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意見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意見
煤安監監察〔2020〕47號
2020年11月11日
發布機關:煤礦安監局
煤礦安監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意見煤安監監察〔2020〕47號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嚴格履行煤礦安全國家監察法定職責,現就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煤礦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和完善「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依法開展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執法,提升監管水平和執法能力,推動屬地監管責任落實,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防範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況。地方各級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結合各地實際,研究制定煤礦安全領域的貫徹落實措施並推動落地見效;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防範化解煤礦安全重大風險等情況。

(二)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情況。地方各級政府貫徹落實和推動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國務院安委會,以及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和上級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規劃並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考核情況;及時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及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領域的突出、共性、深層次問題;組織落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的監察意見,並及時反饋整改結果等情況。

(三)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情況。地方各級政府貫徹執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落實「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立足煤礦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本地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需要,保障監管執法經費、車輛、裝備,配齊配強專業監管力量,開展監管能力業務培訓,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能力建設;對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認真履職情況開展督促檢查,強化監管責任落實;明確轄區每處煤礦的日常安全監管主體,督促有關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管執法,制定完善監管執法計劃,杜絕監管盲區,克服監管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等情況。

(四)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情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按規定製定、報批年度監管執法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持續深入推進監管執法規範化建設,提高嚴格規範精準執法水平,落實執法程序規範、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處罰適當、執法信息化等要求;着力提升監管執法效能,通過嚴格監管執法推動煤礦「知法、學法、懂法、守法」,倒逼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升依法辦礦、依法管礦能力;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協調、聯席會議和信息交流、工作通報等機制,形成監管監察執法合力等情況。

(五)開展煤礦行政許可審查工作情況。地方政府負責行政許可審批的部門建立健全有關制度,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依法嚴格煤礦安全生產建設准入,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含改擴建、資源整合)、煤礦安全設施「三同時」、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許可事項的日常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法依規採取暫扣、吊銷、撤銷、註銷行政許可等處理措施;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情況。

(六)推進淘汰落後煤礦工作情況。地方各級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及煤炭產業政策等,健全領導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制定淘汰落後煤礦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市、縣,落實到具體企業;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名單和淘汰時限;落實對長期停產停工煤礦的監管責任等情況。

(七)督促落實煤礦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督促整改日常檢查發現的隱患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檢查移交的重大隱患;建立健全煤礦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等制度,對重大隱患整改實行跟蹤問效,督促煤礦企業從根本上消除重大隱患;對存在重大隱患拒不執行停工停產指令、同類型問題反覆出現、蓄意隱瞞造假逃避監管等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並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追責問責建議等情況。

(八)落實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研判情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貫徹落實《關於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配合省級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研判防控具體實施細則或辦法,明確安全風險研判、安全風險預警信息會商和發布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督促其負責直接監管的煤礦企業開展重大安全風險研判、制定並落實管控重大安全風險的具體措施;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開展對煤礦企業風險防控工作檢查指導等情況。

(九)督促落實煤礦重大災害治理情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督促煤礦企業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災害治理所需各類安全設施設備;督促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等災害嚴重礦井按規定配備專業隊伍,樹立區域治理、綜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災理念,合理控制開採強度,嚴格管控重大安全風險等情況。

(十)推進煤礦安全基礎建設情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強化煤礦安全教育培訓,督促煤礦企業制定職工素質提升計劃,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技能;推進煤礦「一優三減」工作,推動煤礦企業信息化、自動化、智能化建設;加強生產能力管理;嚴格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等情況。

(十一)督促落實煤礦事故責任追究及防範措施情況。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吸取事故教訓和事故防範的相關制度措施;落實事故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督促煤礦企業落實有關事故防範措施等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可結合實際確定其他監督檢查內容。

三、監督檢查的工作方式

(一)實行分級負責。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產煤省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省級煤礦安監局負責組織轄區內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力量,對各產煤市(地)級、縣(區)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提出監察意見。監督檢查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抽查煤礦、通報情況等方式進行。通過督促檢查有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現場抽查煤礦企業,發現重大隱患和普遍存在的突出、共性問題,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監察意見和建議。

四、監督檢查的頻次要求

國家煤礦安監局對省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省級煤礦安監局組織開展對市(地)級、縣(區)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所屬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報告,可適時組織對有關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監察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檢查的結果處置

(一)提出問責建議。對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領導幹部履行《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所規定職責不到位或存在阻撓、干涉監管執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等行為的,各級國有煤礦企業領導幹部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所列相關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在監察意見和建議中提出問責建議。同時,要將相關建議抄送具有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二)定期報告情況。省級煤礦安監局每半年應當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一次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情況,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同時向駐地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各省級煤礦安監局可根據轄區煤礦安全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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