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格[1995]873號
公安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我國現行的居民身份證是1983年設計的,受當時技術條件和經費等方面的限制,證件防偽性能較差,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活動不斷增加。為有效打擊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活動,提高我國居民身份證的防偽性能,公安部決定從1995年7月1日起製發具有防偽性能的居民身份證。經商農業部,現就防偽身份證工本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居民申領、換領新的具有防偽標誌的身份證,交工本費每證10元,經濟特區每證20元;丟失補領防偽身份證,交工本費每證20元,經濟特區每證40元。
二、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貧困縣,1994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貧困戶,收費5元。確實負擔不了證件工本費的,予以免收。其他地區的貧困人員,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三、臨時身份證工本費的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四、防偽居民身份證收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仍按公安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物價局《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轉入日常工作後有關經費問題的通知》(公發〔1992〕10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