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印發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產品檢驗方案的通知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印發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產品檢驗方案的通知
藥監綜械管〔2019〕40號
2019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藥監局綜合司
藥監局網站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印發2019年

國家醫療器械抽檢產品檢驗方案的通知

藥監綜械管〔201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於開展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工作的通知》(國藥監械管〔2019〕6號)的要求,現將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產品檢驗方案印發給你們,並要求如下:

一、檢驗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簡稱省局)應當按照《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中央補助地方項目)產品檢驗方案》(附件1)、《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國家級預算項目)產品檢驗方案》(附件2)組織相關檢驗機構按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以及經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註冊產品標準)開展檢驗工作。

二、復檢工作

被抽樣單位或標示生產企業(下簡稱申請人)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為保證復檢效果,申請人可以優先從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復檢機構推薦名單(附件3)中選擇。復檢機構應及時受理復檢申請並開展檢驗工作。逾期未申請復檢的,視為申請人認可該檢驗結果,檢驗機構不再受理復檢申請。

三、異議申訴工作

被抽樣單位或標示生產企業對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存在異議,且無法通過復檢進行驗證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局提出異議申訴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所在地省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訴情況填報至國家醫療器械抽檢信息系統,並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確認核實結果,提出處理建議報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技術監督中心。相關省局未進行調查審核、未提出核實結果和處理建議的的,有關材料將予以退回。逾期未提出異議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為申請人認可該檢驗結果。

附件:1.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中央補助地方項目)產品檢驗方案

      2.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國家級預算項目)產品檢驗方案

      3.2019年國家醫療器械抽檢復檢機構推薦名單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19年4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