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航天局關於印發《月球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航天局關於印發《月球樣品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航天〔2020〕4號 2020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國家航天局 發布於2021年01月18日 |
各有關單位:
《月球樣品管理辦法》已經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航天局
2020年12月17日
月球樣品管理辦法
編輯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月球樣品的保存、管理和使用,發揮其科研價值與社會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月球樣品是指我國通過實施探月工程在月球表面及表面以下採集的,以及國家航天局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的月球物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月球樣品的解封、分類、製備、建檔、存儲、申請、分發、運輸、使用、返還、處置、信息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全過程。
第二章 職責
編輯第四條 國家航天局是月球樣品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定月球樣品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
(二) 監管科研成果轉化和商業開發等活動。
(三) 負責月球樣品國際合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航天局探月與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簡稱探月中心)受國家航天局委託,實施月球樣品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審核存儲機構制定的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範。
(二) 組建月球樣品專家委員會。
(三) 審核月球樣品借用申請。
(四) 監督檢查月球樣品解封、分類、製備、建檔、存儲、申請、分發、運輸、使用、返還、處置、信息管理及成果管理等全過程,協調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 通過數據信息平台定期發布月球樣品動態信息。
(六) 開展科學成果與應用管理,形成並發布成果清單。
第六條 月球樣品存儲在國家航天局及其指定的存儲機構。主存儲機構設在中國科學院國家天文台,另外設立備份存儲機構。
存儲機構在國家航天局的統籌領導下開展月球樣品有關工作,接受探月中心對月球樣品的統一調配和指導監督,及時向探月中心提供月球樣品相關信息,定期向探月中心報告月球樣品存儲和借用情況。如發生月球樣品污染、損壞等緊急情況,應立即向探月中心報告。
存儲機構借用月球樣品,應遵循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程序、使用要求。
第七條 主存儲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 制定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範。
(二) 開展月球樣品的解封、分類、製備、建檔、存儲。
(三) 按程序開展月球樣品分發、返還和處置等工作。
(四) 建設並維護存儲設施,具備開展相關工作的能力。
(五) 建立月球樣品信息庫,保障所存儲月球樣品的安全。
第八條 備份存儲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 配合制定月球樣品相關標準規範。
(二) 建設並維護存儲設施。
(三) 建立月球樣品信息庫,保障所存儲月球樣品的安全。
第九條 月球樣品的借用應以法人為主體(簡稱借用主體),借用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 按照批准的相關內容和借用協議進行科學研究或公益活動。
(二) 在使用過程中應保證月球樣品的安全,承擔因操作、保管等過錯致使樣品受損、污染、丟失的責任。
(三) 在樣品使用過程中,應指定專人負責樣品的安全使用,並在申請時註明。
(四) 月球樣品科研成果向探月中心報備。
第三章 分類、處理及信息發布
編輯第十條 按照基礎用途,月球樣品原則上分為永久存儲、備份永久存儲、研究和公益四種:永久存儲和備份永久存儲樣品作為原始樣品進行封存;研究樣品用於月球科學研究、分析;公益樣品用於展覽、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動。
第十一條 主存儲機構接收月球樣品後,按照不同的基礎用途,進行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理並形成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處理期結束後,探月中心通過數據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月球樣品信息,並根據借用情況對樣品信息動態更新。
第四章 借用與分發
編輯第十三條 借用是指使用月球樣品開展科學研究(無損實驗和有損實驗)和公益(教育、展覽等)活動,並在活動完成後按約定時間返還。
第十四條 借用主體應具有相應的安防和存儲條件,開展樣品研究的借用主體應具有相應的研究能力。
第十五條 借用主體在數據信息平台提交月球樣品借用申請表(見附件1,2)。
第十六條 探月中心每季度末對借用申請進行集中評議,並將評議結果及時反饋借用主體。探月中心與借用主體簽署《月球樣品借用協議》(見附件3),並由主存儲機構按程序發放。
第十七條 研究樣品借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確有需要,辦理一次續藉手續,續借期不超過六個月。借用主體應在借用期滿前至少三十天向探月中心提交續借申請。
第十八條 由於月球樣品的珍貴性,借用的研究樣品應節約使用。對於研究樣品的有損實驗應降低到最低程度,並在研究計劃中詳細論證說明。
第十九條 公益樣品借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個月。確有需要,借用主體可辦理一次續藉手續,續借期不超過一個月。借用主體應在期滿前十五天向探月中心提交延期申請。
第二十條 主存儲機構根據探月中心的書面通知、批准的借用申請表和簽署的《月球樣品借用協議》,三十天內完成相應樣品的準備和分發,並反饋探月中心。
第五章 使用和返還
編輯第二十一條 借用主體應對月球樣品的使用進行全程書面記錄,有損實驗必須進行視頻記錄,保證樣品使用的可追溯性,便於月球樣品的監督、返還和再次分配。
第二十二條 借用主體接受探月中心對月球樣品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借用主體無權將月球樣品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如需在第三方進行實驗、測試等相關工作,需在借用申請表中明確,探月中心審核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借用主體在月球樣品使用過程中如果違反借用協議中的規定,探月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協議,並要求借用主體立即返還樣品。
第二十五條 在借用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借用主體應及時向主存儲機構提交返還申請表(見附件4),隨附月球樣品、借用協議及必要的說明文件等。在返還申請表中,應清晰完整地填寫樣品使用記錄,對於有損實驗(含徹底損壞無剩餘)還需提供相關實驗視頻記錄。所借用的樣品應全部返還,因開展有損實驗而無法完整返還的樣品,應將剩餘部分返還。
第二十六條 主存儲機構在收到月球樣品返還申請表後,組織對借用主體返還物項的完整性進行核查,如有缺項,借用主體需在規定日期內補充提交。主存儲機構對返還的月球樣品進行檢測,形成檢測意見後報探月中心。探月中心視情組織專家委員會覆核後,做出審核結論。對於符合返還要求的,主存儲機構負責做好返還樣品的登記入庫和存儲等相關工作;對於不符合返還要求的,將依據《月球樣品借用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編輯第二十七條 使用月球樣品研究成果發表論文和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應明確標註月球樣品的編號,並註明「月球樣品由國家航天局提供(Lunar Sample Provided by CNSA)」。
第二十八條 使用月球樣品研究成果發表論文和申報知識產權,應在三個月內登錄數據信息平台進行報備,由探月中心匯總並公布,以促進月球樣品科研成果的共享。
第二十九條 探月中心組織專家委員會定期對月球樣品科研成果進行評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
第三十條 借用主體利用月球樣品或月球樣品相關科研成果和產品開展商業活動,應徵得探月中心書面同意,並遵守《月球樣品借用協議》。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編輯第三十一條 借用主體應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條件,確保月球樣品在使用過程中安全、不受到污染。
第三十二條 如月球樣品丟失,應立即向當地警方報警並向探月中心報告;如發生污染、損壞等,借用主體需在24小時內提交書面說明,情節嚴重的,探月中心將提請國家航天局和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國際合作
編輯第三十三條 月球樣品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和參加的相關國際公約。
第三十四條 國家航天局鼓勵開展基於月球樣品的空間科學國際聯合研究工作,促進成果的國際共享。
第三十五條 探月中心按照國家航天局有關協議和批覆,組織開展月球樣品的聯合研究、交流、展示、饋贈等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國家航天局和有關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航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