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財會〔2008〕1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8年8月19日 有效期:2009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機構管理的土地儲備資金。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使用的資金。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零星收入,不在本辦法規範範圍內。
第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土地儲備資金應當獨立於土地儲備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亦採用公曆日期。
第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土地儲備項目應進行成本核算。
第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收支情況和土地儲備項目的成本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及內部控制規範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編輯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土地儲備資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土地儲備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 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序號 | 編號 | 名稱 |
---|---|---|
一、資產類 | ||
1 | 1001 | 庫存現金 |
2 | 1002 | 銀行存款 |
3 | 1003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4 | 1004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5 | 1005 | 應收利息 |
6 | 1006 | 預付工程款 |
7 | 1007 | 其他應收款 |
8 | 1101 | 收儲項目 |
9 | 1102 | 待攤支出 |
二、負債類 | ||
10 | 2001 | 短期借款 |
11 | 2002 | 應付利息 |
12 | 2003 | 應付工程款 |
13 | 2004 | 應交稅費 |
14 | 2005 | 其他應付款 |
15 | 2101 | 長期借款 |
三、淨資產類 | ||
16 | 3001 | 土地儲備資金 |
四、收入類 | ||
17 | 4001 | 財政撥款收入 |
18 | 4002 | 其他收入 |
五、支出類 | ||
19 | 5001 | 交付項目支出 |
第十三條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資金的庫存現金。
二、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二)支付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庫存現金數額。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資金的銀行存款。
二、土地儲備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收支結算。
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收到財政部門撥入的土地儲備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利息」、「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支付銀行存款時,借記「收儲項目」、「預付工程款」、「應付利息」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土地儲備機構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並結出賬面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土地儲備機構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如有差額,應當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銀行存款數額。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土地儲備資金用款計劃收到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不設置本科目。
二、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銀行轉來的「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時,根據通知書所列數額,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發生實際支出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二)從零餘額賬戶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三)年度終了,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作註銷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如果土地儲備資金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於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下年初,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作相關恢復額度的賬務處理,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如果下年度收到財政部門批覆的上年末未下達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尚未支用的土地儲備資金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本科目年末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土地儲備資金年終應收財政下年度返還的資金額度。
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不設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應設置「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應返還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財政直接支付年終結餘資金的賬務處理。
年度終了,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當年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復財政直接支付額度後,發生實際支出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
(二)財政授權支付年終結餘資金的賬務處理。
年度終了,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註銷額度,具體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下年初依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恢復額度,具體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應收財政下年度返還的土地儲備資金額度。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發生的應收利息。
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期計算確定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應收利息。期末,按照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實際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應收利息金額不大的,也可於實際收到利息時確認相關的利息收入。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應收未收的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預付給有關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工程款項。
二、本科目應按施工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預付工程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土地儲備項目發生預付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
(二)辦理土地儲備項目工程款結算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支出,借記「收儲項目」等科目,按照可抵扣的預付工程款,貸記本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貸記「應付工程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預付的工程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除應收利息、預付工程款外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二、本科目應按單位和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二)收回其他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的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土地儲備項目設置明細賬,並在土地儲備項目下設置「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交付成本」等明細科目進行二級明細核算。
(一)「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在徵地過程中對被徵地農民採用社會保障安置的,所發生的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也在本明細科目核算。對於所發生的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應在本明細科目下單獨設置「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二)「土地開發支出」明細科目,核算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其他直接支出」明細科目,核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可直接歸屬於土地儲備項目成本的其他支出。
(四)「待攤支出轉入」明細科目,核算分攤計入土地儲備項目成本的待攤支出。
(五)「交付成本」明細科目,核算本期已交付項目的成本。
三、本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各項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採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二)對出包工程,土地儲備機構應定期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結算。辦理結算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支出,借記本科目,按照可抵扣的預付工程款,貸記「預付工程款」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貸記「應付工程款」科目。
(三)結轉待攤支出時,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轉入),貸記「待攤支出」科目。
(四)單個收儲項目完成收儲後交付的,應按照該項目歸集的成本進行結轉,按照本科目「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各明細科目的借方餘額合計,借記本科目(交付成本),按照本科目「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各明細科目的借方餘額,貸記本科目(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同時,將該項目成本結轉入「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記「交付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交付成本)。
單個收儲項目未全部完成收儲、部分先交付的,應按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交付部分的成本並進行結轉。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單個收儲項目部分交付時,按照計算確定的交付部分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交付成本),貸記本科目(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同時,將交付部分的成本結轉入「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記「交付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交付成本)。待該收儲項目最後未交付部分完成收儲後交付時,按照最後交付部分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交付成本),貸記本科目(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同時,將最後交付部分的成本結轉入「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記「交付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交付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尚未交付的土地儲備項目累計發生的收儲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為多個收儲項目共同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項目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如借款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手續費、可行性研究費、勘探設計費、儲備保管費、評估費、臨時用水用電費、臨時設施支出等。
可直接計入單個收儲項目的支出,在「收儲項目」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待攤支出的內容進行明細核算。
三、待攤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收儲項目」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發生其他待攤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採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三)土地儲備機構應按合理的方法(如按照各項目概預算占所有項目概預算總額的比例)將發生的待攤支出分攤計入有關項目成本,分攤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轉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的分配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本科目月末借方餘額,反映為多個土地儲備項目共同發生的尚未分攤的待攤支出。年末,待攤支出應分配完畢,本科目應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
二、本科目應按貸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短期借款應付的利息,借記「待攤支出」、「收儲項目」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而發生的應付利息。
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期計算確定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而發生的應付利息。期末,按照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借記「待攤支出」、「收儲項目」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應付利息金額不大的,也可於實際支付利息時確認相關的利息成本。支付利息時,借記「待攤支出」、「收儲項目」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應付未付的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付給有關施工、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工程款項。
二、本科目應按施工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付工程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辦理土地儲備項目工程款結算時,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支出,借記「收儲項目」等科目,按可抵扣的預付工程款,貸記「預付工程款」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貸記本科目。
(二)支付應付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按稅法等規定計算的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二、本科目按應交的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交稅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規定計算的為土地儲備項目應交的各種稅費,借記「收儲項目」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多個土地儲備項目的,可通過「待攤支出」科目進行歸集,然後按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二)實際交納各項稅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應交未交的稅費金額。
一、本科目核算除應付利息、應付工程款、應交稅費外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暫存款項。
二、本科目應按單位和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其他各種應付、暫存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及暫存款項的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機構為土地儲備項目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種借款。
二、本科目應按貸款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借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各種長期借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長期借款應付的利息,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資金各項收入與交付項目支出的差額。
二、期末,將各收入科目貸方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財政撥款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方餘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交付項目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餘額,反映土地儲備資金各項收入與交付項目支出的累計差額。
一、本科目核算當期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
二、本科目應設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撥款」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撥款」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財政撥款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土地儲備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財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收儲支出時,借記「收儲項目」、「待攤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土地儲備資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土地儲備資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土地儲備項目除財政撥款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的其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利息」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土地儲備資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土地儲備資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一、本科目核算本期已交付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支出。
二、交付項目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項目全部或部分交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儲項目(交付成本)」科目。
(二)期末,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土地儲備資金」科目,借記「土地儲備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結轉後無餘額。
第三章 財務報表及編制說明
編輯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財務報表。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項目支出明細表及附註。
資產負債表、收支表、項目支出明細表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編報。
附註是對在資產負債表、收支表、項目支出明細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附註可由土地儲備機構根據需要自行編制。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財務報表應當至少按照月份和年度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編報及時。
第十七條 財務報表格式
報表編號 | 財務報表名稱 | 編制期 |
---|---|---|
土儲會01表 | 資產負債表 | 月報、年報 |
土儲會02表 | 收支表 | 月報、年報 |
土儲會03表 | 項目支出明細表 | 月報、年報 |
土儲會01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單位:元 |
資 產 | 年初數 | 期末數 | 負債和淨資產 | 期末數 | 年初數 |
---|---|---|---|---|---|
資 產 | 負 債 | ||||
貨幣資金 | 短期借款 | ||||
財政應返還額度 | 應付利息 | ||||
應收利息 | 應付工程款 | ||||
預付工程款 | 應交稅費 | ||||
其他應收款 | 其他應付款 | ||||
收儲項目 | 長期借款 | ||||
待攤支出 | |||||
負債合計 | |||||
淨資產 | |||||
土地儲備資金 | |||||
淨資產合計 | |||||
資產總計 | 負債和淨資產總計 |
土儲會02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 | 單位:元 |
項 目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數 |
---|---|---|
一、土地儲備資金收入項目 | ||
1.財政撥款收入項目 | ||
其中: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撥款 | ||
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撥款 | ||
1.其他收入項目 | ||
二、交付項目支出 |
土儲會03表 | ||
編制單位: | ______年___月 | 單位:元 |
收儲項目 | 以前年度累計支出 | 本年累計支出 | 合計 | ||||||||
---|---|---|---|---|---|---|---|---|---|---|---|
小計 | 徵地和拆遷 補償支出 |
土地開 發支出 |
其他直 接支出 |
待攤支 出轉入 |
小計 | 徵地和拆遷 補償支出 |
土地開 發支出 |
其他直 接支出 |
待攤支 出轉入 | ||
1=2+3+4+5 | 2 | 3 | 4 | 5 | 6=7+8+9+10 | 7 | 8 | 9 | 10 | 11=1+6 | |
×項目 | |||||||||||
×項目 | |||||||||||
×項目 | |||||||||||
×項目 | |||||||||||
…… |
第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等會計期間終了時土地儲備資金全部資產、負債以及淨資產的構成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本表「期末數」所列數字填列。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的期末合計餘額,本項目應根據「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期末餘額加總填列。
2.「財政應返還額度」項目,反映期末財政應返還額度的餘額。本項目應根據「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3.「應收利息」項目,反映土地儲備資金銀行存款應收未收的利息。本項目應根據「應收利息」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4.「預付工程款」項目,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預付的工程款項。本項目應根據「預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5.「其他應收款」項目,反映除應收利息、預付工程款外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6.「收儲項目」項目,反映尚未交付的土地儲備項目累計發生的收儲成本。本項目應根據「收儲項目」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7.「待攤支出」項目,反映為多個土地儲備項目共同發生的尚未分攤的待攤支出。本項目根據「待攤支出」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編制年度資產負債表時,本項目應填「0」。
8.「短期借款」項目,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本金。本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9.「應付利息」項目,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款應付未付的利息。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利息」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0.「應付工程款」項目,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應付未付的工程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工程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1.「應交稅費」項目,反映土地儲備項目尚未交納的稅費。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費」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2.「其他應付款」項目,反映除應付利息、應付工程款、應交稅費外為土地儲備項目發生的其他各種應付及暫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3.「長期借款」項目,反映為土地儲備項目借入的尚未償還的長期借款本金。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14.「土地儲備資金」項目,反映土地儲備資金各項收入與交付項目支出的累計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土地儲備資金」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第十九條 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土地儲備資金在月份、年度等會計期間內的收入和費用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財務報表時,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累計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中「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土地儲備資金收入」項目,反映當期土地儲備資金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項目金額加總計算填列。
2.「財政撥款收入」項目,反映當期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儲備資金。本項目應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的撥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撥款」項目分別根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所屬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3.「其他收入」項目,反映當期除財政撥款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4.「交付項目支出」項目,反映本期已交付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際支出。本項目應根據「交付項目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第二十條 項目支出明細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收儲項目以前年度的累計支出和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計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本年尚未交付的收儲項目和本年度收儲完畢並交付的項目。不含以前年度已交付的項目。
(二)本表中「以前年度累計支出」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本年之前累計發生的支出。各具體欄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小計」(1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類支出小計,根據第2欄至第5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2.「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2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的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明細科目的上年末餘額填列,或根據上年12月份本表本項目對應的第2欄和第7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3.「土地開發支出」(3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的土地開發支出。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土地開發支出」明細科目的上年末餘額填列,或根據上年12月份本表本項目對應的第3欄和第8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4.「其他直接支出」(4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的其他直接支出。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其他直接支出」明細科目的上年末餘額填列,或根據上年12月份本表本項目對應的第4欄和第9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5.「待攤支出轉入」(5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分攤的待攤支出。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待攤支出轉入」明細科目的上年末餘額填列,或根據上年12月份本表本項目對應的第5欄和第10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三)本表中「本年累計支出」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計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各具體欄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小計」(6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計發生的各類支出小計,根據第7欄至第10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2.第7欄至第10欄,分別反映土地儲備項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累計發生的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和累計分攤的待攤支出,分別根據「收儲項目」科目所屬「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其他直接支出」、「待攤支出轉入」各明細科目本年自年初至本月末止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四)本表中「合計」(11欄),反映土地儲備項目以前年度累計發生和本年累計發生的各類支出的合計數,根據第1欄和第6欄的數字加總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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