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回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大廠回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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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大廠回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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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廠回族自治縣教育條例

(1995年3月29日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自治縣教育事業,提高各族人民科學文化素質,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教育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貫徹教育為本、科技興縣的方針,把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教育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自治縣教育以政府辦學為主,實行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分級辦學,分級管理,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有關部門配合的體制。

自治縣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辦學。

第五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保證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加強基礎教育,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發展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

第六條 自治縣發展教育事業,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照顧和優待。

第七條 自治縣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全體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教育投入

第八條 為促進自治縣教育事業的發展,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對教育的投入。在安排年度預算時要保證教育經費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實際人數平均教育經費逐年有所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縣、鄉(鎮)教育經費預算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要保證執行。每年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教育工作。

第九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納入預算管理,做為專項資金,全部用於教育。不得挪用,不得抵頂預算內撥款。

第十條 自治縣教育經費實行縣、鄉(鎮)兩級管理。國辦教師工資和民辦教師工資的國補部分,由縣財政撥款。民辦教師工資的民籌部分和代課教師工資,實行鄉籌鄉管。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教育基金會,多渠道籌措教育資金。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十二條 教育基金會每年提取教育基金本金的30%和利息,重點用於補助困難鄉(鎮)、村辦學經費不足或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必須管好、用好教育經費,對學校教育經費的使用和效益要加強檢查和審計。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十四條 本縣教育結構包括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

縣、鄉(鎮)人民政府必須繼續做好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鞏固和提高工作,使全縣中小學校在辦學規模、辦學條件、辦學效益諸方面逐步達到先進水平。

高中階段教育普及率逐步達到80%以上。

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和成人教育,縣職業技術教育中心應當根據本縣經濟發展的需要,設置專業,舉辦各類培訓班。

重視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逐步做到城鎮普及學前3年教育,農村普及學前2年教育,殘疾兒童入學率達到80%以上。

第十五條 縣辦縣直校、鄉(鎮)辦鄉(鎮)初中,村或聯村辦小學中心校和完全小學,村辦初級小學和學前班。

社會辦學需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接受縣教育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突出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重視民族團結教育,適當開設民族常識課。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學校紀律,樹立良好校風。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都應當以教學為中心,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實施教學,加強教學管理,樹立良好的教風、學風,提高教學質量。

加強勞動教育、勞動技術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和藝術教育,保證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及省人民政府規定徵收的費用外,任何單位、組織不得向學校或通過學校向學生徵收、攤派費用。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規定收取學費、雜費,不得自立名目或超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全縣中小學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教師聘任制和結構工資制。

第二十條 教育工作者要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從自治縣的實際出發,全面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二十一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必須關心教育工作者,保護其合法權益,提高其經濟待遇。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教師的醫療享受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的待遇。自治縣內的醫療機構應當為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應予辭退。符合條件的逐步轉為國辦教師。本縣國辦教師自然減員指標全部由教育部門使用。逐步取消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教育工作者的培訓和考核,建設一支合格的教師隊伍。

(一)加強培養和選拔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年輕教育工作者。

(二)教師聘任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定期進行考核。兩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為教師,不得享受教師的相關待遇。逐步做到各類學校教師要全部達到任教資格。

(三)加強學歷達標和崗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文化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學校開展勤工儉學,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周轉金、貸款和稅收方面給予支持和照顧。

學校勤工儉學的收入應當用於擴大再生產,補充經費不足,照顧貧困學生,提高師生福利。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必須加強教育督導工作,對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各類學校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保證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其他設施。學校的場地、校舍因特殊需要挪作他用,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給予相應補償。

第四章 回民中小學

第二十七條 自治縣內回民中小學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照顧和優待。

第二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對回民中小學的經費投入。

(一)在安排經費預算和專項補助資金時,回民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比例要高於其他學校。

(二)加強回民中小學的基本建設。回民中小學的校舍建設標準和教學設備配置標準,要高於其他學校。

(三)在回民中小學工作的其他民族教育工作者享受回族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待遇。

第二十九條 重視對回族學生的培養和深造。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適齡青少年要全部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高中招生,回族學生所占比例要高於回族人口占全縣人口的比例;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學生享受國家規定的大中專招生優待政策。

第三十條 重視培養和選拔回族教育幹部。縣教育委員會和回民中小學的主要負責人中必須有回族公民擔任。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提取少數民族補助金的35%以上作為專項資金,用於補助回民中小學,減免家庭經濟困難的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學生的學、雜費。

第三十二條 在回民中小學工作的民辦教師,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轉為國辦教師。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在發展教育事業中,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一)增加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成績顯著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

(二)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工作成績顯著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三)做出突出貢獻的校長、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四)捐資助教事跡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五)為發展教育事業做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四條 未採取積極措施徵集教育經費,拖欠教師工資,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縣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各級各類學校亂收、濫收費用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各級各類學校違反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縣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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