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
國知發保函字〔2019〕229 號
2019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的通知

國知發保函字〔2019〕229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馳名商標保護在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根據機構改革後的職責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時限查辦涉馳名商標案件

(一)立案主體。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由市(地、州)級以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立案機關)管轄。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准取得立案權限的具有設區市經濟社會等管理權限的省直轄縣(市、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繼續辦理該類案件。省直轄縣(市、區)有新增或調整,擬取得馳名商標立案權限的,應及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

(二)查辦時限。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立案機關查處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違法行為,應於收到當事人書面請求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況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初步核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馳名商標認定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併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告知當事人理由並及時處理。

(三)核查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馳名商標請示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核實和審查。經核查符合規定的,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書面請示,同時報送立案材料及證據材料副本(報送地址詳見附件1)。經核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立案機關。

二、有效規範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和使用

(一)加強審核。當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立案機關應指導當事人規範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摘要表》(詳見附件2),同時對當事人提交材料及相關證據的完備性和真實性予以審查並核實。

(二)強化指導。省(區、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立案機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業務指導,對法律適用的準確性、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真實性予以覆核。

(三)依法規範。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在執法中,要正確區分「馳名商標」字樣正當使用與違法使用的界限,企業可在經營活動中對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做事實性陳述,若有意淡化馳名商標認定與保護的法律性質,將「馳名商標」字樣視為榮譽稱號並突出使用,用於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應依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進行查處。

三、突出重點切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

(一)及時保護。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需要而認定的馳名商標,立案機關應當自批覆後六十日內依法予以保護,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文書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立案機關按時報送處理結果,並自收到抄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保護情況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

(二)援引保護。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當事人的商標曾在我國作為馳名商標受到行政保護的,若涉案商品與原馳名商標保護時的涉案商品相同或類似,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支持該異議的,立案機關可以根據該保護記錄,並結合相關證據,確定是否給予該商標馳名商標保護。

(三)重點保護。以馳名商標為重點,加大商標行政保護力度。各地要對轄區內曾行政認定並持續使用的馳名商標進行匯總、梳理,形成涉馳名商標案件聯繫人名單(附件3),並及時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首次報送名單後,有情況和信息變化的定期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建立相關數據庫,面向商標行政執法人員開放,支撐各地執法辦案。

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事關當事人切身利益,也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各地要以提升行政效能、優化營商環境的高度政治責任感,專人專責做好馳名商標保護工作,切實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把馳名商標保護工作納入年度知識產權保護績效考核,並適時督查督導。對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

附件:

1. 馳名商標材料報送地址

2. 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摘要表

3. 涉馳名商標案件聯繫人名單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11月15日

聯繫人:保護司 肖聶尊

電  話:010-62086712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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