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816號建議意見的函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816號建議意見的函
國知辦函辦字〔2018〕271號
2018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知識產權局網站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

第6816號建議意見的函

國知辦函辦字〔2018〕271號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經研究,對馬福昌代表提出的關於支持我國回醫藥學科建設,打造深度融入「一帶一路」新優勢的建議,答覆如下:

少數民族醫藥是中醫藥的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對全世界貢獻的寶貴財富,對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健康服務產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中醫藥走出國門,受到各國人民的歡迎,也為人類健康事業做出重要貢獻。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在中醫藥創新發展走向國際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局一向重視中醫藥領域的知識產權工作,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合作,共同推動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深入開展。

一、加強中藥領域知識產權工作

(一)強化頂層設計。2011年,與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要「逐步建立符合中醫藥自身特點的中醫藥傳統知識和中藥資源等專門保護制度」。2016年,參與制定《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從中醫藥領域的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等方面提出意見。2018年,與國家中醫藥局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少數民族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鼓勵創新主體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少數民族醫藥及其創新成果,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中醫藥發展「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利用。」這些意見的出台,為我國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利用提供了指南和遵循,極大推進了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利用。

(二)積極推進相關立法。2008年,在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對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進行了有益嘗試。修改後的專利法中增加了關於遺傳資源來源披露及違法不授權的條款,為在國家立法層面落實對遺傳資源的切實保護髮揮了積極作用,並在國際層面得到廣泛關注和認可。由於傳統知識相關問題較為複雜且立法條件尚不成熟,此次修改後的相關條款未直接涉及傳統知識,但這種開創性的立法嘗試,對保護包括民族醫藥在內的傳統知識發揮了間接作用,也推動了相關立法進程。此外,還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醫藥法》等與民族醫藥保護關係密切的法律制定工作,為推動相關立法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貫徹落實《中醫藥發展「十三五」規劃》和相關政策文件,健全中醫藥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體系,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他保護措施互為補充,形成協調配合的綜合法律保護體系,為我國中醫藥產業走向世界奠定基礎。

(二)為提高包括中藥領域在內的專利質量,我局將加大「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力度,從政策導向、審查授權、專利代理、嚴格保護、加強運用等多個環節着手,努力推動創新主體創造更多技術含量高、市場效益好的高質量專利。

上述意見,供參考。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8年5月17日

(聯繫單位及電話:保護協調司 王延暉 62086851)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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