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 商務部關於規範快遞與電子商務數據互聯共享的指導意見

國家郵政局 商務部關於規範快遞與電子商務數據互聯共享的指導意見
國郵發〔2019〕54號
2019年6月12日
發布機關:郵政局 商務部
郵政局網站

國家郵政局 商務部關於規範快遞與電子商務

數據互聯共享的指導意見

國郵發〔2019〕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各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進電子商務與快遞協同發展的重要條件。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協同發展的意見》,建立完善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共享規則,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數據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保障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正常傳輸

(一)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寄遞數據

電子商務當事人約定採用快遞方式交付商品的,支持電子商務經營者通過約定的信息傳輸方式及時將必要的寄遞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繫電話、內件等數據)提供給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通過限制數據互聯共享,阻礙電子商務當事人自由選擇快遞服務。鼓勵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快遞信息服務的平台企業履行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同等的數據互聯共享義務。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快件數據

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電子商務寄遞服務時,通過約定的信息傳輸方式及時將必要的快件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節點和軌跡數據)提供給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通過限制數據互聯共享,阻礙電子商務經營者獲取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所必需的快件數據。

二、加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管控

(三)依法採集共享用戶數據

通過電子商務平台使用快遞服務的用戶應當嚴格遵守郵件快件實名收寄相關規定,按照規範要求如實填寫必要的用戶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集、共享用戶信息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信息保護的規定,不得用於與其提供寄遞服務無關的用途。

(四)妥善存儲使用用戶數據

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存儲用戶數據。開展數據挖掘時,應當採用加密、脫敏等方式保護用戶數據安全。利用用戶大數據進行增值應用的,應當經過用戶同意,並不得將具有個人隱私特徵的數據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數據跨境流動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加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互聯共享管理

(五)建立完善的數據互聯共享機制

在確保用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之間依據相關標準開展數據互聯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系統互聯和業務聯動,推動作業流程、數據交換有效銜接。

四、建立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中斷通知報告制度

(六)建立數據中斷風險評估制度

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建立數據中斷風險評估制度,實現數據互聯自動檢查、全程監控。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惡意中斷數據傳輸。

(七)完善提前通知和事先報告制度

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因約定期滿等正當理由中斷數據傳輸的,應當提前通知對方。通知後,雙方應當就數據傳輸進行充分協商,對後續事項做出妥善安排。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且可能對用戶和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事先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用戶、平台內經營者等主體公示。

五、提高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安全防護水平

(八)加強數據安全保障

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完善自身數據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採取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證數據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完善安全防護體系。雙方要高度重視數據傳輸中的安全隱患和不規範問題,增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傳輸的安全技術保障能力,嚴格系統安全管理,確保用戶信息安全。

(九)加強數據安全應急管理

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要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發生危害網絡安全事件時,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加強電子商務與快遞數據政府監管

(十)完善相關標準

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推動制定電子商務和快遞數據採集、傳輸、使用、共享、安全風險防範等相關標準,提高電子商務和快遞數據互聯共享效率,保障數據安全。

(十一)依法加強監管

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利用大數據等技術,優化電子商務與快遞業監管,客觀評估數據互聯共享狀況,加強行業監測分析,提高政府科學決策和風險預判能力,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

(十二)協調化解糾紛

電子商務經營者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就數據互聯共享發生糾紛,並可能引發市場風險的,商務主管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可採取約談等方式,協調處理相關糾紛,並視情況將相關處理情況向社會公示。

國家郵政局 商務部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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