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荷蘭援助項目荷方中標公司及個人免予徵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荷蘭援助項目荷方中標公司及個人免予徵稅的通知 國稅函〔2004〕566號 2004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
文件 |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商務部來函稱,2003年12月1日,商務部代表我國政府與荷蘭政府簽署了「中國西部小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可行性技術開發與示範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由荷方政府向我國提供無償援助,其目的是通過在中國西部小城鎮開發環境基礎設施經濟適用技術及示範,以達到減少貧困和消除環境污染的目標。該項目由建設部下設機構——中國西部小城鎮環境基礎設施經濟適用技術及示範項目辦公室負責,荷蘭政府援助的資金也劃撥給該辦公室統籌管理使用。根據項目協議第三條第6款的規定,對該項目荷方中標公司,給予免徵荷方人員(包括荷方公司和個人)薪水、報酬、工資等稅收。因此,請你局核實情況,對該項目由荷蘭公司中標的,免予徵收荷蘭公司及個人的稅收,並按有關規定,開具免予徵稅的售付匯稅務憑證。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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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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