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有專長的離休、退休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有專長的離休、退休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環人〔1996〕320號
1996年3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文件

各司(辦)、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審批權限的辦法》(中辦發[1992]11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有專長的離休、退休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2]2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現對有專長的離休、退休人員出國執行公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

  二、對少數有特殊專長的人員(具有研究員或相當研究員技術職務),受國際專業學術和技術會議的點名邀請並提供一切費用的,經徵求所在單位同意,可在進行身體檢查後,辦理出國手續。

  三、各單位因工作需要返聘的離休、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批准出國進行經濟、技術考察或談判以及簽訂經濟、技術合同等;不再批准由國內承擔費用的各種管理和業務工作等方面的出訪和會議。

  四、對情況特殊,替代局領導或經局領導批准出國執行公務的,經體檢合格後,按程序辦理出國手續。

  五、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但仍在國際組織或國際學術機構任職的人員,可以批准出國參加由外方提供一切費用的會議或學術活動。

  六、已辦理離休、退休手續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如外方邀請出國並提供費用,與局外事業務工作有無直接關係的,應按因私出國規定辦理手續。

  七、對符合第二、四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應堅持「確屬必須,從嚴掌握」的原則,在其出境前,派出單位必須寫明派出的具體理由,經國際合作司、人事司審核後,報局領導批准。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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