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務條令(試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務條令(試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12日
發布於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務條令(試行)》的通知(應急〔2019〕113號)
有效期:2019年11月12日至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文件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務條令(試行)》的通知

應急〔2019〕113號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中國消防救援學院: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務條令(試行)》已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應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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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建設,規範內務管理,根據有關法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的通知》,結合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內務建設,是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基本任務是,使每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良好的內外關係,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締造的、在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式綜合裝的人民隊伍,是國家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責使命是,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隊伍的根本宗旨。

第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必須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決聽從黨的號令,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訓詞精神,堅持「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建設方針,全面加強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堅決履行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使命;必須始終不渝地保持人民隊伍的性質,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永遠做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第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內務建設,必須貫徹政治建隊原則。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隊伍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確保人民隊伍永遠跟黨走。必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堅定理想信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保隊伍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紀律部隊建設標準。弘揚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實行嚴肅的紀律、嚴密的組織,按照准現役、準軍事化標準建設,用鐵的紀律打造鐵的隊伍,確保隊伍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集中統一、步調一致。貫徹依法治隊要求,形成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隊伍依法行動、人員依法履職的良好局面,提高隊伍建設法治化水平。

第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內務建設,必須始終聚焦職責使命。牢固樹立戰鬥隊思想,堅持戰鬥力這個唯一的根本的標準,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應的備戰狀態,練就科學高效、專業精準的過硬本領,培養英勇頑強、不怕犧牲的戰鬥作風,時刻聽從黨和人民召喚,刀山敢上、火海敢闖,召之即來、戰之必勝。

第八條 各黨委、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職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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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是指由應急管理部統一領導管理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職人員及學員。

第十條 宣誓,是消防救援人員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初任消防救援人員,必須進行宣誓。

第十一條 宣誓的誓詞我宣誓:我志願加入國家消防救援隊伍,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堅決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恪盡職守、苦練本領,不畏艱險、不怕犧牲,為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貢獻自己的一切。

第十二條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初任消防救援人員,應當在首次授予消防救援銜時組織宣誓;

(二)宣誓前,應當對宣誓人進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性質、宗旨、使命、任務、紀律、 作風等教育;

(三)宣誓必須莊重嚴肅、着裝整齊,隊容嚴整;宣誓場所應當懸掛或設置隊徽;

(四)支隊以上單位組織宣誓時,通常舉行迎隊旗和送隊旗儀式;

(五)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當在所在單位的宣誓名冊上簽名,宣誓名冊按照規定存檔;

第十三條 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國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首長講話;

(七)奏唱中國消防救援隊隊歌;

(八)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隊旗儀式,迎隊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後進行,送隊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隊旗應當置於顯著位置;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十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級單位組織動員、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宣誓的要求、程序和誓詞內容,由支隊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確定。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前,通常集體舉行向隊旗告別儀式。舉行向隊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出命令一併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舉行消防救援人員宣誓和向隊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隊旗置於顯著位置;沒有授予隊旗的單位可以使用隊徽。

第三章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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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基本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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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的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不怕犧牲,堅決完成任務; (三)刻苦訓練,熟練掌握業務技能,努力練就過硬本領; (四)熟練操作使用和認真維護裝備器材,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五)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民助民,愛護集體榮譽,維護良好形象; (六)艱苦奮鬥,厲行節約,愛護公物; (七)積極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提高科學文化素養; (八)落實安全要求,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八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幹部的基本職責: (一)深入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法規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身先士卒,衝鋒在前; (三)精通本職業務,堅決完成各項任務 (四)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器材,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五)忠誠勇敢,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六)關心愛護消防員,尊重下級,團結同志,自覺接受教育、管理和監督,處處做好表率; (七)竭誠為民,維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良好形象; (八)帶頭落實安全要求,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範事故、案件。

第十九條 幹部和消防員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法規規定。消防救援院校在校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主管人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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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總隊(支隊)長職責總隊(支隊)長和總隊(支隊)政治委員同為全總隊(支隊)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總隊(支隊)的工作。總隊(支隊)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總隊(支隊)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總隊(支隊)建設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總隊(支隊)的戰備工作,指揮全總隊(支隊)完成以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為主的各項任務; (三)領導全總隊(支隊)的防火監督工作,組織依法履行火災預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等職責; (四)領導全總隊(支隊)的訓練工作,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五)教育和帶領全總隊(支隊)貫徹執行法規制度; (六)掌握全總隊(支隊)的作戰實力情況; (七)掌握所屬主戰裝備器材的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技戰術研究,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八)教育培養所屬人員,不斷提高其政治素養、專業技能和業務能力; (九)領導保障工作,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十)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一)領導全總隊(支隊)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一條 總隊(支隊)政治委員職責總隊(支隊)政治委員和總隊(支隊)長同為全總隊(支隊)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總隊(支隊)的工作。總隊(支隊)政治委員職責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治工作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大隊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大隊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大隊的工作。大隊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大隊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大隊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大隊完成各項任務; (三)領導全大隊的防火工作,組織依法履行火災預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等職責; (四)領導全大隊的訓練工作,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五)教育和帶領全大隊貫徹執行法規制度; (六)掌握全大隊作戰實力情況,做好裝備器材管理工作; (七)掌握所屬主戰裝備器材的技術性能,組織開展技戰術研究,提高實戰運用能力; (八)教育培養所屬人員,不斷提高其政治素養、專業技能和業務能力; (九)管理好伙食,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十)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三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大隊長同為全大隊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大隊的工作。政治教導員職責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治工作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中隊(站)長職責:中隊(站)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中隊(站)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中隊(站)的工作。中隊(站)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中隊(站)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計劃安排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中隊(站)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中隊(站)完成各項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中隊(站)的訓練工作,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中隊(站)人員的技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中隊(站)人員貫徹執行有關法規制度; (五)掌握全中隊(站)的作戰實力,做好裝備器材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人員,提高幹部骨幹組織指揮能力; (七)組織全中隊(站)的保障工作;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中隊(站)長同為全中隊(站)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中隊(站)的工作。政治指導員職責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治工作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隊(站)長助理受中隊(站)長、政治指導員的領導,履行以下職責: (一)準確掌握消防員隊伍建設有關情況,及時向本隊首長提出意見建議; (二)協助中隊(站)首長擬制全中隊(站)消防員訓練計劃,負責訓練以及考評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協助中隊(站)首長檢查督促全中隊(站)人員保持戰備狀態,指揮完成各項任務; (四)協助中隊(站)首長具體組織消防員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各項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 (五)了解掌握消防員思想動態,協調解決消防員的實際困難; (六)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 分隊長職責:分隊長對全分隊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分隊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分隊完成各項任務; (二)領導全分隊完成教育訓練任務,提高全分隊人員的政治素養和專業技能; (三)領導全分隊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分隊愛護裝備器材,嚴格執行裝備器材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分隊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所屬消防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分隊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班長職責: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班完成各項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教育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政治素養、專業技能和業務能力;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裝備器材,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裝備器材;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站)的副職領導隸屬於本單位主官,協助主官工作;在主官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官的指定代行主官職責。 副班長隸屬於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三十條 相當於總隊、支隊、大隊、中隊(站)、分隊、 班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職責,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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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消防救援人員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第三十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幹部和消防員,應當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三十三條 幹部對消防員應當做到:

(一)以身作則,依法管理,耐心說服教育,關心消防員的成長進步;

(二)了解消防員情況,掌握消防員思想狀況,熱情幫助消防員解決實 際問題,妥善解決與消防員的矛盾;

(三)尊重消防員意見,維護消防員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四)公道正派,對待消防員一視同仁;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消防員,不收受消防員的錢物,不侵占消防員 利益;

(六)關心消防員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消 防員親屬。

第三十四條 消防員對幹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幹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後議論;

(五)不搞極端民主化,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幹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幹部、消防員依據行政職務和消防救援銜級,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消防救援銜級高的是上級,消防救援銜級低的是下級,消防救援銜級相同的是同級。

首長、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部屬、下級。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同級之間應當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團結協作。

第三十六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後,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三十七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速补报。

第三十八條 不同單位的消防救援人員在共同執行任務時通常由上級指定負責人領導和指揮;未指定負責人的,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領導和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人員消防救援銜高的負責領導和指揮。

    消防救援人员临时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并定期向原单位报告情况。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級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工作。上級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對下級機關的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單位、各部門之間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和分工,相互尊重,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單位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 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係。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係的單位,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單位,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單位,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單位、人員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的領導和指揮。

第五章 禮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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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消防救援人員必須有禮節,體現文明素養,促進隊伍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敬禮分為舉手禮和注目禮。着制式服裝時,通常行舉手禮;着便服、攜帶裝備器材或者因傷瘸殘不便行舉手禮時,行注目禮。

第四十三條 消防救授人員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消防救援銜級加同志或者同志。

消防救援人員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當回答「是」。

第四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消防救援銜級比自己高的同志時,應當敬禮,對方應當還禮;

(二)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敲門並喊「報告」,得到允許後方可以進入並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後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通常自行起立;

(五)參加集體活動被介紹時,應當敬禮;

(六)營門警衛人員對出入單位大門的隊伍、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七)營區警衛人員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八)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

(九)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上級首長應當還禮;

(十)消防救援人員因公與非消防救援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與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遇見來隊外賓或者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並敬禮。

第四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修理間、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裝備器材或駕駛車輛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交通工具、電梯時;

(五)在浴室、理髮室、餐廳、商店、洗手間時;

(六)着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四十六條 建制單位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建制單位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建制單位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隊列發出「立正」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後到的首長只由本單位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建制單位,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建制單位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單位首長陪同的外賓和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建制單位在下列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

(一)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演習、執行任務中和開進途中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碼頭、車場、機械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四十八條 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消防救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立正,着制服的行舉手禮,着便服的行注目禮。

奏唱國歌時,在場的消防救援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集會奏唱時,應當統一起立,設立分會場的,應當與主會場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條 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堅持禮儀對等原則,遵循相關國際慣例和有關外事禮節的規定。

第五章 禮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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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消防救援人員必須有禮節,體現文明素養,促進隊伍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四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敬禮分為舉手禮和注目禮。着制式服裝時,通常行舉手禮;着便服、攜帶裝備器材或者因傷瘸殘不便行舉手禮時,行注目禮。

第四十三條 消防救授人員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消防救援銜級加同志或者同志。 消防救援人員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當回答「是」。

第四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消防救援銜級比自己高的同志時,應當敬禮,對方應當還禮; (二)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敲門並喊「報告」,得到允許後方可以進入並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後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通常自行起立; (五)參加集體活動被介紹時,應當敬禮; (六)營門警衛人員對出入單位大門的隊伍、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七)營區警衛人員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八)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 (九)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上級首長應當還禮; (十)消防救援人員因公與非消防救援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與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遇見來隊外賓或者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並敬禮。

第四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修理間、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裝備器材或駕駛車輛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交通工具、電梯時; (五)在浴室、理髮室、餐廳、商店、洗手間時; (六)着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四十六條 建制單位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建制單位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建制單位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隊列發出「立正」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後到的首長只由本單位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建制單位,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建制單位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單位首長陪同的外賓和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建制單位在下列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 (一)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演習、執行任務中和開進途中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碼頭、車場、機械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四十八條 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消防救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立正,着制服的行舉手禮,着便服的行注目禮。 奏唱國歌時,在場的消防救援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舉止莊重,肅立致敬,自始至終跟唱;集會奏唱時,應當統一起立,設立分會場的,應當與主會場保持一致。

第四十九條 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堅持禮儀對等原則,遵循相關國際慣例和有關外事禮節的規定。

第六章 隊容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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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着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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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消防救援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制式服裝穿着和標誌服飾綴釘規範》的要求,配套穿着制式服裝,佩帶標誌服飾,做到着裝整潔莊重、儀容嚴整、規範統一。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退休人員,參加國家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着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的制式服裝,佩帶國家統一頒發的徽章。

第五十一條 季節換裝的時間和要求,通常由駐地消防救援隊伍會同森林消防隊伍研究規定;駐地無森林消防隊伍的,由消防救援隊伍研究規定;同一駐地的消防救援隊伍和森林消防隊伍應當保持一致。

消防救援人員參加集體活動的統一着裝,由活動組織單位確定。

第五十二條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各級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製制式服裝,不得購買仿製制式服裝以及標誌服飾。消防救援人員不得變賣、不得擅自拆改制式服裝,不得將制式服裝和標誌服飾出借或者贈送給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的單位和人員。

第五十三條 航空、船艇、醫療、防疫、試驗等特殊崗位工作需要時,應當配套穿着專用防護服或者工作服。

第二節 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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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應當儀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三) 着制式服裝時應當穿制式鞋(襪);在實驗室、重要庫室等特殊場所和參加訓練、執行任務時,可以統一穿具有特殊功能的工作、訓練用鞋(襪);不得赤腳穿鞋;

(四) 着制式服裝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 制式服裝內着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着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內着非制式衣服的不得外露;

(六) 不得將制式服裝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七) 不得將摘下標誌服飾的制式服裝作便服穿着;

(八) 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進入辦公場所;

(九) 不得着自製、仿製的制式服裝。

第五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制式服裝,也可以着便服,女消防救援人員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可以着便服。

第五十六條 消防救援人員頭髮應當整潔,髮型應當在規定的髮型示例中選擇(生理原因或者醫療需要除外),不得蓄留怪異髮型。男消防救援人員不得蓄鬍須,鬢角髮際不得超過耳廓內線的二分之一,蓄髮(戴假髮)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消防救援人員髮辮不得過肩。消防救援人員染髮只准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五十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工作期間不得紋身。着制式服裝時,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手鐲(鏈、串)、裝飾性頭飾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一般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五十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着制式服裝佩帶國家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制式服裝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勳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誌;

(三)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消防員中招收的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可以佩帶院(校)徽。

第五十九條 消防救援人員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六十條 消防救援人員參加集會、晚會、會議,必須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退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六十一條 消防救援人員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聲譽。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一)不得賭博、打架鬥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

(二)不得蝟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譁;

(三)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四)不得酗酒,不得違規喝酒,不得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船艇、飛機以及操作使用裝備器材;

(五)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圖片以及音(視)頻,不得購買、私存、攜帶管制刀具、仿真槍等違禁物品;

(六)不得到不健康娛樂場所消費娛樂;

(七)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八)不得以消防救援人員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着制式服裝主持節目、參加訪談,必須嚴格執行隊容風紀的規定,維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形象;

(九)不得有其他有違社會公德和有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形象和聲譽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消防救援人員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六十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單位和人員在與隊伍外人員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隊伍的形象。

第六十五條 消防救援人員不得與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繫。

第七章 對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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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單位和人員經支隊以上單位批准,方可以參加隊伍以外單位、團體、機構組織的非營利性文藝、體育競賽等活動。

第六十七條 消防救援人員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六十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網絡營銷、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期貨交易、購買彩票。

第六十九條 國家綜台性消防救援隊伍單位和人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七十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聞採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採訪;經批准接受採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範圍。

第七十一條 消防救援人員與國(境)外人員交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境)外執行任務的消防人員,應當尊重所在國家(地區)的宗教和風俗習慣。

第八章 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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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單位和人員執行任 務,應當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

第七十三條 組織消防救援人員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個人意願,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消防救援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 消防救援人員應當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蝕,不得收聽、收看國(境)外有政治性問題的廣播、電視和網絡節目,不得登錄非法網站,不得編造、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不得編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違背社會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網絡平台進行違法亂紀和有損隊伍形象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國家應急救援骨幹力量,實行24小時駐勤備戰。

第七十六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並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雙休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第七十七條 作息時間表由支隊以上單位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級別相同時應當協商統一制定。

第七十八條 年度節假日安排,依據國家年節及紀念日放假有關規定和通知執行。節假日期間值班、執勤以及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任務結束後,通常安排補休。


第七十九條 起床

聽到起床信號後,全體人員立即起床(值班員應當提前10 分鐘起床),按照規定着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

因集體活動或執行任務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的,中隊(站)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八十條 早操

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外,中隊(站)通常每日出早操,早操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隊列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並經中隊(站)首長批准休息的傷病員外,所有人員都應當參加早操。出早操時,應當避免影響營區周圍居民休息。 聽到出操信號後,全體人員迅速集合。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中隊(站)首長報告,由首長或者值班員帶隊出操。

結合早操,每半月至少進行1次着裝、儀容和個人衛生的檢查,每次不超過10分鐘。 大隊級單位的早操安排應當與中隊(站)一致。

第八十一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30分 鍾。中隊(站)值班員檢查內務衛生。

中隊(站)首長每周組織1次內務衛生檢查。

第八十二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準時開飯。就餐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聽到開飯信號後,列隊帶到食堂門前,整隊後依次進入。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八十三條 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信號後,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着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劃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休息(操課通常每小時休息10分鐘,野外作業和實裝訓練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後,檢查裝備器材,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應當隊列整齊。

第八十四條 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信號後,除執勤和經批准執行其他任務的人員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值班員檢查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八十五條 課外活動

晚飯後的課外活動時間,每周除個人支配2至3次外(人員不得隨意外出),其餘由中隊(站)級單位安排。

第八十六條 點名

中隊(站)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點名由1名單位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15分鐘。

點名通常於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講評當日工作、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工作指示等。

點名前,中隊(站)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並迅速集合全體人員,整隊,清查人數,整理着裝,向單位首長報告。

點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如以分隊為單位點名,中隊(站)首長和值班員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第八十七條 就寢

中隊(站)值班員在發出熄燈信號前10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

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1小時。

第八十八條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30分鐘起床。起床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早飯後至晚飯前,主要用於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

第八十九條 消防救援院校學員隊以及其他相當於中隊 (站)的建制單位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關於中隊(站)一日生活的規定執行。

在外執行任務基層單位的一日生活,由帶隊領導確定。

第九十條 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九十一條 早操

早操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體能訓練或者隊列訓練。

支隊以上機關及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早操和會操安排,由單位首長根據訓練條件、人員居住情況等確定。通常總隊、支隊機關每周出早操2至3次,每年會操不少於1次。

第九十二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九十三條 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

第九十四條 午睡(午休) 午睡(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九十五條 體能訓練 每日1小時的體能訓練應當統一組織,通常安排在下午辦公時間的最後1小時進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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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保證及時、有效應對緊急情況,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大隊以上單位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二)支隊以上單位建立機關值班制度;

(三)大隊、中隊(站)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指揮中心、培訓基地、車場、醫療、停機坪、廚房等,建立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各級建立值班單位制度,飛行單位建立戰備機組值班制度。

第九十七條 值班單位由支隊以上單位或者單獨駐防的大隊、中隊(站)根據上級指示指定。值班人員、裝備器材的數量根據需要確定。值班單位受值班首長領導。

值班單位必須熟悉戰備執勤方案,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進行訓練或者其他活動不得遠離駐地,保證一聲令下,立即行動。

值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換班。換班時間由支隊以上單位首長規定。換班後,接班單位領導應當向上級首長報告。

第九十八條 值班首長及各級、各類單位值班員職責,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任務、機構編制等情況分別明確。

第九十九條 中隊(站)應當指派值日員。值日員由消防員輪流擔任,受中隊(站)值班員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隊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並負責登記。

第一百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並按程序報告當班值班首長同意。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帶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製發。

第一百零一條 各類值班、值日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大隊以下單位通常每天組織交班;大隊以下單位值班員的交接班,通常每周組織1次,由單位首長組織;中隊(站)值日員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通常每日組織1次,由中隊(站)值班員組織。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由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條令的規定,結合實際分別制定。

第一百零二條 交接班和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一百零三條 單獨駐防的中隊(站)以上單位,應當設置營門警衛人員,通常由隊伍內部人員擔任;營門應當結合實際設置崗亭,劃定警戒線,設置警示牌和通信、照明、監控、報警、攔阻等設施設備;營門警衛人員的數量和裝具的攜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營區警衛人員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營區警衛人員按照相關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零五條 營區警衛人員執行下列守則:

(一)按照規定着裝和配帶裝具;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並正確使用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隊伍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位的裝備器材。

第一百零六條 營門警衛人員,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隊容風紀;指引外來人員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根據需要檢查人員攜帶和車輛運載的物品;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一百零七條 中隊(站)行政會議: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1次,由班長主持,通常星期日晚飯後進行,一般不超過半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分隊務會,根據需要召開,由分隊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分隊工作; (三)隊(站)務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由中隊(站)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通常包括分析完成任務、開展訓練、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指戰員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1次,由中隊(站)首長主持,全體指戰員參加,主要是中隊(站)首長向全體指戰員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零八條 大隊以上單位的行政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單位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一百零九條 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覆。

第一百一十條 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各級應當逐日向上級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越級報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內務設置應當利於戰備,方便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杜絕形式主義。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中隊(站)宿舍和各類庫(室、場、館)內物品、設施、設備等的放置,集中居住的由支隊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由中隊(站)或者大隊統一。

幹部使用的臥具應當與消防員一致。

第一百—十三條 機關辦公室的辦公桌椅、文件櫃、書櫃(架)、計算機、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擺放,以及圖表的張貼(懸 掛),應當整齊有序。支隊以上單位應當統一本級機關的辦公室設置。

第一百一十四條 消防救援院校學員隊的內務設置,參照本條令關於中隊(站)內務設置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 基層單位應當認真、真實、準確、及時、規範地做好登記統計;登記統計內容及相關本、簿、表、冊式樣, 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條令的規定,結合實際分別規範統一。

基層單位可以按照規定式樣,運用信息化手段、電子文檔等方式進行登記統計,並留存備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中隊(站)值班員每日就寢前應當按照《中隊(站)要事日記》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隊(站)首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登記統計填寫情況,對《中隊(站)要事日記》填寫情況應當每日檢查並簽字。

第一百一十八條 消防救援人員外出,必須按級請假,履行審批手續,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外出;在執勤、執行任務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消防救援人員因公或者因私出國(境)的,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報批。

第一百一十九條 請假1日以內的(不離開駐地,不在外住宿),消防員由中隊(站)首長批准;幹部由直接首長批准。

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休息日和節假日中隊(站)外出人員比例,由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任務、機構編制等情況分別制定。

消防員請假外出時,由值班員負責登記,檢查着裝和儀容,交代注意事項;歸隊後,必須向值班員銷假。值班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中隊(站)首長。

第一百二十條 請假1日以上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支隊級副職以上幹部由直接首長批准,大隊級正職以下幹部由支隊級單位首長批准,消防員由大隊級單位首長批准並報支隊級單位備案;機關、院校、科研機構的幹部由直接首長批准;

(二)幹部或者消防員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其假期不得超過10日;

(三)請假人員外出,直接首長應當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後,必須向直接首長銷假並匯報外出情況。

附則

編輯

附錄一 中國消防救援隊隊旗式樣(略)

附錄二 中國消防救援隊隊徽式樣(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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