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對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私自購買城市私房的處理原則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對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
單位私自購買私房的處理原則

城房公字〔1987〕第31號
1987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文件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894號—關於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的公告宣佈廢止。

昆明市房地產管理局:

  據最高人民法院函,你局在《關於私房買賣有關問題的處理規定》中,對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部隊,購買城市私房的處理原則,「與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矛盾」,致使昆明市的人民法院難於處理此類案件。

  我們研究後認為,黨和國家為有利發展城市建設,關於禁止機關、團體、部隊和單位購買城市私房的政策是一貫的。早在1955年,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就在《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從現在起就應停止一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國營和地方國營企業向私人購買房屋」。1965年,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又在(65)財貿字第279號文件批覆中重申了「不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等自行購買民房」的規定。198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同意並轉發的北京市委《關於處理機關、部隊擠占私房進一步落實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強調除落實私房政策外,「任何單位不得購買私房」。以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民字第14號批覆,對此問題以及處理原則又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對個別單位擅自購買城市私房的事件,應該嚴肅處理。

  你局在「規定」中,對1983年1月1日前非法買賣私房的行為,只需「證明情況」或者「寫出書面檢查,處以5—15%的罰金」,便一律承認非法買賣的法律效力,「給於補辦手續」。這樣規定不妥,與黨和國家這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不一致。對歷史遺留的單位非法購買私房間題,應本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精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民字第14號批覆精神制定處理規定。其中,符合「特殊需要」條件的,經作出檢查接受罰款後,可允許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補辦手續;對沒有特殊需要非法購買私房的,要按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處理。

  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3條中,對「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的情況不作具體規定,一是為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留有餘地,二是避免「一刀切」,對特殊需要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地方制定特殊需要的具體標準以內部掌握為好,不宜在法規中定死,以便根據實際嚴格控制和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請你們在修改規定中考慮避免在法規中劃定特殊需要範圍問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