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大理寺御史台俸錢敕

增大理寺御史台俸錢敕
作者:李亶 後唐
(後唐明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111

刑法之司,朝廷重委,是以前王應運,必繇獄訟所歸,庶物無冤,然後陰陽式序。豈獨係於彼相?實亦賴於有司。冀致和平,共期仁壽,宜示優崇之道,以明獎激之方。此後大理寺官員,宜同台省官吏外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使,庶皆知勸,鹹切奉公。如有能雪冤疑,則別議超擢。苟舞弄文法,必舉憲章。明懸黜陟之科,貴益公忠之懇。御史台每月支錢三百貫,充曹司人力紙筆糧課。其大理寺先支錢二十貫文,與台中比類全少,刑部一司,則未曾支給。宜於兩班罰錢及三京諸道贓罰錢內,每月支錢一百貫文賜兩司。其刑部官吏人力不多,兼使紙筆較少,宜於所賜一貫內,三分支與一分。

本五代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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