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94年)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94年5月5日
制定機關:國家圖書館
2005年5月5日
國家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101年)

  1.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國家圖書館臺圖總字第094000100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國家圖書館臺圖總字第1010001342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國圖事字第10500016732號令修正條文第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場,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教室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場,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停車場停車費: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為一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為一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五、微縮資料複印費:每張新臺幣三元。
第3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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