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有效防範和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有效防範和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8〕13號
2018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有效

防範和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通知

煤安監技裝〔2018〕1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全國煤礦共發生瓦斯事故7起、死亡23人,其中,較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18人。特別是4月份以來,黑龍江龍煤集團雞西礦業公司、河南能源集團焦煤公司和義煤公司等國有重點煤礦企業所屬煤礦相繼發生3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當前一些煤礦抽掘采比例失調嚴重,瓦斯抽采不到位,現場管理薄弱,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等問題。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提出以下要求:

一、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者衝擊地壓事故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者衝擊地壓事故的煤礦,無論是否有人員傷亡,一律停產整頓,並按照煤礦事故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調查並嚴格追究責任;事故煤礦要立即進行專項整改,整改完成並經企業董事長簽字後,按程序組織復產復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再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專項監察後方可恢復生產,監察情況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有效運行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不能實時上傳數據或人為修改、刪除、屏蔽數據的,一律停產整頓。經整改完成後,按程序組織復產復工驗收,其中,對驗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礦井,再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專項監察後方可恢復生產,監察情況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三、存在超能力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等重大隱患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礦井超能力生產,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不達標,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等重大隱患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並追究煤礦企業及負責人責任。經整改完成後按程序組織復產復工驗收,其中,對驗收合格的高瓦斯、突出礦井,再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專項監察後方可恢復生產,監察情況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四、未按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突出礦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或未按規定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一律停產整頓。經整改完成後先按程序組織復產復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再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專項監察後方可恢復生產,監察情況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五、未按規定進行突出礦井鑑定的,一律認定為突出礦井。

煤礦瓦斯等級鑑定辦法》要求鑑定的,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鑑定,或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鑑定完成前,一律按照突出煤層管理。未按規定完成突出鑑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煤礦企業和鑑定機構要嚴格執行鑑定標準和程序,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依法關閉。

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立即依法停產、關閉退出。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關閉退出方案,明確關閉退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在2018年底前關閉到位。

七、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以下情況的,一律納入聯合懲戒對象或安全生產「黑名單」。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及所屬煤礦企業,一律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及所屬煤礦企業,一律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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