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總發行管理的暫行規定

圖書總發行管理的暫行規定 編輯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促進出版發行事業的繁榮,加強對圖書總發行工作的管理,建立穩定、良好的圖書市場秩序,努力滿足讀者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圖書總發行(即總批發、總經售),是指圖書印製完成後統一歸某個出版單位或發行單位承擔發行的總責,組織一級批發的發行事宜。

  第三條 新華書店省級(含省級)以上發貨店(發行所)可辦理國內出版的圖書的總發行;計劃單列市新華書店可辦理本市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的總發行;出版社可辦理本社出版的圖書的總發行。以上單位經新聞出版署審查同意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第四條 其他單位申請從事圖書總發行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有國家正式編制的、全民所有制的出版單位或發行單位。

  (二)有能夠承擔責任的主管部門。

  (三)有必需的國撥資金、運輸車輛、倉儲設備。

  (四)有向全國(含農村、邊遠地區)發行圖書的發貨能力和備貨能力。

  (五)有固定的發行專業人員,發行專業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六)有健全的業務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單位,申請辦理圖書總發行業務,須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專項申報,經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再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後,方可承辦圖書總發行。

  第六條 承擔圖書總發行的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二)承擔屬於圖書總發行的責任。

  (三)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圖書和非正式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不得向非正式書刊經營單位批發圖書。

  (四)不得向無總發行權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圖書總發行權。

  (五)應在圖書的版權頁上準確地標明總發行單位的名稱。

  (六)批發折扣要符合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凡不享有圖書總發行權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圖書總發行業務,違反者按非法經營論處。

  第八條 對經營思想端正、社會效益好、信譽高、遵紀守法的單位,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國家已有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國家沒有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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