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防範和懲治檔案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國家檔案局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防範和懲治檔案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的通知 2021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檔案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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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檔案局:
《關於防範和懲治檔案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試行)》已經國家檔案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檔案局辦公室
2021年12月6日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和《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全面防範和嚴肅懲治檔案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保障檔案統計數據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檔案統計管理和檔案統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防範和懲治檔案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統計、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
第四條 各級檔案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體責任,其責任是: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建立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研究制定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規劃和措施;推動建立從上到下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監督制定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和措施;健全檔案統計工作機制,加強檔案統計隊伍建設。各級檔案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檔案主管部門承擔統計職能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定落實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健全統計數據採集、處理、審核、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據質量控制制度。
第六條 統計人員對防範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其責任是: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如實採集、處理、審核、報送和發布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第七條 各級檔案主管部門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八條 各級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對檔案統計調查數據真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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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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