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

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
1955年5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1990年)


  一、凡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有計劃、統計、會計有關工資總額的計算,均以本規定為依據。

  二、工資總額包括在冊與非在冊人員的全部工資。

  三、凡企業、事業、機關、團體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工作報酬,及根據立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性質的津貼,不問經費來源,均應計算在工資總額內。

  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中使用自己的工具、牲畜及其他生產資料工作的職工,工資總額僅包括其本人的勞動報酬,不包括使用其工具、牲畜及其它生產資料的費用。

  四、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的統計報告中,報告月(季、年)的工資總額應包括職工在報告月(季、年)完成工作的全部工資,即應該包括應付未付的工資,不包括預付及補發的工資。凡預付的工資應計入應發月(季、年)的工資總額內,補發的工資,則在季、年報表中加以調整。

  五、工資總額的組成:

  (1)對已做的工作按工資標準支付的計時工資;

  (2)對已做的工作按計件單件(包括累進制的累進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

  (3)由於工作條件變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過程複雜、工具和設備不良等)而發給計件工人的工資津貼;

  (4)計件工人從事低於其技術等級的工作未達到原工資率的工資補貼;

  (5)包工工資;

  (6)不採用上列工資制度,而用營業提成辦法所支付的報酬;

  (7)各種經常性的獎金(如完成與超額完成計劃、節約原材料、燃料、電力、提高質量及無事故等獎金);

  (8)加班加點津貼(包括節日、假日加班);

  (9)夜班津貼;

  (10)非因工人過失而產生廢品時的工資;

  (11)非因工人過失而機器設備停工時間的工資;

  (12)由於工作條件困難(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險等)而發給的津貼;

  (13)節日值班津貼;

  (14)技術津貼;

  (15)支給兼任工長(班組長)者的津貼;

  (16)支給生產中教學徒者的津貼;

  (17)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的報酬;

  (18)地區津貼;

  (19)在工作中女工哺育嬰兒時間的工資;

  (20)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的工資;

  (21)未成年工優待工作時間的工資;

  (22)職工調動期間的工資;

  (23)定期休假的工資;

  (24)支給派出學習但仍算本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的工資;

  (25)其他工資性質的津貼(如伙食津貼、房貼、水電貼、煤貼等);

  (26)解僱金。

  六、工資總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1)支付給創造發明、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勞動競賽、各種模範等一次性的獎金;

  (2)工資附加費、國家機關、團體的福利費。但由工資附加費開支的工會、勞保、福利、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應分別包括在支付單位的工資總額內;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如特殊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劑、通風設備及各種安全設備支出);

  (4)出差費;

  (5)調動工作的旅費與調動工作地區的安家費;

  (6)實習學生的津貼。

  七、中央各主管部門必要時得依據本規定及各該部門的具體情況分別擬制補充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批准施行。

  八、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屆時原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即行廢止。

國家統計局

195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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