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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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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w:ja:土壌汚染対策法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3 日
制定51條
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2 日公布
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2358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第10, 34, 42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55710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34、4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8 日
修正全文57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421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57 條;除第 11 條自公布一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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