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關於內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

國家版權局關於內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
1986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
2003年12月4日《國家版權局廢止一批著作權管理規章、規範性文件》宣佈廢止。

  (1986年5月24日國家版權局發布)

  近幾年來,內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不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同意,自行翻印、翻譯和改編出版或轉載港、澳同胞作品(包括圖書和報刊文章、下同)的事情時有發生,有關作者或版權所有者對此有意見。這種情況,不利於我們做好對港、澳地區的工作。由於我們尚未頒布版權法,也未加入國際版權公約,而港、澳地區目前仍在英、葡當局的管理之下,因此,從法律上講,目前內地和港、澳地區可以不承擔互相保護版權的義務。但是,為了貫徹黨的愛國統一戰線政策和促進祖國的統一,考慮到港、澳地區的特殊性,根據目前情況,經徵得國務院港、澳辦公室同意,對內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的版權問題,作出如下暫行規定:

  一、港、澳同胞的作品不應視同外國作品,應保護其版權。首次發表港、澳同胞的作品,應與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簽訂出版合同;翻印、翻譯和改編出版或轉載他們已經發表的作品,應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書面授權。

  二、作品出版後,應按文化部1984年頒發的《書籍稿酬試行規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贈送樣書。

  三、如無法事先徵得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同意,作品出版後,出版者應在其出版物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如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為其保留稿酬和樣書,歡迎作者和其他版權所有者本人或其委託的代表來領取。

  四、受港、澳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委託,為其辦理向內地轉讓版權的出版社或其他單位與個人,必須持有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委託書,方可進行版權轉讓活動。

  五、出版台灣同胞的作品,原則上可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在目前情況下,作出如上暫行規定,在內地保護港、澳、台同胞作品的版權,有着重要意義。各出版社、期刊社、報社務必充分重視,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如有違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批評、糾正,情節嚴重者還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請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此件通知所屬的出版社、期刊社和報社。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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