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4]1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委員會
1984年10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為了適應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需要,我國現行計劃體制必須進行改革。現行計劃體制的主要問題是集中過多,管得過死,指令性計劃的比重過大,忽視市場調節,不善於運用經濟調節手段。為此,要根據「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開放活」的精神,適當縮小指令性計劃的範圍,擴大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的範圍。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活動,實行指令性計劃。對大量的一般經濟活動,實行指導性計劃。對飲食業、服務業和小商品生產等方面,實行市場調節。在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範圍擴大以後,一方面有利於基層單位的經濟活動主動靈活地發展,另一方面又要避免企業的經濟活動背離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這就必須在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時,更多地運用經濟調節手段,並制訂相應的管理條例和經濟法規。為了使各種經濟槓桿相互協調,更好地實現計劃目標,國務院確定,由國家計委牽頭,綜合研究運用經濟調節手段。

計劃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範圍很廣、很複雜的工作,要本着既積極又穩妥的原則,看準一條,改革一條。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體現了上述精神,國務院同意從一九八五年開始試行。國家計委要結合整個經濟體制的改革、特別是價格體系的改革,抓緊研究擬定計劃體制全面改革的方案。

關於國家計委管理的工業交通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指標目錄、統一分配物資目錄、指令性計劃的商品目錄和供應出口商品目錄,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和地區具體規定後另發。


國家計委關於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
(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現行計劃體制不適應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主要問題是集中過多,管得過死,指令性計劃的比重過大,忽視市場調節,不善於運用經濟調節手段;計劃管理中投入產出不掛鉤,沒有建立起嚴格的責任制,普遍存在着吃「大鍋飯」的現象,不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不利於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

為了適應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開放活」和「簡政放權」的精神,必須加快計劃體制改革的步伐。計劃經濟,既包括指令性計劃,又包括指導性計劃。三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把計劃經濟理解為僅僅是指令性計劃,是片面的。我們不可能也不必要對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採用指令性計劃的辦法來管理。除了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活動需要實行指令性計劃以外,對大量的一般經濟活動,應實行指導性計劃。市場調節是計劃經濟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在當前,需要適當縮小指令性計劃的範圍,擴大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對指導性計劃,國家主要通過運用經濟調節手段促其實現;對指令性計劃,也應自覺地利用價值規律。通過改革,一方面調動基層單位和勞動者的積極性,把經濟搞活;另一方面,努力保持國民經濟按比例發展,使企業的活動不致背離整個經濟發展的要求。這樣做,既能保證國家重點生產建設和滿足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能比較靈敏地反映市場供求變化,促進商品生產和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使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得到充分發揮。 根據上述方針、原則和當前的實際情況,對改進計劃體製作如下規定:

一、生產計劃。

農業方面,國家對主要農產品的生產實行指導性計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計劃的基礎上,經過平衡確定國家計劃。國家對糧食、棉花、油料、烤煙、黃紅麻、生豬、二類海水產品等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的收購和調撥,按數量,品種、質量規定指令性指標,並自下而上地簽訂收購合同加以落實;超過收購計劃部分,全部放開。其他農產品,除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者外,實行市場調節。

工業方面,國家對主要工業品的生產實行指導性計劃。為了保證重點生產和重點建設等方面的需要,對國家統一分配調撥的煤炭、原油及各種油品、鋼材、有色金屬、木材、水泥、發電量、基本化工原料、化肥、重要機電設備、化纖、新聞紙、捲菸以及軍工產品等重要產品(包括數量和品種),實行指令性計劃,並做好主要生產條件的銜接。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也可以在國家計委規定的指令性計劃之外,對本行業、本地區少數重要工業產品下達指令性計劃,生產所需主要條件由部門、地方負責平衡。國家下達指令性計劃的大企業,實行一本賬,不得層層加碼。指令性計劃如果需要修改時,必須報經下達計劃的單位批准。屬於指令性計劃的產品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執行國家統一定價。企業在確保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和供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組織超產,超計劃生產的部分,除國家有特殊規定不准自銷者外,全部可以自銷(鋼材的計劃內部分,企業可以自銷百分之二的規定不變)。國家物資部門對企業自銷產品可以進行收購。自銷的工業生產資料,價格可以按國家規定的幅度浮動;自銷的生活資料和農業生產資料要執行國家規定價格(包括國家規定的浮動價格),但企業可以用來與外單位進行協作。企業應按國家指令性計劃規定的數量,品種、規格和需方提出的貨單接受訂貨,完不成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要將國家分配的原材料和能源的相應部分在下一年度計劃指標中扣回,並要罰款,罰款由企業留成基金支付。對國家下達指導性計劃的產品,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計劃指引的方向,根據原材料、能源的可能和市場需要自行安排生產和銷售,努力完成國家計劃;產品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執行統一定價或浮動價,或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國家不下達計劃的產品,實行市場調節。

運輸郵電方面,國家對全國鐵路貨運量、公路汽車貨運量、港口吞吐量、水運輪駁船貨運量、民航運輸總周轉量、郵電業務總量實行指導性計劃。對重點物資的鐵路貨運量、部直屬水運貨運量、沿海主要港口吞吐量,實行指令性計劃。

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全民所有制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要按計劃進行控制。

基本建設投資中,國家預算內撥款改貸款的投資,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的基建貸款,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等安排的基本建設,由國家負責平衡,實行指令性計劃。這部分投資,主要用於國家需要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重要機械電子、重點科技、重點智力開發工程和國防軍工等方面的建設。

地方、部門的自籌投資和國家統借地方自還,地方、部門自借自還的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由地方、部門負責平衡,經國家計委審核確定計劃額度,執行中允許在百分之十的範圍內浮動。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建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執行,即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根據本地方的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地安排。雲南、貴州、青海也參照民族自治地方的辦法執行。地方、部門自籌投資安排的具體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自行平衡安排。地方這部分投資,主要用於地方能源、運輸郵電、原材料、建材、建築、農林水利、輕紡、食品、機械電子、商業、糧食、科技、文教、衛生、體育、住宅、環保和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等方面的建設。為了控制基本建設總規模,引導自籌投資的使用方向,當年使用的自籌投資,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設銀行;除用於能源(包括節能)、交通、學校教學設施、醫院醫護設施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投資外,要徵收建築稅;對超過國家計劃規定浮動範圍的自籌投資,要採取經濟手段加以控制(具體辦法另定)。

生產性建設項目,按規模劃分的,屬於大中型項目仍按原規定由國家計委或國家計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按資金限額劃分的,國家計委審批限額由現在的一千萬元以上提高到三千萬元以上(地方、部門自借自還和直接吸收外資興建的項目,其審批限額按第三條規定執行),其中總投資二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核報國務院審批。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凡資金、能源、材料、設備能自行解決的,原則上由各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審批,但其投資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總規模。

從一九八五年起,凡是由國家預算內撥款安排的建設項目,都改為銀行貸款。對不同的建設項目要實行差別利率等辦法,並規定不同的還款期限。少數建設項目確無償還能力的,經國家批准可以豁免。

由國家計委審批的大中型項目,今後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項目以可行性研究報告代替設計任務書)。有關單位在設計任務書批准後,即可進行設計、招標。設計由各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設計概算不能超過設計任務書規定的投資額的百分之十。列入長期計劃或建設前期工作計劃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有國家計委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列入五年計劃的大中型項目,必須有國家計委批准的設計任務書。

技術改造投資中,由國家預算內撥款、國家利用外資安排的技術改造,實行指令性計劃;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用於技術改造的貸款,由人民銀行按計劃進行控制。由部門、地方、企業自籌投資安排的技術改造,實行指導性計劃。同時,放寬地方、部門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批權限。國家計委審批限額,由一千萬元以上提高到三千萬元以上;其中總投資二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核報國務院審批。經國家計委批准了總體改造規劃的大型骨幹企業,其單項工程可不再報批。

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估算,實行指導性計劃,報國家計委備案。

三、利用外資、外匯計劃。

國家編制國際收支計劃,對利用外資總額,實行指導性計劃;對國家統一安排的外匯收支額,實行指令性計劃。

地方、部門利用外資的總額度,報國家計委核定。利用外資建設的項目(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在資金(包括外匯和配套人民幣)、能源、運輸、原材料以及其他生產建設條件能自行平衡的情況下,每個項目總投資的審批權限,北京市、遼寧省放寬到一千萬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區和重慶、瀋陽、武漢市為五百萬美元以下;工交、農林等有關部委(含部級工業總公司)放寬到五百萬美元以下。

國家決定進一步開放的沿海港口城市,利用外資建設的生產性項目,凡屬建設和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產品不要國家包銷,出口不涉及配額,又能自己償還的,每個項目總投資的審批權限,天津、上海兩市放寬到三千萬美元以下,大連、廣州兩市放寬到一千萬美元以下,其他沿海港口城市放寬到五百萬美元以下。 凡屬主要靠利用自借自還的外資,自籌資金、材料和進口設備進行建設,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家決定進一步開放的沿海港口城市自行審批。

放寬部門和地方使用國家外匯和自有外匯的技術引進項目的審批權限。由國家計委審批的限額提高到五百萬美元以上;這個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各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審批。部門、地方使用自有外匯的技術引進項目總額,要及時報國家計委備案。

四、物資分配計劃。

國家對部分煤炭、鋼鐵、木材、水泥等少數重要物資,實行計劃分配製度。分配的重點是:國家指令性生產計劃的需要;由國家負責平衡的國家預算內撥款改貸款的投資、納入國家信貸計劃的基建貸款、國家利用外資安排的基本建設的需要;由國家直接安排財政撥款和專項貸款的重大技術改造、重大科研的需要;國防軍工、國家出口援外以及補助邊遠地區的需要。對農業、農機、輕工、市場以及地方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維修等其他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一九八四年計劃分配基數;增加的需要,除用自有資源外,可通過市場調節或用自有外匯進口解決。

對超計劃生產的產品所需要的物資,由企業通過市場採購解決。中心城市要建立生產資料貿易中心,調節社會供需,把物資流通搞活。

國家統一分配的重要機電設備,所需主要材料由國家安排;一般機電設備和配套產品,由地方和企業自行安排生產和銷售,所需材料通過多種渠道、多種來源解決。重要成套設備,逐步實行由使用單位向生產企業或設備成套公司實行招標承包生產的辦法。

五、商業、外貿計劃。

國家對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實行指導性計劃。對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的收購和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

國家對進出口總額,實行指導性計劃。對國家統一安排的進出口總額和主要進出口商品,實行指令性計劃。

六、勞動工資計劃。

國家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下達計劃指標。除了實行租賃、承包等自負盈虧的小型企業以外,企業的工資總額,根據完成國家計劃的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好壞,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增加或減少。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應低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此外,國家通過徵收獎金稅或其他稅收辦法控制工資總額。

七、文教衛生計劃。

教育方面,對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本專科、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人數和畢業生分配人數,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國家計委、有關部門或地方下達指令性計劃。各高等院校在完成國家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託培養或聯合辦學。其他文教衛生方面,如中小學招生、醫院病床、電影、出版、廣播、電視、體育等事業計劃,由部門和地方負責平衡下達,報國家計委備案。

八、實行多種形式的計劃承包責任制。

鋼材、煤炭等物資和某些商品的調撥指標,分別對部門、對地方或對中心城市試行多種形式的包幹責任制。對重點工業企業逐步試行產量遞增包幹辦法。

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點建設,對部門和地方逐步實行投資大包幹。按五年計劃包總投資,按計劃項目包建設規模、投產時間、新增生產能力、新增產量和品種,以及投資回收期限;年度投資,由建設銀行根據項目施工進度,並考慮配套工程的情況進行貸款,在不超過投資總額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度的限制。一般項目竣工後一次結算,大型項目按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按合同要求提前竣工而節約的資金,歸承包單位留用;由於延誤工期而多貸的資金,由承包單位負擔。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實行招標承包責任制。

九、加強國民經濟的平衡工作。

下放計劃管理權限以後,指令性計劃範圍縮小,指導性計劃和市場調節範圍擴大,各級計委要着重抓好全社會的財力(包括財政和信貸)、物力、人力(特別是專門人才)和外匯的平衡,安排好經濟發展速度、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發展重點、地區布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和農輕重、積累消費等主要比例關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擴大,要同生產資料的增長相適應;人民生活的改善,要同消費資料的增長相適應。國家要按計劃嚴格控制貨幣發行量,控制市場零售物價總水平;要規定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銀行貸款發放額;對主要工業消費品、國家統購派購的重要農產品和少數計劃分配的生產資料,實行計劃價格。要進一步開展經濟協作,並加強這方面的組織工作。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以五年計劃為主要形式,簡化年度計劃,制訂長遠規劃;同時編制行業規劃、地區規劃、國土規劃和若干個專項規劃,建立起長、中、短期計劃與專項規劃相結合的計劃體系。五年計劃的主要方面要列出分年指標;年度工業生產計劃,根據五年計劃的要求,按照上年實際和新增生產能力所能提供的產量,考慮社會需要作出安排。同時,進一步擴大企業之間的固定協作關係,國家統一分配的物資儘量實行定點供應,使企業的生產秩序保持穩定。

十、加強各種經濟槓桿的綜合運用。

圍繞計劃目標,有計劃地及時調整價格、稅收、利率、工資、財政補貼等,作為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使其成為實現國家計劃的有效手段。由國家計委牽頭,會同國家經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人民銀行、國家物價局、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綜合研究經濟槓桿的運用,並進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也要牽頭協調經濟槓桿的運用工作,並建立研究和運用經濟槓桿的機構。

十一、加強經濟信息管理,搞好國民經濟預測。

地方、部門自行安排的生產計劃、固定資產投產計劃(包括建設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確定後,應在半個月內把計劃安排中的重要情況抄送國家計委。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生產建設、科學技術和市場變化等信息,以指導計劃的制訂和執行。各級計委和各部門都要加快經濟信息網絡的建設,建立和健全經濟信息管理和預測機構,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經濟計劃的諮詢服務,幫助企業搞好生產建設、推進技術進步和引進外資等工作。

要加強對計劃經濟理論和重大經濟問題的研究。要改進現行的計劃方法,積極採用經濟數量分析方法,推廣應用電子計算技術,加速計劃手段的現代化,做好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參照預測擬訂全社會的計劃,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十二、制訂相應的經濟法規和管理條例。

抓緊制訂計劃管理條例,健全經濟法規,特別是有關基本建設和利用外資等方面的法規,嚴格經濟司法和經濟監督,維護國家計劃的嚴肅性。

各部門、各地方的計劃體制也要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做出相應的改革。廣東、福建兩省和西藏自治區,按中央、國務院規定的特殊政策辦理。

關於國家計委管理的工業交通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指標目錄、統一分配物資目錄、指令性計劃的商品目錄和供應出口商品目錄,由國家計委商有關部門和地區具體規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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