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南陽鴨河火力發電有限公司納稅事宜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南陽鴨河火力發電有限公司納稅事宜的批覆 國稅函〔1997〕389號 1997年7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南陽鴨河火力發電有限公司納稅事宜」的請示》(豫地稅發〔1997〕130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西班牙INI集團公司(以下稱INI集團)在合同電廠提供的技術指導(諮詢)和技術培訓預計期限超過兩年,根據中、西班牙稅收協定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
二、對INI集團派遣來華工程技術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人員來華提供勞務應如何依照稅收協定所確定的原則進行徵稅問題的批覆》(〔89〕國稅外字第091號)的規定處理。
三、根據我國稅法規定,INI集團負有代扣代繳其華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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