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從東麗酒伊織染(南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徵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從東麗酒伊織染(南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徵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2003〕第1057號 2003年9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
文件 |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從東麗酒伊織染(南通)有限公司取得貸款利息免徵預提所得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3〕164號)、《關於日本協力銀行從東麗合成纖維(南通)有限公司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徵預提所得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3〕171號)、《關於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從南通中遠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貸款利息免徵預提所得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3〕16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分別於1996年11月與東麗酒伊織染(南通)有限公司簽署了貸款協議,貸款金額1200萬美元;於1998年11月與東麗合成纖維(南通)有限公司簽署了貸款協議,貸款金額7600萬美元;於1997年3月與南通遠洋船務工程有限公司簽署了貸款協議,貸款金額9500萬美元,南通中遠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於1997年3月從南通遠洋船務工程有限公司分立出來,並單獨承擔該筆貸款。關於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取得的上述三筆貸款利息免徵企業所得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對利息所得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9號)第一條「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為日本政府完全擁有的金融機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發生在締約國一方而為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地方當局及其中央銀行或者完全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應在該締約國一方免稅」的規定,同意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取得的上述三筆貸款利息免徵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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