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1〕1號 2021年1月27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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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1〕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局直屬各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推動我國從知識產權引進大國向創造大國轉變,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近年來,全系統深入開展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加強對專利申請相關支持政策的規範,嚴厲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相關行為,對激勵和保護創新、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當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對專利高質量發展要求重視不夠、貫徹落實不力、盲目追求數量指標的現象,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仍然存在,嚴重擾亂行政管理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妨礙企業創新、浪費公共資源、破壞專利制度。為嚴格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規範專利申請行為,提升專利申請質量,消除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目標
着力引導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能力相適應,科學設定各項工作指標,強化質量導向,切實發揮高質量發展指標引領作用。進一步調整完善資助和獎勵等政策,全面取消對專利申請的資助,重點加大對後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清理規範專利申請秩序,堅決打擊和有效遏制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推動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把握工作重點
實施下列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以下簡稱該類申請)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從嚴打擊、從嚴處置。
(一)《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75號局令)第三條規定的六種情形;
(二)單位或個人故意將相關聯的專利申請分散提交;
(三)單位或個人提交與其研發能力明顯不符的專利申請;
(四)單位或個人異常倒賣專利申請;
(五)單位或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存在技術方案以複雜結構實現簡單功能、採用常規或簡單特徵進行組合或堆疊等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常理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擾亂專利申請管理秩序的行為。
以上「單位和個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和同一實際控制人。
三、強化工作措施
對該類申請行為,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從嚴處理之外,應視情節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對申請人不予減繳專利費用。已經減繳的,要求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減繳專利費用。
(二)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予以通報。
(三)在專利申請數量統計中扣除該類申請數量。
(四)取消申報國家知識產權示範和優勢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備案企業資格,以及中國專利獎申報、參評或獲獎資格。
(五)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對申請人和相關代理機構不予資助或者獎勵。已經資助或者獎勵的,全部或者部分追還。情節嚴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內不予資助或者獎勵。涉及騙取資助獎勵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對代理該類申請、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專利代理機構,根據認定情況,依法加大查辦力度。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對從事和涉及該類申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採取行業自律措施。
四、加強協同治理
(一)提高考核指標的科學性。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要牢固樹立高質量發展理念,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進一步改進完善與專利工作相關的考核指標體系,提高考核的科學性、有效性,核查並剔除不符合實際的增長率評價指標,避免將專利申請數量作為部門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據。不得設置專利申請量的約束性考核評價指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導等方式向地方、企業和代理機構等攤派專利申請量指標。不得相互攀比專利申請(包括 《專利合作條約》(PCT) 途徑專利申請)數量。一經發現以上行為,視情取消國家知識產權運營項目申報資格、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示範城市等各類稱號和優惠政策等。
(二)調整專利資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各地方不得以資助、獎勵、補貼等任何形式對專利申請行為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地方現有資助的範圍應限於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通過PCT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方式應採用授權後補助形式。資助對象所獲得的各級各類資助總額不得高於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不得資助專利年費和專利代理等中介服務費。對於弄虛作假套取專利資助的,應限期收回已撥付資金。「十四五」期間,各地方要逐步減少對專利授權的各類財政資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優化專利資助相關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強化專利保護運用,重點加大對後續轉化運用、行政保護和公共服務的支持。
(三)突出專利申請質量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通報或公布各地方高質量專利申請和該類申請占比數據。該類申請占比連續兩個季度上升、高質量專利申請占比連續兩個季度下降的,通報地方知識產權部門。連續三個季度出現以上現象的,通報地方黨委政府,並把相關信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及《中國知識產權報》公布。連續一年出現以上現象的,取消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示範城市等各類稱號、優惠政策等。各類涉及專利的獎勵不得簡單將專利申請、授權數量作為主要條件。
(四)加強專利申請領域信用監管。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依法推動將該類申請行為作為失信行為納入知識產權信用監管。各級知識產權部門在制定知識產權信用監管政策文件時,應着重考慮將該類申請行為納入監管範圍。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代理機構的協同治理,對因代理該類申請受到處罰的專利代理機構,在有關激勵獎勵政策、行業評優評獎等方面予以聯動約束,強化監管效果。
(五)加強專利交易的規範與監管。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要落實規範知識產權交易的屬地監管責任,堅決遏制明顯不以技術創新和實施為目的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行為,對各級政府部門支持建設的知識產權(專利)交易運營平台和機構加強監管和引導,對轄區各類專利交易服務機構和平台加強指導,做好交易標的和交易方背景審核,嚴防該類申請通過交易進行牟利和洗白。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專利轉讓、許可等登記備案數據監控,會同有關地方及時依法處置異常專利運營行為。
(六)加強跨部門信息通報。對於該類申請的相關詳細信息,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要商相關部門,主動及時向科技等管理部門通報,支持和協助科技管理等部門加強涉及專利申請的行政管理工作,確保該類申請不被利用騙取高新技術企業等國家各類優惠政策。對無參保人員、無實繳資本、無研發經費的「三無」空殼公司申請專利的,要及時將有關信息轉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嚴格監管。
五、完善工作機制
(一)工作對接機制。國家知識產權局持續監測、認定該類申請行為,並及時向地方通報和轉交該類申請行為相關信息,地方知識產權部門加強行政指導,要求涉事單位和個人以及代理機構主動撤回相關申請,對積極主動撤回的,可酌情從輕處置。涉事單位和個人以及代理機構拒不撤回又不提出申訴意見並提供充分證據的,由地方知識產權部門根據情節處理,並依法將相關線索信息轉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信用監管部門依法處置。
(二)信息篩查機制。專利審查部門單位要嚴格審查並依法駁回該類申請,及時發現、匯總、報送相關線索信息。專利代辦處、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等嚴格篩查該類申請,並將相關線索及時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三)舉報和核查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舉報該類申請行為以及違規的指標設置和申請資助政策。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要設立專線專網接受舉報。接到舉報後,要及時核查和處理,並呈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四)正面引導機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宣傳報道,加強對積極投入創新、科學合理布局專利的企業和個人的激勵,進一步提升全社會專利申請的戰略布局意識和質量意識,切實提高專利申請質量。
六、推動工作落實
(一)開展專項治理。2021年全年,集中開展打擊該類申請行為專項整治。對已經發現線索的相關行為嚴厲打擊。力爭到2021年底,專利申請秩序進一步規範,該類申請明顯減少,高質量專利申請占比持續提高。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根據工作效果和相關情況,不定期部署開展專項治理。
(二)加強自查自糾。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要圍繞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認真深入開展自查,全面梳理指標設定、資助政策等情況,查找存在的不足和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按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報送自查結果,重大線索和重點案件情況及時報送。
(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各地方政策修訂情況、案件處理情況等進行跟蹤指導和案件督辦。各級地方知識產權部門要高度重視嚴厲打擊該類申請行為的重要意義,向地方人民政府作專題匯報,由主要負責人負責,建立領導協調機制,綜合研判本地專利申請狀況,明確工作重點目標和重點環節,制定專項工作計劃,明確具體責任人和工作聯繫人,設立專班,深入持續開展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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