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關於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運進外交郵袋事的照會

關於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運進外交郵袋事的照會
部禮字(2005)第172號
2005年9月7日

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駐華外交代表機構」)致意,並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七條、《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第三條第十節、《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第四條第十二節、其他相關國際條約中關於外交郵袋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和中方有關運輸部門的相關規定,謹就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運進外交郵袋事規定如下:

一、 外交郵袋須附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以裝載外交文件或公務用品為限。

二、外交郵袋的重量和體積應是合理的,集裝箱不得作為外交郵袋。託運或以專(包)機、火車、輪船等方式運輸入境的外交郵袋每批次總重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單件重量不得超過100公斤,單件物體為任何邊長不超過1米的立方體。對於託運的在此限量內的外交郵袋,卸載後需運入海關監管倉庫,託運方向主管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後方可提取。對於超出限量的部分,託運方須按公務用品辦理報關和提貨手續。如託運方持有異議,有權將其外交郵袋復運出境。

三、外交信使乘坐飛機、火車或輪船時攜帶隨身外交郵袋的重量和體積須符合有關交通運輸部門(公司)的規定。

四、「9·11」事件發生後,為保障機場、車站和碼頭的安全,中方有關部門對上述區域採取了更加嚴格的安保措施。凡押運的人員(信使)、提取託運入境或辦理託運出境的外交郵袋的使館人員須遵守機場、車站和碼頭的管理規定,這些人員及其車輛不得進入機場停機坪、車站和碼頭的隔離區域。

五、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須將外交郵袋的外部標記和外交信使證明書樣本一式五份提交主管地海關備案。

六、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使用的外交郵袋,如東道國協議另有規定的,按雙邊協議辦理。

七、此前發出的通知中如有與本照會內容相牴觸的條款從即日起作廢。

八、本規定比照適用於各國駐華領事機構。

九、本規定自本照會發出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二OO五年九月七日于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