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部關於在國外開設合營企業的暫行規定
外貿部關於下達在國外開設合營企業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1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
文件 |
根據中央批准的原則,我部所屬各專業總公司積極穩妥地開展了在國外開設合營企業試點工作。為了把此項工作做好,並徵得外交部同意,現將本部擬訂的《關於在國外開設合營企業的暫行規定》隨文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為了擴大出口,進一步打出去做生意,增加外匯收入,我部所屬各總公司在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獨立的原則下,充分利用在國際貿易中享有的信譽和在外貿實務中所取得的經驗,本着積極穩妥的方針,根據平等互利、協調一致,自負盈虧、獨方核算的原則,先易後難,由小以大,逐步發展,有計劃、有重點地在國外開設合營企業。為了把這項工作做好,特暫作如下規定:
一、任務
1.合營企業的任務是積極推銷我出口商品,逐步擴大我出口商品陣地,賺取外匯,為國家積累資金。合營企業可以做省、市、自治區外貿分公司的代理,可以按買斷方式經銷國貨,也可以經營進口代理業務和期貨貿易,同時允許經營其他國家的商品。
2.大力開展商品市場和國際貿易政策法令、經營管理和貿易作法等的調查研究,及時向國內提供商情和有關問題的報告。
3.學習駐在國在對外貿易方面的先進經營管理經驗,提高國際貿易知識水平,為國家培養和造就一批國外貿易專業人才。
4.對外貿易運輸可根據國際航運的特點和習慣作法,選擇較好的地區和合營對象,逐步組建合營企業,進入國際航運市場,以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
二、報批
各總公司在國外開辦合營企業,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然後提出具體方案並附協議草案和公司章程草案等有關文件報上級審批,經批准後才可對外商簽協議,組建公司。
凡要在香港、澳門地區開辦合營企業,必須報國家進出口管委會和中央港澳小組審批;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開辦合營企業,要報部審批並由部匯總按季向國家進出口管委會備案。
報審方案內容應包括對開辦合營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合營國家的法律和稅收規定,合營對象的資信和經營能力,合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業務作法、資金來源、投資比例、經濟收益和貨源保證等情況。
三、資金來源
開辦合營企業所需資金,由各有關民公司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投資額的大小,可根據業務需要由總公司確定。我方投資比例,如所在國法律已有規定,應按規定辦理;假若未作規定,可結合業務需要,經過充分協商,共同訂定,但我方應爭取多占一點。
四、企業管理
合營企業是獨立法人,最高領導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人數由合資各方協商確定。董事會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研究、討論並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
合營企業章程一經確定,我派出的幹部應遵守企業章程,接受董事會的領導。有關總公司和我駐當地使領館與商務機構不要干預他們的正常活動,讓他們行使業務自主權。企業代表在參與董事會制訂經營方針、政策時,要按總公司的指示和意圖闡明我方立場和意見,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協商一致,不強加於人。我方人員應定期向總公司作出有關合營公司的業務和財務報告。
為了適應合營企業發展的需要,各總公司應相應建立完整的財務制度和帳目管理辦法,單另立帳。合營企業所得利潤,是屬計劃外業務收益,暫不上交,並可根據有關規定使用。
五、派出人員
派出人員的條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懂駐在國語言或通用外語,熟悉外貿業務和商品知識;有獨立對外工作的能力和經驗;外銷員應取得外貿部頒發的外銷人員合格證書。派往合營企業的幹部,由各有關總公司根據業務需要挑選,報經部人事局審查批准並徵得董事會同意後派出。
派往合營企業的幹部不宜太多,重點選派符合條件的骨幹力量任職,多雇用當地職工,利用他們的經驗和關係發展業務。派出的人員要積極工作,謙虛謹慎,不斷學習當地的先進管理經驗,搞好調查研究,防止和克服官商作風,與合營各方搞好合作。
派往企業的幹部要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遵守駐在國的法令、政策、以禮待人,不卑不亢,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要始終保持社會主義國家幹部的思想作風,拒腐蝕,不合污。
派往企業的幹部,可按我駐外機構人員規定的期限休假。工作期限暫按四至五年掌握,如因工作需要可適當延長。
六、生活待遇
派往合營企業幹部的工資,是按當地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按同職同酬原則確定的。根據目前我駐外人員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考慮到合營人員的具體情況。根據目前我駐外人員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考慮到合營人員的具體情況,對其工資收入暫作如下規定:除企業開支外,有關個人醫藥、住房、交通(包括購置汽車、家具)和必要應酬等費用,在個人工資中實報實銷,但要注意節約;伙食費可根據我駐外使團規定,每人每月應食用的食品).(雞、魚、肉、蛋等)定量標準,按當地的物價不折價,包幹發給個人;個人國外服裝零用費也在其工資中支付,標準可高於同級駐外使館人員百分之十;剩餘工資單另立帳積存,暫不上交,以應急需。
合營企業幹部的出國制裝費,按我派駐聯合國機構工作的同級人員的標準發給,國內工資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上述辦法先試行一個時期,以後再總結修訂。在試行過程中,如派出人員生活上確有困難,可在剩餘工資中拿出一定的金額作為補助費用發給個人,具體由總公司掌握。
七、組織領導
派往國外的合營企業幹部,政治思想工作接受駐外使領館商務處的領導。派出的黨員,凡有條件的應建立黨小組,按是參加組織生活,並繳納黨費。黨員過組織生活,要注意保密,對外不公開。黨的組織由我駐外使領館黨委領導。
八、內部工作
1.合營企業工作比較複雜,我又缺乏經驗,各總公司必須高度重視,建立專門班子,配備得力幹部,把合營企業管好。
2.在國外開辦合營企業必須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規定。各總公司要對合營國家的法律進行了解並認真研究,只有在法令許可、確保投資各方權益的情況下,我才可考慮開辦合營企業。
3.開設合營企業要慎重物色對象,選擇資信好、經營能力強、熟悉市場情況,有一定銷售渠道或具有專業技術的公司與其合營,以有利於擴大我商品的推銷。
4.開設合營企業要考慮有沒有貨源保證。當前外貿體制正在改革,總公司經營權部分下放,必須採取適當方式,在自願和互利的原則下,同各省、市、區分公司和生產單位搞聯合經營,以確保穩定的貨源。
5.對已開辦的合營企業,各總公司要制訂出財務預算和經營規劃,並要掌握合營企業的業務進程和財務情況,按季向部作出書面報告。
6.對派出人員要嚴加管理,定期檢查他們的工作和思想情況。對工作上有顯著成績者,應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對不稱職者應隨時撤換。
上述規定,一般適用於各總公司在國外開辦的獨資公司,但派往獨資公司工作人員的生活待遇應同派駐國外的公司代表一樣,不能享受合營企業人員的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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