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祕書廳官制 (民國元年修正)
國務院祕書廳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修正(本官制)大總統按照約法第三十條公佈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7月18日 1912年7月18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七月十九日第八十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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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務院祕書廳。置職員如左。
祕書長(簡任)祕書(薦任)僉事(薦任)主事(委任)
第二條 祕書長一人。承國務總理之命。總理祕書廳事務。
祕書長有事故時。得令首席祕書代理其職務。
第三條 祕書六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左列事務。
一、宣達法令。二、撰擬及保管機要文書。三、典守印信。
第四條 僉事六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左列事務。
一、撰擬文書編纂記錄。二、保管文書圖籍。三、繙譯文電。四、核對文稿。五、收發文書。六、經管會計。七、整理庶務。
第五條 主事六人。承長官之命。輔佐僉事。分理前條事務。
第六條 祕書廳爲繕寫文件及庶務。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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