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捐款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聯合國兒童
基金捐款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77號
1999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有效期:1998年10月1日—2011年1月4日(不含本日)
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宣佈全文失效廢止。

  聯合國兒童基金為向我國貧困地區兒童提供無償援助籌集資金,在我國境內開展募捐活動。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中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等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向聯合國兒童基金捐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可視同國內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八)項的規定,企業通過該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扣除,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捐款,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扣除;內資企業的捐款(與其他公益、救濟性捐款合併計算)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本通知從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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