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切實做好春節後煤礦復工復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切實做好春節後煤礦復工復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煤安監行管〔2020〕5號
2020年2月1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切實做好春節後

煤礦復工復產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煤安監行管〔2020〕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期,湖北省武漢市等多個地區發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春節後煤礦復工復產安全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針對當前疫情形勢和煤礦安全生產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春節後是煤礦集中復工復產的高峰期,也是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易發高發期,同時,煤礦作為人員密集場所,從業人員來源廣、流動性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多,疫情防控壓力巨大,事故防範與疫情防控風險交織疊加。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保持清醒頭腦,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高度,強化風險意識,充分認識做好今年春節後煤礦復工復產工作的極端特殊性、極端複雜性和極端重要性,按照地方黨委政府有關要求,紮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統籌兼顧,嚴格標準,做到安全生產沒把握不復產、疫情防控沒把握不復產,為堅決打贏疫情狙擊戰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嚴格人員標準。所有煤礦企業要嚴格落實《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煤安監行管﹝2019﹞4號)關於人員配備的要求,「五職礦長」、技術管理人員不齊全或因為疫情不能到崗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不准復工復產;煤礦職工培訓不合格,特殊工種不能滿足要求的,不准復工復產。實際到崗職工較少的煤礦,必須減少產量,減少進尺安排,減少開工頭面。

三、嚴格安全條件。煤礦復工復產按照「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驗收程序,煤礦沒有全面排查隱患、未制定隱患整改措施或未完成隱患治理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達不到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的,重點危險作業崗位和關鍵設備應急管理處置措施不完善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復工復產。對列入2020年去產能淘汰退出規劃、近期關閉的礦井,原則上不再復工復產,不設「過渡期」或「回撤期」,並派人盯守。各地要根據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優先驗收災害輕、風險低、裝備好、管理水平高、疫情防控有把握的煤礦。疫情期間,長期停工停產礦井原則上不復工復產,建設、技改、資源整合等礦井儘可能少復工復產,必須做到條件具備一個,嚴格驗收一個,有序復產一個,絕不能降低標準、放鬆要求、簡化程序、一哄而上。

四、嚴格現場管理。煤礦復工復產前整改井下安全隱患的,必須限定作業範圍、限定作業人員數量。疫情期間,擬申請復工復產的煤礦主要負責人,要在礦指揮,親自組織評估安全風險、全覆蓋排查治理隱患和職工培訓等工作;嚴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盯現場、盯重點、盯薄弱環節,重大隱患整改要有煤礦領導幹部現場監管;嚴格值班值守,出現事故和疫情等情況要第一時間匯報;嚴禁加班延點,疲勞作業;嚴格限員規定,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對出現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狀的人員要立即採取措施。疫情期間,煤礦原則上不得進行密閉啟封、瓦斯排放、井下煤倉修復、動火燒焊等危險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進行揭煤作業,衝擊地壓礦井不得進行巷道貫通施工,嚴禁以治理隱患名義進行採掘活動。各類復工復產煤礦,要嚴格按核定(設計)產能組織生產,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五、嚴格瓦斯防治。恢復生產建設的煤礦,必須保證煤礦瓦斯抽采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正常運行,要加強礦井通風管理,杜絕無風、微風、循環風,嚴防瓦斯積聚和窒息事故發生。對瓦斯抽采不達標、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合格的採掘工作面嚴禁進行採掘作業。各地要將復產復工煤礦及時納入今年上半年的「一通三防」專項監察範圍。

六、嚴格監管監察。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復工復產煤礦作為檢查重點,科學研判,精準管控風險,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的復工復產情況調度,採取遠程檢查等信息化方式和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手段,嚴厲查處煤礦擅自恢復生產、明停暗開、晝停夜開等行為,嚴防即將關閉退出煤礦弄虛作假突擊生產。對長期停工停產煤礦,督促落實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等措施。對擅自復工復產的煤礦,要責令立即停產整頓,依法暫扣相關證照。對春節期間未停工停產的煤礦,要緊盯薄弱環節,強化重點檢查和服務指導,落實針對性管控措施,同時要繼續深入開展煤礦安全集中整治,明確目標,堅持問題、目標、結果「三個導向」,找准問題,壓實責任,強化對重點產煤市、企業的督導檢查。

各產煤省(區、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立即對煤礦復工復產工作作出專項部署,統籌好疫情防控和煤礦復工復產相關工作,發現驗收把關不嚴、標準不高、程序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的,要予以通報曝光。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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