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廠回族自治縣環境保護條例
大廠回族自治縣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大廠回族自治縣環境保護條例
(2006年2月24日大廠回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9年1月27日
大廠回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修訂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從事與環境有關的生產經營、生活需要、保護利用、資源開發、工程建設、旅遊觀光、科學研究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是指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水、土壤、林地、河流、濕地、野生生物、礦藏、自然人文遺蹟、城鎮和鄉村形態等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和。
第四條 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原則,實行統籌規劃、系統設計、防治結合、科學利用。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經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北京城市副中心總體規劃、省市相關規劃、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鄉總體規劃等相銜接。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河道管理控制區等環境敏感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區域,實行嚴格保護。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態保護紅線區進行勘界定標,設置界樁、界碑、警示宣傳牌等標誌性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毀損。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縣、鎮、村(居)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體系,健全鎮級環境保護機構職能,設置村(居)級環境網格員。
第十條 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每年六月五日至十一日為縣環境保護宣傳周,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向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發生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預算專項資金,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同時爭取上級人民政府資金支持,保障大氣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河流坑塘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和垃圾分類處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北京城市副中心共建共享原則,加強與北京城市副中心的溝通協調,加大資金投入支持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審查後未予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閒置。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市大氣環境改善和禁煤區禁燃要求,鼓勵和支持使用燃氣、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運輸、購置、儲存和使用燃煤(集中供熱企業除外),限制使用鍋爐。劃定和規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防治大氣環境污染。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設置界樁、警示宣傳牌等設施,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十九條 縣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維護本縣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實施縣域內污水統一收集、統一處理、統一排放。
第二十條 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採取措施、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同時推廣使用配方施肥技術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處置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造成土壤污染的,應當進行治理、修復和合理調整用途。
第二十一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產生噪聲污染的行為:
(一)流動車輛、沿街店鋪使用音響器材招攬顧客和進行商業廣告宣傳的;
(二)在住宅小區內,開設產生噪聲污染的餐飲、娛樂等經營項目的;
(三)在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及周圍,開展產生噪聲污染的商業和娛樂活動的;
(四)在晚二十二時至晨六時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及其他生產作業的。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主體、社會參與原則,提升農村環境公共服務水平,實現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縣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增加)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對城鄉垃圾實行源頭分類、集中收集、集中清運、分類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提升改造、整合搬遷、依法關停取締破壞和污染環境的散亂污企業,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大廠回族自治縣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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