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關於2020年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抽查中真實性問題的公告
國家藥監局關於2020年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抽查中真實性問題的公告 國家藥監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021年1月14日 發布機關:國家藥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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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關於2020年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抽查中真實性問題的公告
(2021年 第11號)為切實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要求,加強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監督管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1月,對在審的10個醫療器械註冊申請項目開展了臨床試驗監督抽查,涉及27家臨床試驗機構。現將抽查中發現的真實性問題通報如下:
一、存在的真實性問題
檢查發現,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丙型肝炎病毒抗體/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梅毒螺旋體抗體聯合檢測試劑盒(免疫層析法)(受理號:CSZ2000162)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開展臨床試驗中,醫療機構留檔的電子照片拍攝時間、地點與臨床試驗實際時間、地點不一致,臨床試驗數據無法溯源。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和《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該註冊申請項目不予註冊,並自不予註冊之日起一年內不予再次受理該項目的註冊申請。
(二)責成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切實履行對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關臨床試驗機構的屬地監管責任,依法依規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有關要求
(一)申辦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臨床試驗,切實落實主體責任,確保臨床試驗過程科學規範、結果真實可靠。
(二)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本轄區內申辦者和臨床試驗機構的監管,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切實落實監管責任。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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