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06號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失效。
1994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1993年9月20日我局與文化部、國家體委聯合下發了國稅發[1993]89號《關於來我國從事文藝演出及體育表演收入應嚴格依照稅法規定徵稅的通知》,現對外國及港、澳、台地區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大陸)從事文藝演出和體育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徵稅的具體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國或港、澳、台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團體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文藝、體育演出,對該演出團體及其演員或運動員個人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以下規定徵稅:

  (一)對演出團體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條款廢止]演出團體凡能夠提供完整、準確費用支出憑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對演出團體的收入總額減除實際支出的費用後的餘額,按3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按3%的稅率徵收地方所得稅;對演出團體實際支付給演員或運動員個人的報酬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演出團體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費用支出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在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原則,應以其收入總額減除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部分和相當於收入總額30%的其他演出費用後的餘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對上述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部分,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由演出團體支付報酬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沒有申報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報酬額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應以其收入總額減除上述相當於收入總額30%的其他演出費用的餘額視為該演出團體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對演員或運動員個人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本條第(二)、(三)款中所述演出團體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凡是演員、運動員屬於臨時聘請,不是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後,徵收個人所得稅;凡是演員、運動員屬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後,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外國或港、澳、台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應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支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依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演出團體或個人應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納稅款的,具體可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演出團體及個人應繳納的營業稅,應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演出團體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應以其在一地的演出收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稅款,並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所述依實際費用支出計算納稅的演出團體,在全部演出活動結束後,可在與其簽訂演出合同的中方接待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結算手續。

  (三)演員、運動員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報酬,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場的,以在一地多場演出取得的總收入為一次收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各承包外國、港、澳、台地區演出、表演活動的演出場、館、院或中方接待單位,在其向演出團體、個人結算收入中代扣代繳該演出團體或個人的各項應納稅款。凡演出團體或個人未在演出所在地結清各項應納稅款的,其中方接待單位應在對外支付演出收入時代扣代繳該演出團體或個人所欠應納稅款。對於未按本通知有關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的單位,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各中方接待單位在對外簽訂演出或表演合同後的7日內,應將合同、資料報送各有關演出、表演活動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於逾期不提供合同資料的,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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