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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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 2022年7月4日 發布機關:國家檔案局 有效期:2022年8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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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範各級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工作,進一步加強檔案管理、促進檔案利用,充分發揮檔案在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開放,是指國家檔案館按照法定權限將形成時間達到一定年限、無需限制利用的館藏檔案經過法定程序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 檔案開放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平等和便於利用的原則,實現檔案有序開放、有效利用與檔案實體和信息安全相統一。
第四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檔案開放工作制度,積極穩妥地推進檔案開放,加強檔案利用服務能力建設,保障單位和個人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五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國檔案開放工作,研究制定檔案開放有關政策和工作規範。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檔案開放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檔案開放工作實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檔案開放主體和範圍
編輯第六條 國家檔案館負責各自分管範圍內館藏檔案的開放。國家對檔案開放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的國家檔案館的檔案,經開放審核後無需限制利用的應當及時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經開放審核後可以提前向社會開放。
第八條 自形成之日起已滿二十五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檔案館的檔案,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一)涉及國家秘密且保密期限尚未屆滿、解密時間尚未到達或者解密條件尚未達成的;
(二)涉及國家和社會重大利益,開放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開放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四)其他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限制利用的。
第九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館藏檔案實際,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依法依規確定延期向社會開放檔案的具體標準和範圍。
第十條 國家檔案館不得擅自開放歸屬和管理權限不屬於本館的歷史檔案。如需開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徵得對該檔案有歸屬和管理權限的檔案館的同意。
第十一條 國家檔案館以接受捐獻、寄存方式收集的檔案,是否開放應當按照與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的約定辦理。未作約定的,國家檔案館應當徵求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意見。無法取得意見的,由國家檔案館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檔案開放程序和方式
編輯第十二條 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開放審核,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
第十三條 國家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計劃。研究提出工作方案,明確檔案開放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並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批准。
(二)組織。按照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批准的工作方案牽頭組織實施檔案開放工作。
(三)審核。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對館藏檔案進行開放審核。
(四)確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檔案開放審核結果。
(五)公布。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建立本地區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明確國家檔案館牽頭,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參與,雙方共同負責館藏檔案開放審核。
館藏檔案開放審核的具體規定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館藏檔案開放審核結果應當由國家檔案館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協商一致確定。其中,延期向社會開放的檔案,應當由國家檔案館將檔案目錄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將有關檔案開放的信息通過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予以公布,並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十七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對延期開放的館藏檔案定期評估,因情勢變化不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延期向社會開放情形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向社會開放。
第四章 開放檔案利用和保護
編輯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國家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未開放檔案應當向國家檔案館提出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國家檔案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檔案利用的具體辦法,明確檔案利用的條件、方式、範圍、程序等,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通過信函、電話、網站、電子郵件和互聯網政務媒體等多種方式,建立完善檔案利用渠道,簡化手續,積極為檔案利用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國家檔案主管部門統籌建設開放檔案查詢利用平台,推動開放檔案跨區域共享利用。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到國家檔案館利用檔案,應當遵守檔案利用的相關規定,並對所利用的檔案負有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存在破損或者字跡褪變、擴散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復的檔案,如提供利用可能造成檔案進一步受損的,國家檔案館可以暫緩提供利用。
第二十三條 已經印刷、複印、縮微、翻拍及數字化等複製處理的檔案,國家檔案館應當使用複製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古老、珍貴和重要檔案,原則上不提供原件利用。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國家檔案館利用檔案需要複製的,可以由國家檔案館代為辦理,複製檔案的數量由國家檔案館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決定。因檔案保存狀況和檔案載體特點等原因不適宜複製的,國家檔案館可以不予複製。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從國家檔案館摘錄、複製的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在公開發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國家檔案館尚未公布的檔案,還應當遵守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舉辦展覽、展示等活動需要使用國家檔案館檔案的,一般應當使用複製件代替原件,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外借。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編輯第二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為國家檔案館開展檔案開放工作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條 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應當為國家檔案館開展檔案開放工作提供便利,對應當共同負責的檔案開放審核工作,不得拒絕、推諉、敷衍、拖延。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檔案開放審核職責的,由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不斷提高檔案開放工作水平,改善檔案利用服務條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完善反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整改,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檔案開放工作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檔案開放工作計劃執行情況、提供檔案利用服務情況以及檔案利用典型案例等。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二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利用國家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館檔案開放工作的具體操作規定,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檔案局1991年12月26日發布的《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同時廢止。之前有關檔案開放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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