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科學基金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科學基金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
國科金髮財〔2019〕31號
2019年3月28日
發布機關: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完善

科學基金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

國科金髮財〔2019〕31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兩院院士大會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切實減輕科研人員負擔,按照明確責任、簡化流程的原則,現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和資金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精簡信息填報和材料報送。申請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創新研究群體項目時,不再需要提供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推薦意見;在站博士後人員作為申請人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區科學基金項目時,不再需要提供依託單位承諾函;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中不再列出參與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將進一步完善項目申請相關文本,簡化填報內容。

取消依託單位項目資金年度收支報告編制報送;依託單位決算匯總表無需報送紙質文件;繼續擴大項目無紙化申請試點範圍。

2.簡化項目預算編制要求。編制預算時,定額補助式項目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成本補償式項目只需提供必要的測算過程說明。

3.精簡項目過程檢查。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等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僅在必要時進行抽查;對於其他研究目標相對明確、資金體量較大的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實施中期組織同行專家採取會議或者通訊評審方式,對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一次檢查。

4.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科學基金的項目負責人,可以在不改變研究或技術指標的前提下,自行決定研究方案或技術路線。

5.賦予科研單位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依託單位。設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確需調增的需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設備費調減、設備費內部預算結構調整、擬購置設備明細發生變化的,由依託單位審批,依託單位要切實履行審批職責。依託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管理制度,相關管理制度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備案。

6.規範結題財務審計。對於成本補償式項目,資助期滿後,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嚴格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結題審計指引》及相關規範,自主選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完成結題財務審計,並作為財務驗收的依據。

7.精簡項目驗收檢查。科學基金項目中成本補償式項目需進行結題驗收,由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組一併完成項目和財務驗收程序。

8.推進分類評審改革。基於新時代科學基金「鼓勵探索、突出原創;聚焦前沿、獨闢蹊徑;需求牽引、突破瓶頸;共性導向、交叉融通」的資助導向,選擇重點項目和部分學科面上項目試點分類申請和分類評審,分別制定相應的評審要點,遴選和資助符合科學基金資助導向的創新性項目。

9.強化四方公正性承諾制度。為弘揚科學精神,樹立優良學風作風,進一步加強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強化承諾制度。申請人和參與者、依託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評審專家以及自然科學基金委全體工作人員均需簽署維護科學基金公正性的相關承諾,杜絕各種干擾評審工作的不端行為。對於發現和收到的涉及違背承諾的違紀違規線索和舉報,將按照管理權限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10.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為使評審專家更加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申請人與參與者簡歷中所列代表性論著數目上限由10篇減少為5篇,論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學術獎勵數目由原來不設上限改為設置上限為10項。

加強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績效管理。分類設置績效指標體系,強化績效目標管理。開展項目績效評價,重點評價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新規律的重大原創性和科學價值、解決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重大需求中關鍵科學問題的效能、支撐技術和產品開發的效果、代表性論文等科研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以國際國內同行評議為主,年終決算時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後續各類型項目資助調整的重要依據。

11.避免科學基金人才項目被異化使用。科學基金人才項目不是榮譽稱號,也不是「永久」的標籤,有關部門和依託單位要設置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讓人才項目回歸研究項目本質,避免與物質待遇掛鉤,為廣大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創造良好氛圍。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根據中央關於科技人才計劃統籌協調的有關要求出台避免科學基金人才項目與其他科技人才計劃重複資助的進一步規定。

12.加強科研倫理、科技安全審查和監管。依託單位和項目申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依託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倫理審查和過程監管。科研人員要加強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自覺接受倫理審查和監管。

13.強化依託單位主體責任。依託單位要認真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和規範科學基金管理;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權,保護、調動和發揮科研人員積極性;加強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管理;積極促進科研成果的科學普及與轉移轉化;要根據科研工作的特點,對科研需要的出差和會議按標準報銷相關費用,進一步簡化優化報銷管理,建立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報銷管理機制;要加快建立健全學術助理和財務助理制度,通過購買財會等專業服務,把科研人員從報表、報銷等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相關費用可由依託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資金等渠道解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財政部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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