採訪訴求,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對於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回應,並公開處理結果。

第九條  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新聞發布工作。通過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網絡訪談,組織記者專訪、集體採訪,發布新聞稿、談話,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答覆記者問詢等形式發布信息。運用政府網站和政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新媒體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新聞發布機構和新聞發言人

第十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宣傳中心(以下簡稱「宣傳中心」)是局新聞發布機構,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負責同志是局新聞發言人。

第十一條  局新聞發言人名單及局新聞發布機構聯繫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局新聞發言人應當列席有關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參加與新聞發布工作相關的會議,閱讀重要文件等。局新聞發言人可以向局分管負責同志建議開展新聞發布活動的時機、內容、形式和人選。

第十三條  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和局新聞發言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負責新聞發布工作策劃與實施、新聞稿件組織與報審、新聞採訪活動組織與管理、林業草原輿情的收集與研判等工作。

(二)局新聞發言人根據局領導授權,就重大事件和活動發布新聞公報,就重要情況和問題發表聲明和談話,或者發布其他重要新聞,接受採訪。也可聯合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同志共同發布。

第四章  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

第十四條  林業草原重大疫情、災情或者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發生後,在組建應急指揮機構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設立新聞宣傳機構,統一協調組織新聞發布和記者採訪管理服務等工作。參與事件處置的實際工作部門在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協調下,發布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應當及時、主動,重要信息須持續滾動發布。發布的信息要準確、權威,避免因發布錯誤或者片面信息引發公眾質疑。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當防止遲報、漏報,禁止瞞報、謊報和企圖掩蓋事實真相的做法。

第十六條  特別重大的林業草原突發事件、重大敏感問題的新聞發布口徑及發布形式,須經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在24小時內進行發布。

第十七條  涉及重大政治性、群眾性事件,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我國際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一般不作新聞發布。若決定對事件進行發布,由局新聞發言人按照對外宣傳口徑予以通報或者澄清,或者組織指定媒體到現場採訪報道,稿件要按程序送審簽發。

第五章  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實施和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  按照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有關規定,局主要負責同志每年至少出席一次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局分管負責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一次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實行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發布制度。例行發布會於每季度第一個月舉行。受關注度較高的司局,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新聞發布會。局新聞發布會對中外記者開放。

第二十條  例行新聞發布會、專題新聞發布會實施方案及發布內容,由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聯合相關司局提出意見,報分管宣傳工作和相關業務工作的局負責同志審核批准;新聞發布會涉及重大政策、重要消息、敏感問題的,須報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或者授權,不得擅自組織新聞發布活動,透露未公開的敏感新聞和政策信息。

第二十二條  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會同相關司局為新聞發布會召開做好準備,包括新聞發布稿、背景資料、資料索引等。新聞發布會結束後,向記者提供相關文字資料和發布內容電子文檔,答覆記者問詢,及時收集分析媒體和網絡報道情況,評估發布效果。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與各司局的溝通聯繫機制,建立新聞發布和輿情處置聯動機制,共同做好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司局要在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統一協調下,積極接受新聞媒體採訪,為記者採訪提供便利和支持,不得以有償服務方式向新聞媒體提供新聞信息。

第二十五條  涉及接受外國新聞機構和記者,港澳台新聞機構和記者採訪時,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香港澳門記者在內地採訪辦法》《台灣記者在祖國大陸採訪辦法》等有關規定,經相關司局同意和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批准後,方可進行。宣傳中心(局新聞發布機構)負責新聞機構和記者資質資格審核,並協助做好各司局接受採訪、稿件審核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加強新聞發布工作培訓,把新聞發布和政策解讀有關課程納入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納入局黨校、管理幹部學院的教學安排。通過培訓班、研討會、講座等形式加強對林業草原系統各級領導幹部及相關人員的培訓教育,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新聞發布的工作規則、技能方法和具體要求,提高做好新聞發布工作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七條  選聘掌握相關政策、熟悉林業草原業務的專家學者,組建和培育有權威性和影響力的專家庫、智庫,參與政策解讀、熱點回應、網絡評論、輿論引導,增強新聞發布的專業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加強局新聞發言人及工作團隊建設,強化技術平台建設和檔案資料管理,並設立專項工作經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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