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辦公廳關於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委辦公廳關於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廳發監督〔2020〕17號 2020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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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落實《[[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監督規〔2019〕101號)工作要求,促進中央企業建立健全重大風險管控機制,切實增強防範化解重大風險能力,現就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建立健全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機制
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是建立健全中央企業風險防控機制的重要環節,直接影響企業能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資產損失和消除不良後果,避免發生系統性經營風險。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企業主要領導人員是報告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報告工作機制,形成及時有效的報告工作體系。分管內控(風險)管理工作的企業領導人員負責推動內控(風險)管理與業務管理等相關部門加強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建立上下貫通、橫向協同的報送機制,保障報告工作體系有序高效運行。內控(風險)管理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細化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標準,明確責任分工,暢通報告渠道,加強對敏感性信息識別及預判預警,做到重大風險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各中央企業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於2020年6月30日前制定完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制度,並報送國資委綜合監督局。
二、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範圍
中央企業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或內控缺陷,致使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國資委。
(一)對實現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影響超過5%或造成重大資產損失風險。
(二)被司法機關或監管機構立案調查,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企業面臨行政處罰等,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三)受到境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出口管制、貿易制裁等,企業國際化戰略或國際形象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四)被境內或境外媒體網絡刊載,造成重大負面輿情影響。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形。
三、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程序
各中央企業要做好重大經營風險實時監測工作,對於企業內部發現或外部監管機構、媒體網絡反映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內控(風險)管理部門應在風險事件發生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國資委綜合監督局;對於特別緊急的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應第一時間以電話等方式報告國資委綜合監督局。
國家法律、法規對突發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重大經營風險事件續報要求
中央企業內控(風險)管理部門報送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後,相關風險事件出現重大變化或處置工作取得重要進展的,應及時做好續報工作。對於需要長期整改落實的,應納入重大經營風險季度監測範圍,按季度報送整改情況。處置或整改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專項整改報告。
國資委將加強對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和整改落實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遲報、漏報、瞞報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或落實整改工作不力的中央企業印發提示函或通報,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國資委辦公廳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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