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簽證證件簽發工作規範
← | 《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工作規範》 | 外國人簽證證件簽發工作規範 公境〔2013〕2000號 2013年9月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外國人簽證證件簽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外國人簽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停留證件的簽發、換發、補發;居留證件的簽發、延期、換發、補發;外國人旅行證和外國人出入境證的簽發,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託地級市(含直轄市所轄區縣)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簽發外國人簽證證件。
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請示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委託受理、簽發外國人簽證證件。
第四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對本地出具邀請函件的單位實行備案和信譽等級評定製度。
第二章 簽證證件受理
編輯第五條 受理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履行有關手續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交一張符合規定要求的照片;
(三)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手續和提交的證明材料。
有關證明可以交驗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第六條 受理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證件延期、換發、補發以及停留證件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受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屬於國家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七條 經審查,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簽證和停留證件申請的受理回執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居留證件申請的受理回執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申請簽證證件手續和材料不完備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第九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系統核查,落實人像比對和重點國家人員特殊政策要求,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審核確認申請人為外國國籍。
通知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面談,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可以依法不予簽發籤證證件。
第三章 簽證延期、換發和補發
編輯第十條 對持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終止或者因其他正當事由需要在簽證停留期限屆滿後繼續停留且無需變更簽證種類的,可以延長停留期限。申請材料和延長停留期限要求如下:
(一)持C字簽證者,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民航、鐵路、公路、港口等運輸公司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30日。
(二)持F字簽證者,應當提交邀請、接待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未備案的單位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三)持G字簽證者,應當提交接待單位證明函件和前往國家(地區)已確定日期、座位的機(車、船)票。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30日。
(四)持J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30日。
(五)持L字簽證者,應當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團體旅遊還應當提交旅行社證明函件。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30日。
(六)持M字簽證者,應當提交邀請、接待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證明函件。未備案的單位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合作夥伴為個人的,出具的函件應當簽名並提交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居住證明。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七)持Q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八)持R字簽證者,應當提交邀請、接待單位證明函件,未備案的單位還應當提交依法登記證明。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九)持S2字簽證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國人居留證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其他人員應當提交處理私人事務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關證明。對探親人員,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對其他人員,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90日。
(十)持X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中國境內教育、培訓機構出具的在讀證明函件。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第十一條 對外國人入境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可以換發籤證。申請材料和換發籤證要求如下:
(一)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申請換發籤證:
1、申請換發F字簽證者,應當提交邀請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簽證;對符合《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規定》(國辦發〔2002〕32號)等相關規定的人員,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
2、申請換發J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換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零次簽證。
3、申請換發M字簽證者,應當提交邀請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簽證。
4、申請換發Q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簽證。
5、申請換發R字簽證者,應當提交符合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引進條件和要求規定的證明材料以及邀請、接待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簽證。
6、申請換發S2字簽證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國人居留證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其他人員應當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簽證。
7、申請換發X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中國境內教育、培訓機構出具的函件和錄取、入學證明。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或者二次簽證。
(二)因護照即將到期或者簽證頁用完等情況領取新護照的,應當提交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的相關證明。可以換發與原簽證種類、入境有效期及停留期一致的簽證。簽證次數按原簽證剩餘有效入境次數換發。
(三)外國人入境後增加偕行人的,應當提交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偕行人的出生證明,可以參照本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籤證。
(四)持團體簽證入境申請分團停留的,應當提交接待旅行社證明函件等材料。可以參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換發。
簽證換發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連續累計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 對外國人入境後因所持簽證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申請補發籤證的,應當補發與原簽證種類及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一致的簽證。簽證次數按原簽證剩餘有效入境次數補發。申請材料要求如下:
(一)簽證遺失或者被盜搶的,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以及新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簽證損毀的,應當出示損毀護照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以及新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三)團體簽證遺失、被盜搶或者損毀的,應當提交當地接待旅行社證明函件和團體簽證複印件。
第四章 停留證件簽發、換發和補發
編輯第十三條 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需要超過免簽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的,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離開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其他情形的,可以簽發停留證件。申請材料和簽發停留證件要求如下:
(一)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超過免簽期限繼續停留的,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參照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簽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需要離開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應當提交海員證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擔保函件,以及已確定日期和座位的機(車、船)票或者其他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三)經批准退出中國國籍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外國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停留證件。
(四)外國人居留事由終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繼續停留的,應當提交居留證件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五)具有其他需要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情形的:
1、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應當提交嬰兒的出生證明、護照和父母雙方護照。可以簽發與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證件。
2、對處限期出境的外國人,應當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決定書籤發停留期不超過15日的停留證件。
3、對被有關部門判處緩刑、假釋或者保外就醫等監外服刑的外國人,需要在境內協助調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被依法限制出境的外國人,以及刑滿釋放但未被遣送出境的外國人,應當憑有關部門出具的判決書、限制出境證明或者協助調查證明等簽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4、屬於不予簽發籤證證件的情形且未被限制出境的外國人,應當簽發停留期不超過10日的停留證件,但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除外。
第十四條 持有停留證件的外國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在停留證件有效期內離境的,可以換發停留證件。申請材料和換發要求按照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五條 對停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的外國人,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和新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以補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第五章 居留證件簽發、延期、換發和補發
編輯第十六條 對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和投資者以及出於人道和其他合理事由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可以簽發居留證件。申請材料和簽發居留證件要求如下:
(一)工作類:持Z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國專家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明以及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條件和要求規定的證明材料,或者按照《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規定》等有關規定,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對外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和投資者,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5年的居留證件;對在信譽良好的備案單位工作的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二)學習類:持X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就讀學校註明學習期限的函件和錄取或者入學證明;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與學校註明學習期限一致的居留證件。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勤工助學或者在校外實習的,應當提交就讀學校和實習單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學或者校外實習的函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
(三)記者類:持J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四)團聚類:持Q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證明和說明家庭成員關係的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對未滿18周歲和已滿60周歲的,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對未滿18周歲人員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
對外籍華人、華僑在中國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寄養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為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申請人應當提交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複印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人的,還應當提交在境外定居證明的複印件;父母的委託書、寄養受託人的受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撫養或者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受託人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五)私人事務類:持S1字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說明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係的函件和居留證件。可以簽發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其他人員應當提交處理私人事務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證件和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係證明。可以簽發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員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已滿60周歲在中國境內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應當提交本人名下的房產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經濟來源證明;在中國境內接受醫療救助、服務的外國人,應當提交當地縣級以上或者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住院證明或者接受醫療服務證明。
第十七條 對外國人延長居留期限、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上述條款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或者個人基本信息以及居留事由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以延長居留期限、換發居留證件。
對居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的外國人補發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或者出示被損毀證件,以及新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以補發居留證件。
第六章 其他證件簽發
編輯第十八條 對持有另紙簽證入境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員,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可以簽發另紙簽證或者另紙停留證件。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赴非開放地區旅行,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規定提交相關部門批准證明,可以簽發相應期限的外國人旅行證。
第二十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的外國人,可以簽發外國人出入境證: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所屬國駐華使領館補辦的,提交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或者出示被損毀、失效證件以及代替護照使用的臨時身份證明。可以簽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外國人出入境證出境。
(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認為需要辦理外國人出入境證的其他情形,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的配偶。
(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收養證明、其他親屬關係證明以及相關公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
(三)外國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四)身份證明: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明指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和居民身份證;華僑身份證明指中國護照和國外定居證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明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身份證明指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身份證明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華僑和港澳台居民還應當提交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有關外文證明材料應當翻譯成中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2004年公安部制定的《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工作規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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