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取消及保留辦展項目審批清單
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取消及
保留辦展項目審批清單
一、取消四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
(一)再次舉辦已批准冠名「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簡稱「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中央企業或全國性行業協會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三)展期超過6個月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四)港澳台地區機構參與主辦的經濟技術展覽會(包括海峽兩岸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保留兩種境內舉辦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行政審批
(一)首次舉辦冠名「中國」等字樣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二)外國機構參與主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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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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