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印發《企業運營智能快件箱經營快遞業務許可核定規則(2020年版)》《智能快件箱網點備案規則(2020年版)》的通知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印發《企業運營智能快件箱經營快遞業務許可核定規則(2020年版)》《智能快件箱網點備案規則(2020年版)》的通知 國郵辦函「2020」130號 2020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國家郵政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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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印發《企業運營智能快件箱經營快遞業務許可核定規則(2020年版)》《智能快件箱網點備案規則(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
為深化快遞領域「放管服」改革,引導快遞新業態、新服務、新模式健康發展,在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現將《企業運營智能快件箱經營快遞業務許可核定規則(2020年版)》《智能快件箱網點備案規則(2020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智能快件箱在疫情期間對於保證「無接觸投遞」防止交叉感染髮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服務了廣大用戶,又為快遞小哥投遞提供了便利。制定出台《企業運營智能快件箱經營快遞業務許可核定規則(2020年版)》和《智能快件箱網點備案規則(2020年版)》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發展「無人配送」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體現,是「暢通微循環」的有效抓手,對提升末端服務水平,加快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郵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家郵政局統一部署,抓好規則落實。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要應納盡納,加快辦理,不得擅自提高門檻,不得違規收取費用。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要力爭分別於6月底、7月底和8月底前實施許可准入。各級郵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型服務的發展規律和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的經營特點,以創新包容的態度實施新業態監管工作。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以及《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二、核定方式
企業運營智能快件箱經營快遞業務,向企業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開辦智能快件箱網點的,可以依據其分支機構和智能快件箱網點的情況核定其是否具備服務能力。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申請經營快遞業務的地域範圍核定到設區的市一級。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未設分支機構,但設有僅承擔服務管理功能、不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的,可依據服務管理機構和智能快件箱網點的情況核定該企業是否具備服務能力。
智能快件箱網點指設置在住宅小區、高等院校、商業中心、交通樞紐等區域的,由智能快件箱組成的快遞末端網點。組成網點的智能快件箱可以由多個主櫃、副櫃組成,但不少於一個主櫃。
三、核定事項
(一)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對申請主體進行服務能力核定:
1.申請在省內經營快遞業務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該企業設置在設區的市的分支機構(服務管理機構)和智能快件箱網點是企業服務網絡和運遞能力的具體載體。開辦在設區的市的符合要求的智能快件箱網點一般不少於10個。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發〔2014〕51號),屬於小城市、中等城市的,符合要求的智能快件箱網點數量一般不少於5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可依據本地智能快件箱末端服務實際確定省內智能快件箱網點數量要求,對於在校園通過運營大編組智能快件箱經營快遞業務的,可依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2.能夠提供寄遞快件的業務諮詢、電話查詢和互聯網信息查詢服務,能夠提供設置在設區的市的分支機構(服務管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對外聯繫電話、負責人等信息。
3.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有與申請經營快遞業務的地域範圍相適應的場地,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設施,並應滿足以下條件:
(1)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在箱體外表顯著位置標明該智能快件箱的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有編號的,應當標明編號。
(2)智能快件箱具備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為實名收寄提供技術條件和技術服務;智能快件箱具備快件投遞功能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為收件人驗收、拒收快件提供技術條件。
(3)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安裝監控設備,監控交寄、收寄、投遞、領取等操作的全過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圍環境。
4.有與申請經營的地域範圍、收寄投遞服務相適應的信息處理能力,能夠保存快遞服務信息不少於3年。
5.有與所合作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的書面協議或者意向書。
(二)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具備下列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範:
1.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等服務承諾公示管理制度。
2.投訴受理辦法、賠償辦法等管理制度。
3.運營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遞服務的查詢、收寄、投遞等操作規範。
上述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範,還應當包含設區的市設置的分支機構(服務管理機構)對其負責管理的智能快件箱網點落實相關制度的監督和管理措施。
(三)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根據其申請經營的業務範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從業人員安全、智能快件箱設施設備安全、用戶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通過智能快件箱提供收寄服務時的收寄驗視、實名收寄等制度。
4.快件安全檢查制度。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具有委託安檢的協議。
5.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監控和、安全檢等設備設施。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安檢設施設備適用於第4項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6.配備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配置符合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數據接口,能夠提供快遞服務相關數據。申請省內許可的企業,其人的母公司統一負責覆蓋管理多個省域的全網快遞服務數據統一管理的,母公司應當滿足與國家郵政局的數據接口要求。
7.監測、記錄計算機管理系統運行狀態的技術措施。
8.快遞服務信息數據備份和加密措施。
上述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還應當包含設區的市設置的分支機構(服務管理機構)對其負責管理的智能快件箱網點落實相關制度的監督和管理措施。
智能快件箱網點備案規則
(2020年版)
一、法律依據
智能快件箱網點備案依照《快遞暫行條例》以及《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暫行規定》執行。
二、備案辦理規則
(一)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自智能快件箱網點提供寄遞服務之日起20日內,向網點所在地郵政管理局辦理快遞末端網點備案。
(二)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在設區的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可以為智能快件箱網點辦理備案。
(三)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未設分支機構,僅設有服務管理機構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辦理智能快件箱網點備案。
(四)已獲得許可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許可核准時核定的智能快件箱網點,屬於已備案智能快件箱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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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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