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督查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督查的通知
煤安監辦〔2018〕20號
2018年8月17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

關於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督查的通知

煤安監辦〔2018〕2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有效防範煤礦系統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應急管理部安排部署,國家煤礦安監局定於8月下旬至9月下旬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督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查大系統、控大風險、治大災害、除大隱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項安全防範責任和措施落實,有效防範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營造良好的煤礦安全生產環境。

二、督查範圍

此次督查範圍為山西、內蒙古、雲南、四川、安徽、江西、陝西、重慶、貴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個產煤省(區)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部分重點地區、重點煤礦企業,其他省份將按聯繫指導和明查暗訪計劃開展。

三、督查時間

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具體行程由各督查組自行確定。

四、督查內容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1.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情況。是否認真執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深化依法打擊和重點整治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8〕16號),按要求對照8個方面突出問題開展風險分析研判,按規定形成並報送本礦井《重大風險分析研判報告》等。

2.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是否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開展安全生產專項督導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8〕5號)、《關於開展煤礦安全自檢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監監察〔2017〕6號)文件要求,開展隱患自檢自改;自檢自改是否形成報告和問題、整改兩個清單,並按規定報送相關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是否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有關制度和工作機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態化等。

3.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和貫徹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並得到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是否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礦長和總工程師「兩個關鍵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並落實;是否建立並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安全生產承諾制度;煤礦上級公司對所屬煤礦開展系統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是否開展全覆蓋督查檢查等。

(二)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情況

1.國家有關會議和重要文件落實情況。是否及時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煤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匯報會、全國煤礦安全基礎建設推進大會等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安委辦〔2018〕5號、煤安監技裝〔2018〕13號、煤安監監察〔2018〕15號、煤安監監察〔2018〕16號等文件要求和部署情況。

2.分級屬地監管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按照分級屬地監管的要求,將轄區所有煤礦納入日常監管執法範圍;是否明確了省、市、縣三級監管部門負責直接日常監管的煤礦範圍;是否存在沒有日常監管主體的煤礦,是否存在多個單位都負責日常監管的煤礦;上級監管部門是否開展了對下級監管部門的檢查指導工作等。

3.開展煤礦系統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情況。是否按照煤安監監察〔2018〕16號文件要求,對照8個方面突出問題對轄區煤礦開展系統分析研判,分析各類煤礦、各產煤地區存在的主要安全風險、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列出安全風險和問題清單,制定針對性措施,形成並按規定報送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研判報告》等。

4.對深化專項行動開展督導檢查情況。是否制定細化工作措施,深入推進本地區專項行動;是否緊盯8個方面突出問題,制定對全部產煤市、縣開展專項督查工作的計劃並啟動督查工作;督查中發現企業風險分析和隱患排查不認真、相關部門工作不落實的,是否予以糾正並通報地方政府等。

5.煤炭落後產能淘汰退出工作落實情況。是否推動地方政府制定對列入2018年退出計劃煤礦的停產措施和監督檢查措施;對長期停工停產的煤礦是否逐礦落實盯守或巡查責任,採取停止或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品等強制性措施。

(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情況

1.規範監察執法行為情況。是否嚴格執行經批准的年度監察執法計劃,健全並落實定期分析、考核、通報執法計劃執行情況的工作制度;是否按規定編制月度監察執法計劃,結合實際分解落實年度監察執法計劃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是否按規定編制有針對性的檢查方案,明確每次執法活動的檢查內容和工作分工,並按照檢查方案進行現場檢查;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是否做到依法依規處理處罰。

2.嚴格監察執法處罰情況。發現礦井存在煤安監監察〔2018〕16號文件8個方面突出問題,是否採取停產整改措施;對構成重大隱患的,是否依法進行處罰並移交地方政府掛牌督辦;是否嚴格落實《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有效防範和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煤安監技裝〔2018〕13號)「七個一律」的執法措施。

3.煤礦分類監察落實情況。是否制定具體工作措施,貫徹執行《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煤礦分類監管監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煤安監監察〔2018〕15號);省級煤礦安監局是否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轄區煤礦災害、安全等因素,制定煤礦分類標準;是否對轄區煤礦進行科學分類,明確A、B、C、D四類煤礦名單;是否按照分類結果,分析研究不同類型煤礦的安全生產特點,指導監察執法工作等。

4.監察執法信息化工作開展情況。轄區煤礦企業基礎數據是否及時準確錄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數據管理平台」;是否將平台運行情況納入每次執法的必查內容,督促協助煤礦企業定期更新管理平台數據;全部監察執法活動是否納入「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系統」進行管理,全部執法文書是否均使用該系統製作並及時上傳國家煤礦安監局執法數據庫;是否制定工作措施,推進「煤礦事故調查系統」應用;是否建立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信息化技術支持單位的日常聯繫機制,及時溝通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5.通過執法倒逼煤炭落後產能淘汰退出情況。在檢查執法過程中利用嚴格的安全標準提請地方政府關閉、倒逼落後產能退出情況;對省級人民政府未明確保留的小煤礦,是否停止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對省政府確定淘汰退出煤礦,是否已經註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五、督查組組成

國家煤礦安監局將組織6個督查組,組長由局領導擔任,每組督查2個重點產煤省份,各組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煤礦安全生產專家。

六、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督查組做好相關工作。各督查組要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安排,增強督查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二)各督查組要重點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進行督促檢查,對安全監管責任措施不落實、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

(三)各督查組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採取隨機抽查、明查暗訪、突擊檢查等方式,深入生產一線,從嚴從實開展檢查。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

(四)督查工作結束後,各督查組要及時召開座談會,向省級人民政府反饋督查意見。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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