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集鎮實行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集鎮實行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1985年10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集鎮實行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的幾點意見》,在今年5月召開的部分省市經濟發達地區村鎮建設工作座談會討論的基礎上,又進一步作了修改和補充,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本地情況研究執行,並將你們的經驗和貫徹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映給我們。

集鎮實行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的幾點意見

  根據1985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精神,為了適應和促進農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加強對小城鎮建設的指導和管理,實行集鎮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集鎮實行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是對縣以下各類集鎮建設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各地的試點證明,對集鎮的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基礎工程和相應的配套設施進行統一規劃,從徵地、拆遷到設計、施工,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程序,統一組織實施,有利於控制集鎮合理規模,防止亂占亂建;有利於提高土地利用率,發揮投資效益;也有利於儘快改變集鎮面貌,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現就集鎮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開發、綜合建設要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財力、物力的可能,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目前着重抓經濟基礎較好,農民比較富裕,集鎮原有規模已不適應的建制鎮或中心集鎮,先搞試點,總結經驗,逐步展開。

  二、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必須在集鎮建設規劃指導下進行。由鎮(鄉)政府對批准的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徵購。由承建企業以集鎮建設規劃為依據制定具體的開發計劃,進行開發建設。

  三、實行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必須遵守國家的土地政策和法令規定,舊鎮改造須按照適當調整、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則,統籌規劃,充分挖掘現有用地潛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新開發區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嚴禁亂占濫用耕地。

  四、為了搞好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縣、鎮(鄉)可以建立村鎮建設開發公司,實行獨立的企業化經營。在縣、鎮(鄉)政府領導下,承辦土地開發、勘測、設計、建築施工,以及建材供應,構件生產等事宜。經開發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應實行有償使用的制度,也可以實行商品化經營。

  五、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所需的資金,主要依靠集體經濟的積累和農民投資。公共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要採取多種途徑、多種渠道籌集,實行人民城鎮人民建的方針。除了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原有的開徵「公用事業附加」和「工商所得稅附加」外,可通過房地產經營回籠建設資金。沿海經濟開放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內、對外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吸收建設資金。一些自來水設施,文娛設施和流通領域的基礎設施,實行誰投資,誰經營,誰得利的原則,鼓勵集體或個人建設和經營;較大的基礎設施,可以由國家、集體、個人集資建設。

  六、為了加強對集鎮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領導,縣、鎮(鄉)政府應建立以主管縣長、鎮(鄉)長為首的由有關部門參加的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監督集鎮的規劃建設工作,總結經驗,解決集鎮建設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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