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十二 考核一官員 京官 考核二吏員【承差知印附】 責任條例
大明會典/卷之十二 考核一官員 京官 考核二吏員【承差知印附】 責任條例 |
大明會典卷之十二 吏部十一
考功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吏之考課,及內外官之考察。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皆得稽之。
考覆一 【官員】
國家考課之法,內外官滿三年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遺意。京官故皆試職。一年考覆實授。一考對品調用。外官給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職。後多不行。以國初典制。略附見焉。
【京官】
凡京官考覆。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京官,初入仕者,且令試職一年。後考覆勘用者與實授。不堪者降黜,量才錄用。其在任未經試職官,遇有調除,仍於本衙門及別衙門本等職事內用,通裡月日。降除及對品改除者,職理見任月日。俱候一年,照例考覆。或有為事侍免,再任除授者。試職,照例考覆。
o近例,唯試御史,一年考覆授試中書舍人,三年考覆實授。主事署郎中員外郎,六年考覆實授。員外郎署郎中,三年考覆實授(其餘京官一年考覆之例,俱不行)。
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滿。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給由。不考覆,不拘員數,引至御前,奏請複職。
o洪武間定,四品以上官員,九年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o永樂元年奏准,太僕寺、光祿寺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鴻臚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照例不考。
o五年奏准,詹事府六品以上官。照常寺等官例,亦不考。候九年,奏請黜陟。
o隆慶元年議準,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隨到隨引。不拘員數,不候類引。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參議,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類引,另本俱奏。
o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俱面引單奏,遵照舊規行。
o十三年題準,兩京堂上官考察論劾改調者,以後任之日為始,另立給由,不許通理若自行陳請,得旨調者,仍許通理。
凡一品二品官考滿,賜羊酒鈔錠。尚書都御史六年考滿,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書,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
內閣三六九年考滿,應升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滿或賜宴,或賜賚獎勵,及誥命蔭子等項,俱出特恩。或奉旨查例議擬奏請,凡督撫官考滿,三年六年滿日,移諮到部,具奏復職,仍行本官知會。
o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宣大、薊遼、保定、山、陝、延、寧、甘肅各邊巡撫,系僉都御史,三年,升副都,即照三品例蔭子。再者,升侍郎,加從二品俸。系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蔭子外,升侍郎,加正二品俸級服色。再考,升部院正官,即與二品應得誥命。其以侍郎,即右都御史,或尚書總督,三年考滿者,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書。尚書量加宮保。再考,各於前官上遞升一等,即給與應得誥命。俱要實歷邊俸,及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轉行兵部,查無地方失事,或隨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提請。其有未及考滿,別以軍功蒙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滿而各項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o四十三年議準,僉都三年蔭子。副都三年,升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贈。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經賞賚者,臨時酌擬,上請定奪。其山西、保定、陝西三邊,較之七邊不同,止與題請升職。以上恩典,雖曾以別項軍功,蒙恩相等者,亦準重加。其歷俸月日,中間如帶有別俸通理者,必須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題請。
o隆慶五年題準,在內部寺為督撫,在外督撫回部院,某處督撫,升。調某處督撫,俱候到任支俸,仍作實歷。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許一概朦朧扣算。若已升調 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準實例。離任之後截日住支,待其給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
o萬曆元年,令以後各官考滿,例詼升級者,止許開具應升緣由,以俟朝廷裁予。毋得輒自定擬職任。
凡在京各衙門屬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六部、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五軍都督府各衛軍職文官。應天府首領官。並所屬上元、江寧二縣官。俱從本衙門正官考覆。
o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屬官。歷任三年,聽於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惰,從共考覆明白,開寫。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送監察御史考覆。本部覆考。其在京軍職文官,俱從監察御史考覆。各以九年通考。
o弘治元年,令各衙門屬官考滿。堂上官出與考語,送都察院並本部覆考。如原來考語得當,續出考語不嫌雷同。不當,聽覆考官從公考覆。平常者,引奏復職。有贓者,罷黜為民。其有前考平常,後能懲艾,免於為善者,亦宜書。稱前考。稱職,後或放肆改節者,亦書平常,以憑黜陟。
o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門給由官員。堂上官務要嚴加考覆,從公填注賢否的實考語,封送本部以憑覆考。案 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市恩避怨舍糊浮泛,以致是非顛倒,人心不服。仍行南京吏部,轉行各衙門,一體遵行。
o隆慶二年議準,三六九年考滿官到部。仍照舊例,分別三等,不得概考稱職。其平常與不稱職各官或量行別處,或請旨罷斥。
凡左右春坊,司經居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從本衙門,將本官行過事蹟,並應有過犯,備細開 ,送吏部考覆(不諮都察院,不用掌印官考語)
o又定,東宮官,系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凡科道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監察御史,從都御史考覆。給事中,從都給事中考覆。都給事中,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並應有過犯,備細開 ,送本部考覆(六科不諮都察院,都察院首領官與御史同)
又定,監察御史,系耳目風紀之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o正統二年奏准,給事中考滿,本科如無都給事中,許掌科給事中考覆。
凡尚寶司,中書舍人考滿。俱從本衙門,牒呈通政司,關順天府,呈部考覆不諮都察院。
o洪武二十六年定,尚寶司,中書舍人,系近侍官,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o成化四年奏准,中書舍人九年考滿。稱職,系進士舉人出身者,升員外郎。監生出身,升主事。
乞恩報效出身,升寺副等官。
o嘉靖三十二年議準,中書舍人,及文華武英兩殿辦事中書舍人,系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升寺副,帶俸辦事。
o四十二年議準,中書舍人,系內閣蔭官出身者,九年考滿,升禮部各司主事,照舊帶俸辦事。
o四十四年議準,中書舍人,系監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升光祿寺署正,帶俸辦事。
o萬曆元年題準,兩殿中書官,升至正五品而止。再有年勞,止許加升服俸。
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端愨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正德中,議準加俸。
凡欽天監、太醫院屬官、鴻臚寺通事官考滿。俱從禮部考覆,諮送吏部。
o洪武四年奏准,欽天監職司天文,不准考滿。後俱照例考滿。
o二十六年定,太醫院欽天監官,不繫常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o成化十四年,令譯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滿,無相應員缺者,升授別衙門職事帶俸,仍於本衙門辦事。
o嘉靖二十一年題準,兩京欽天監、太常寺、太醫院屬官,及譯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滿,有應升之缺者,照例升職。無應升之缺,而原缺見在者,升俸二級,仍以舊職辦事,原缺不補。若係額外冗員,並無見缺可升,而原缺又已補者,照例搭選,不許??牽合比例,添注帶俸。若譯字通事,例難改選者,候挨次照缺升補。
o二十二年題奏,太醫院屬官,三六九年考滿。先送禮部填注考語,轉諮吏部。違越者,禮部參究。欽天監鴻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
o後又題準,吏目九年考滿,應升御醫者,行禮部查回,應否升補,方與題請。其原系署職者,九年考滿,止題實授。
凡行人司管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行人已一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覆,分豁稱職,不稱職,呈送禮部,轉送本部覆考。稱職者,於從九品內升用。不稱職者,於未入流品官內敘用。有過罰差一年。其正官。從本衙門,將行過實際,並應又過犯,備細開 ,送本部考覆。
o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覆,呈送禮部,轉送吏部,諮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覆,牒回覆考。司副,與正官同,止本部考覆不諮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覆罰差例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推官考滿。送禮部,轉送本部覆考。稱職者於從九品內升用。不稱職者,於未入流品官內續用。有過,罰差一年。其正官,從本衙門行過事蹟,並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覆。
o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覆,呈送禮部,轉送吏部,諮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覆,牒回覆考。司副,與正官同,止本部考覆,不諮都察院(其行人一年考覆罰差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應天府五品以下官,從督察御史考覆。
o近例,俱從本府正官考覆,呈部,諮都察院堂上官考覆,諮回覆考。
凡公差官員考滿。如管理各邊糧草屯種,並河道磚廠,及漕運理刑,南直隸提學御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詼衙門,將行過事蹟,並考語諮部。應行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具題就彼復職管事。其巡按,審錄並各鈔關洪閘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補考。
o嘉靖四十五年議準,南直隸印馬屯田御史,雲南、貴州、廣東、廣西、附件、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九年,若滿期已過,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考滿及期,遇有升遷事故者。俱許具由呈部。在京者,聽都察院考覆。在南京者,聽南京部院考覆。移諮吏部覆考其題,應得恩典,一體請給。其餘各差御史,仍照舊例,事完回京補考。
o隆慶五年題準,雲貴兩廣福建四川審錄郎中等官,許就差考滿,具由申部。其餘省份審錄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補考。
o又題準,公差官員考滿到部,正限內準作實俸。若違限日久,應送問者照例送問。其未及送問者,正限之外,俱作虛曠。在差升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實俸。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滿者,俱聽吏部參究,罷職不敘。
o萬曆五年,令各邊管糧郎中,三年滿日,回部考察無過,方許復職。
o八年題準,徐、淮、臨、德、天津,各管倉官,差內如遇卅年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將行過事蹟,具呈詼部,諮送吏部類考。行令就彼復職。
凡兵馬司官考滿。弘治三年題準,先赴兵部考覆,諮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覆,牒回覆考。
凡京衛首領官考滿。系上直衛所,徑送,屬五府由詼府起送,赴部考覆。
凡京縣管馬官考滿。諮兵部,轉行太僕寺,查馬數,回日發落。
凡兩京所正、所副、所丞、大使、副使、司獄、雜職等官考滿,例不考覆。查俸明白,引奏復職。至九年考滿,升一級。
凡內府各衙門工匠出身官員,九年考滿。成化十四年奏准,俸職俱不升。
o弘治十六年,令匠藝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滿。年老者,工部徑自施行。待其九年,方許給由一次。吏部驗有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應替之人替 。年貌未衰者,照舊復職。
凡兩京神樂觀、道錄司、僧錄司官,例不考覆。九年考滿,具奏復職,照舊供事。
凡各帶俸官考滿。成華十六年題準,本衙門查有相應職銜,仍帶俸管事。
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滿。俱不停俸,在任給由。
命下之日為始,連閏但足三十六個月或三十七個月,俱準一考。多歷,少歷,俱參問。滿後三月,無故不給由者,參問。公差準理。
凡京官推選改授,品級相等,而支原官俸給者。考滿俱准通理。
o嘉靖四十年議準,翰林院講讀學士,春坊諭德,品級相同,得准通輳俸歷考滿。
凡考滿京官候審引間,如昇兩京別官品級不同,及升遷外任者,俱不與引奏。止類付三司知會。如原系署員外郎主事,升署郎中主事者,仍照舊引奏。如先系署職,得昇實授者,不准。
凡在京給由官員。不拘升俸,住俸,罰俸,俱以見任職事,所歷月日,準作實歷。
凡在京致仕,閒住,為民起用複任官。舊例以後任歷俸日為始,另曆三年給由。正德六年,令前後歷俸,俱准通理。
凡京官原系考滿升俸者,即同見任,照俸扣滿。其餘不准。病痊支俸者,只算實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准。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論三六九年考滿,俱不考覆,行令致仕。系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奏請取自上裁。唯欽天監例不致仕,仍引奏復職。
凡南京堂官考滿。永樂五年奏准,考滿日停俸,赴京給由。
o嘉靖四十年題準,今後南京各堂上官雖遇考滿之期,必須本衙門見有堂官在任,方許給文赴京。如無堂官,各先具由,移諮本部知會,候有官接管,然後起行。
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覆,停俸赴京給由。吏部類引復職,給憑還仕。
o二十二年奏准,南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三年九年考滿,照例赴京聽引。其六年考滿,從南京吏部考覆,具由類奏復職,免其赴京。其赴京考滿官員,以給 文日為始。除水程四十日外,扣違四個月之上參問,雖有事故,亦不准理。
o嘉靖三十四年題準,南京官考滿給文,將及三年,未到部者,吏部查參,冠帶閒住。
o萬曆七年題準,南京官三九年考滿官員,行至中途或丁憂患病回籍服滿病痊,起文到部者,候覆除之日,準補給由。
o十二年題準,南京官公差到京復命,已準復職,計其回任半年之內,遇應考滿者。比照朝覲事例,免其赴京,從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覆,諮部提覆。
【在外司府州縣官(王府官附)】
凡布政按察二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處布政司按察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覆。按察司首領官從監察御史考覆。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係正官佐貳官。三年考滿給由進牌,別無考覆衙門。從都察院考覆。本部覆考。具奏黜陟,取自上裁。
o弘治間定,布政使堂上官仍諮部都察院考覆。按察使堂上官,徑赴都察院考覆。俱吏部覆考。首領等官,從河南道考覆,功司覆考。
凡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滿。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吏部轉行兵部查其操練修築屯種,果有成效,堤備,調遣,果無疏失者,升二級,照舊供職。平常者照常遷敘。
凡管屯副使,僉事考滿。天順四年奏准,將任內該管屯田數目,移文詼部查理,如果完結,考作稱職。不完,考平常。
凡行太僕苑馬二寺卿丞考滿,別無考覆衙門。永樂三年,令行太僕寺,從都察院考覆。吏部覆考。
o八年奏准,北京、遼東、陝西、甘肅等處苑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僕寺管理考覆。主簿從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考覆。吏部覆考。其屬官監正、監副、錄事,止於各寺考。圉長,從本監本寺管考覆。俱吏部覆考。仍行兵部,稽其所養馬數升降。其九年考滿者,先以缺申部,候代官至,方許給由。
o弘治十五年,令考察行太僕寺苑馬寺管,不必會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體推舉升用。
凡監運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監運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覆。監課提舉司正官至首領官任滿,俱送本處布政司正官考覆。仍送本處按察司覆考。監運司五品以上佐官,別無考覆衙門,從都察院考覆,吏部覆考。
o永樂八年奏准,監運司判官,依本司堂上官例考覆。
o近例,兩淮、長蘆,徑具由赴部,諮送都察院考覆,吏部覆考。其山東、兩浙、福建河東、陝西運司,並各處市舶監課題舉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覆,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戶部,稽查錢糧明白,至日發落。
凡府州縣官考滿。府正官,從布按二司考覆。府州佐貳首領官,及所屬州縣大小官,及屬官,從縣正官考覆。俱經布政使按二司考覆,功司覆考。
o洪武元年令,各處府州縣官,以任內戶口增,田野闢為上。所行事蹟,從監察御史,按察司,考覆明白,開坐實際申聞,以憑黜陟。
o二十六年定,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先行呈部,移付選部作缺銓注,司勳開黃,仍令給由。其見任官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蹟,保勘覆實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冊,級功文簿,稱臣僉名,交付本官,親齊給由。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言行,辦事勤惰,從實考覆。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州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布政司,考覆如之。以上俱從按察司官覆考。仍將考覆覆考詞語,呈部考覆。平常稱職者,於對品內別用,不稱職,正官佐貳官黜降,首領官充吏。
o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滿到部,考覆稱職平常者俱復任,九年通考。不稱職者,依例降用。
o宣德五年奏准,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者,所欠稅糧,立限追繳。九年考滿,任內錢糧完足。方許給由。
o正統三年奏准,有司親民官員。給由牌內須開寫任前並任內逃民數目,及招撫復業多少,以憑黜陟。
o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考覆詞語,雖不開稱職平常不稱職字樣,初考二考,就與定。稱否引奏復職。三考,仍候行查定奪。全無考覆詞語者行查。差錯官吏,俱照例參問。
o十六年奏准,凡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務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但有錢糧未完者,不許給由。其給由到部,不繫九年者,不許送戶部考覆。
o萬曆元年奏准,今後外官考滿到部,行戶部查勘錢糧,完過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滿。不及分數者,不准。
凡直隸有司官考滿。洪武間定,州縣官考覆如例。其府官給由,送監察御史考覆,本部覆考類走。
o弘治間定,南北直隸府州正佐官及衛首領官,無上司所轄者,考滿到部,俱送河南道考覆,牒回功司覆考。系清軍者,兵部稽考清解軍數。管馬者,兵部行太僕寺稽考馬數。管糧及帶辦商稅者,戶部稽考有無拖欠。俱待移諮到日,方准引奏。
凡邊還管糧官考滿。正統十年奏准,沿海牧糧官三年六年考滿俱留辦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o嘉靖三年奏准,管理邊糧通判考滿。撫按定擬,每員應詼牧糧石數,守支盡絕,給由到部,考覆。稱職,照各邊牧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腹里以均苦樂。若別無罪過,而經手錢糧石數,有未完足者候六年考滿,量為更調。
凡遠芳官考滿。洪武十六年奏准,亮光所屬,有司官地有瘴癘者,俱以三年升調。雖係兩廣而無瘴癘者,仍以九年為滿。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郴州,江西龍南安遠二縣,地亦瘴癘,一體三年升調。
o二十六年定,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一體考覆,不稱職者黜降,緣系邊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o弘治三年奏准,雲南貴州地方官,除方面知府外。同知以下並軍職衙門首領官,三年六年考滿,許赴本布政司給由。
o五年奏准雲南所屬管,三年六年,不行赴本布政司給由,不繳牌冊到部者,亦照例送問。
凡在外大小官員考滿。正統五年,令除教職陰陽醫學外,俱照洪武年間定製,及時離職,依限給由赴京考覆。其牌冊內,滿候有開支俸管事者,不准。
o弘治二年,令外官歷任六年,止具三年事蹟給由者,免其參問,準作三年考滿,亦不補造六年牌冊。候九年考滿,以六年事蹟,再造牌冊給由。
o五年奏准,凡歷任三年六年,雖有專責佔差,必須一次給由。違者送問。若有例前納米,曾經繳報牌冊到部者,不再此限。
o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職,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問放回祐住。
o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滿官,俱要合幹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結。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行查。
o凡牌冊內,不填小日,不簽名,不稱臣,詼吏背書不畫字,勳司駁送功司紀錄,年終類奏。
o凡公文批牌內。不開除授到任考滿年月日期,增減十歲以上,戶口無新增,俸月多歷少歷,不開前任事蹟,隱匿過名,及紙牌不填字號,漏用印信,批諮審結內,洗改為事丁憂患病痊可年月緊關字樣者,俱參問。少歷者,復除補輳。若增減不及十歲,差錯籍貫出身除授復任年月日,不署職背書詼吏名缺不開報,及丁憂起復除共輳九年,不聞前後備細俸月者,俱準改正。
o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後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給由官員,除邊方軍馬重大,災傷緊急者,許撫按合詞奏留,就彼復職。其餘專職官員,地方細故,不許一概任情輕瀆。即有事出一時,委難離任者,止令暫留管事,事寧之日,仍要給由赴部。
o四十二年題準,在外三六年考滿官員,除方面府佐照舊赴京。有事地方,照舊保留外,其府州縣正官給由,免其赴京,聽撫按考覆具奏,牌冊差人齊繳。州縣佐貳官,司府衛首領,及教官雜職等官,三六年考滿,俱赴各詼上司,從公考注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轉詳撫按,年終類題冊報部院覆考。
凡外官歷俸。弘治三年奏准,給由官員,歷俸一百八個月,或一百十個月,俱準九年考滿,若多歷少歷者俱參問。少歷一月以上者,問罪輔任。未及一月者,若任內錢糧等項完結,亦照例問罪免其輔任。如有未完事件,須回任完結,方許給由。
o萬曆十年議準,在外降俸官員。除錢糧不完,積穀不及數,被盜失囚者,待追完捕獲撫按官具奏開復。內有災疲難完,及擒獲別賊,亦聽撫按官照例題請。其餘他事詿誤,容令歷過三年滿日,申請給由。撫按考覆平常不稱,即行議處。稱職準贖,先與奏復原俸,然後給文考滿。其三年滿後降俸者,撫按查果稱職,酌量具奏。若遷事發著於升任內扣降者,雖係糧穀不完,被盜失囚等項,既經離任,亦照詿誤之例。
o又題準,在外罰俸官員。考滿及期,必扣除月日,另歷補足,撫按官方與起送。或保留。其罰俸月日,遺題奉欽依之日為始,不得以文書未到為辭。失囚,失盜,糧穀不及分數者,未奉處分,不得遲行起文。
凡給由限期。弘治間定,南直隸,並浙江等布政司,俱一年零二個月。北直隸,八個月。
o正德四年奏准以給批日為始。系任滿者違限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系三年六年給由者,四個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
o嘉靖二十一年奏准,三年六年考滿,不依期限到任者,照朝覲例,過限一月之上,問罪申報。二月之上,送刑部別用。三月之上,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問罪。
o萬曆四年題準,在外有司官,滿後不計閏,扣違年半之上,方才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滿,系三年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o十二年題準,外官滿後,務於半年之內給文,除個詼水程外,滿後不計閏,無辜延至一年者送問。在外者,提問幹確參提者參問。若違至年半者,雖有事故,一併查參處治。如有規避情由,及無故遲違年半者,俱從重參奏議處。
凡調任改除官考滿。永樂八年,令外官改除別任,貧瘠相同者准通理。若推官改知縣,雖品級相同,例不准理。
o弘治二年題準,外官復除改除,前後兩任,以十八個月為半。如前任月日少,許與後人月日通理。多則再曆三年,不得以後任湊滿。
o又例,京官調外任,不論大俠哦,雖品級相同,俱不准通理。
o隆慶五年題準,以後外官考滿,不論前後任年月多寡,俱得通理。仍兼查兩處賢否,以行考覆。
凡外官考滿升遷。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一考無過者,升知府。知縣二考無過者,升知州。縣丞一考無過者,升知縣。
o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滿,不分前任後任,但事繁歷俸日多者,升二級。事簡歷俸日多者,升一級。
o又題準,詼升正七品並。從八品官員,本等員缺,照舊選用。如無本等官員缺,有聽選年久,七品告原。從七品,並從八品告原正九品者,查有相應職事,挨次選用,仍支詼升品俸。
o九年奏准,凡天下司府佐貳官,及州縣正佐,並衛所首領,五品以下官員,九年考滿到部。考覆繁稱無過升二級有過,並簡而稱職無過,升一級。若繁簡平常,有徒杖罪或初次不給由者,俱照例遞降。定擬詼升詼降品級,挨次選用。若守候一年之上,由原遞減選用者,比照。從四品告原正五品官事例,除授職事,仍給與詼升服色俸給。
凡朝覲進表官考滿。宣德五年,令來朝官員回任,三六年滿期已過者,許先赴部告明,令所司造冊,送合幹上司考覆,差人奏繳。
o嘉靖十六年奏准,回任將及考滿者,亦照宣德間例。
o十七年奏准,考察存留官員,順齎考滿文冊者,免其考覆,引奏復職。
o二十二年定,朝覲官告乞齎繳者,查其考滿月日,如再七月以內,方准。其月日尚遠,及九年考滿者,俱不准。
o四十五年奏准,進表官考滿日期不遠者,照朝覲例,告明齎繳。
凡外官考滿患病丁憂。洪武二十六年定,考滿官吏患病,二年以上,雖有文憑,不准。不及二年,患貼無告官痊可月日,亦不准。
o又定中途聞喪不講牌冊赴所在官司告繳,及起復之日,方告繳者送問。若中途備水貨盜賊,失落公文者,行查。
o萬曆七年題準,有司三六年已滿,照例齎繳文冊,聽撫按保留間,丁憂回籍者,候覆除之日,準補給由。
凡外官升任考滿。萬曆七年題準,方面有司三年已滿,給文間,適遇升任。本部查其升遷月日,果在任滿之後,不論巳未保留,但公文開稱考覆。稱職者,一體準理。如昇遷命下,而歷俸未滿,即少一日,不許概準。
凡考滿官吏在途病故。宣德五年奏准,所在官司,據其隨行親人俱告,即便差人相視明白,給與堪信文憑。遺下齎牌冊批文,就與轉繳。
凡各王府官及護衛首領官考滿。洪武三年令俱復職,不考覆。
教官
凡教官考覆。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處府州縣學訓導與教官,一體歷俸九年考滿給由。其訓導給由到部,出題考試。將所試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經者,於縣學教諭內敘用。若不通經者,本處復充訓導。自來不通經者,量才別用。教官考覆稱職,升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稱職者,黜降。不通經者,別用。
o又奏准,以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名數為則,定擬升降。縣學額設生員二十名。教諭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州學額設生員三十名。學正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六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升用。若取中三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府學額設生員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九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升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府州縣學訓導,分教生員一十名。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升教諭。若取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經,仍充訓導。若科舉全無取中,又考不通經,降黜別用。
o又奏准,教諭科舉及數,考不通經,有司內用。科舉不及數,通經,降訓導。
o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經,任內止有舉人三名者,降學正。
o永樂元年定,舉人署教諭事者,任內有科舉中式一名,又有歲貢中式一名。署訓導事者,有科舉中式一名,或有歲貢中式一名。俱與實授。
o六年令教官考滿吏部同六科都給事中,選其有才識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後,從本科都給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o宣德五年,重定舉人名數。教授五名為稱職,三名為平常,不及三名為不稱。學正三名為稱職,二名為平常,不及二名為不稱。教諭二名為稱職,一名為平常,訓導一名為稱職,不及者皆為不稱。稱職者升,平常者本等用。不稱者降。
o正統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滿,無舉人者,試其學問果優,仍任教官。教授、學正、教諭,俱降訓導。訓導,調邊遠。其考不中者,仍降雜職。
o又奏准,考試考滿教官。初場考四書本經義各一篇,二場論策各一道。教授、學正、教諭,俱本部定中否。訓導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經。系舉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學正等官員改典吏。監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稅課司大使。學正等官降河泊所官。衛學並選貢衙門學正,考不通經,亦同前例。冒報舉人者,送問。無府州縣委官保結者,行查。雲南各處教官,從選貢衙門例,亦不論舉人。
o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滿教官,考通經,府州縣舉人及數,方升。衛學並選貢衙門,雖無舉人,亦升。若丁憂復徐者,論前後任多少。若任府州縣學日多,從府州縣學論。任衛學並選貢衙門學日多,從衛學並選貢衙門論。
o嘉靖四年題準,府州縣學教官考不通經,有舉人者,仍照原職選用。
凡行都司儒學及外衛儒學教官考滿。嘉靖四年提準,除考通經,有舉人及數,照例升用外。武舉人,考通經,查無過者,俱本等選用。
雜職官,入流倉官(收糧經歷等官附)
反內外雜職官考覆。洪武九年,令倉庫司局官錢穀官,以歷俸周歲為滿。收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俸守支單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o二十六年定,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者,未入流,升從九品。從九品升正九品。課稅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先於戶部查理歲課。軍器織染,雜造等局官,先於工部查理造作。花銷明白,送部類奏。
o正統三年奏准,在外河泊庫官、監稅局、監倉、茶監批驗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滿。系北直隸者,赴吏部考覆,引奏復職。系南京者,赴南京吏部,系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過,升一級。有過,本等用。
o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內收過課程等項,備開納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支銷明白。餘剩物件,交與現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詼府州縣衛所官吏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官員,親齎赴京。丁憂回籍者,將首尾交盤明白。亦具緣由,申報本部。候各官起復,以憑查考。
o弘治間定,凡倉庫司局等官,俱行戶部查勘經收錢糧。河泊所官,行戶工二部查勘魚課。織染局官,行工部查勘段匹。鹽課稅課司局官,行戶部查勘鹽課商稅。在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赴部。
o十四年,令儒學、巡檢、倉庫、驛遞等官考滿到部。功績不足,或有過名,自原告退者,照有司不稱例,各仍原職致仕。
凡倉官。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守支,俸給支三分之一。守支畢日,未入流,升正九品。
o二十六年定,倉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而陪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 (近例陪完者免罰)其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並私罪曾經杖斷者,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入流用。
o二十八年奏准,內外倉官,歷過全俸,雖未周歲,所收糧數,已滿千石,遇父母喪守制。俟服滿後,照起復官員,本等改用。
o宣德元年奏准,長安四門倉副使,不繫經收糧斛,詼本等搭選。南京者,具奏入選(令亦收糧,照常赴選)
o正統元年奏准,山東都司所屬沿海倉官考滿,守支盡絕給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門照例給由。
o弘治間定,凡倉官有將附餘耗米交盤者,送問,駁回守支。
o隆慶六年題準,正糧放支盡絕,若交盤附餘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壓付。百石以上者,送問。二百石以上者,駁回守支。
o萬曆元年題準,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即日起送。如零數坐支不盡千石上下者盤並別廒輳放,一體起送。
o六年題準,腹裡倉官。照邊倉例,任滿起送給由,免其守支。
o七年題準,從九品及雜職倉官。但經犯有徒杖,止降改雜職倉官,不選鹽場驛遞等官。
凡草場官。正統元年奏准,在京居賢等坊草場大使副使,收草十萬束以上者,升一級不及數者,本等用。
o弘治五年奏准,大同、宣府、遼東、甘肅等處,各草場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後,遇例,差官經盤堆垛如法,數目不少,準令起送。
凡倉場官,弘治間定,收糧千石,草十萬束以上,無過,升一級。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糧不及千石,草不及十萬束者,歷俸周歲,許交盤給由。其大同宣府倉場官守支盡絕,其盤收前官糧草,詼減俸,如支盡絕,給由。到任半年,無糧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戶部查勘明白,付文選司別用。若初到之時,雖曾盤收,不繫經收者,亦起送。其正糧守支盡絕,即當減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盡絕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不及二年,不許或守支間,奉上司委署別衙門印信,亦不許遷延,過違年限。丁憂復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戶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違者皆送問。
o嘉靖三年奏准,宣府東路懷來等城堡倉場官。聽各詼撫按官會議,每官一員,定與應詼收放料草數目,守支盡絕,方許給由。吏部覆實,如果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o隆慶六年奏准,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各城堡倉場官攢。一年已滿,許將經手錢糧,呈詳撫按,委官查盤明白,交付接管官攢,即與起送。不必守支盡絕。
萬曆元年題準,各邊倉場俱照陝西事例。
o十三年題準,倉場官收到糧草,任內隨時支放。周歲任滿交與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糧草數多,如京通臨德等倉,以數千萬計,盤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糧千石草萬束,亦照京倉事例,交盤起送。若遇有查盤閱視及有監督部臣處所,亦照臨德二倉事例,雖交代盤量之後,起送給由。毋令過於三年,亦不必以千石萬束為拘。
凡內府庫官。洪武二十八年奏准,一年為滿,就將原收物件,盤遇新官接管。給由,對品改用(節慎庫官,三年考滿)
o永樂八年奏准,順天府廣備庫大使副使,考滿照內府庫官例。
凡易州等處山廠官柴官員。正德十四年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滿,不必經合幹上司,止留管廠侍郎考覆起送。
o嘉靖三年奏准,山廠官柴官,果有勉盡職務操持無玷,三年內領運柴炭完足者,準照各邊管糧官事例改選。
凡鐵冶局官考滿。行工部查經收炭料等項,回文到日發落。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滿。工部諮到,查無過,對品用。
凡內外收糧經歷,州判官,吏目。弘治間定,俱以三年為滿,守支盡絕,給由到部,送河南道考覆,本司覆考。具奏入選。南京所屬具由南京河南道吏部考覆。其有丁憂起復,未經南京衙門考覆者,行查。各衛倉經歷,每衛止留一員,收放糧斛,其餘三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職改除,補輳九年,照依繁簡事例,考覆黜陟。任內收糧十萬石以上,無過,考稱或平常,俱升一級。有過,本等用。若收糧不及十萬石,考稱,或平常,俱與本等用。其守支年深,於守支間丁憂起復,例同。
凡在京各衛倉經歷,三年考滿。宣德四年奏准,給半俸守支,若糧不及千石,照依倉官例,交盤給由。調用。仍候九年黜陟。
凡巡檢考滿。洪武初定,無私過者,升正九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雜職。
o二十五年奏定,巡檢考滿。捕獲軍囚盜賊等項二百名之上,無私杖者,升一級。有私杖,對品用。一百名之上,無私杖者,對品用。有私杖,降雜職。三十名之上,無私杖者,降雜職。有私杖者,降邊遠雜職。不滿三十名者,發邊遠充軍。若有強賊,及逃軍,聚眾劫掠能擒獲以除民害者,二十名之上,無私杖者,升一級。有私杖,對品用。一十名之上,無私杖者,對品用。有私杖者,降雜職。九名之下,無私杖者,降雜職。有私杖者,降邊遠雜職。若擒強賊逃軍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獲軍囚二百名之上,及擒偽造寶鈔,及偽印者,具奏升用。
o永樂元年,令巡檢考滿應升,自陳不堪別用,乞仍舊職者聽。
o成化間,定巡檢考滿例獲強盜三名至九名,軍囚不及一百名者,無過,降雜職。有過,降邊遠雜職。強盜十名之上,軍囚百名之上者,無過,對品用。有笞杖過,降雜職。徒罪降邊遠雜職。軍囚二百名之上,強盜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無強盜,無過,升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罪降雜職。若獲成群強盜二十名之上,獲六十名之上,又有招有,軍囚二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無過,升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罪降雜職。若獲偽印一顆,獲二顆,有覆造招由,軍囚不論有無,無過,升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罪降雜職。
o弘治二年題準,巡檢三年考滿。以新官更替日扣算例限。府州縣掌印正官,將任內捉獲軍囚等項徒實查勘,具結起送。其沿海巡檢,亦要畫圖貼說,以憑查考。若起送無府縣巡司保結,軍囚公文止開起數,不開花名,或止開花名,無籍貫並所犯事由,強窮盜抄招,無縣印鈴縫,偽印不開是何衙門印信。及令犯人當官覆造相同,丁憂起復,無本司關文,及洗改更替月日,強窮盜軍囚總數者,送問凡沿海及土官巡檢。永樂十一年,令俱不論軍囚,無過,本等用。有過,降用。盧溝橋,張家灣,白溝河,通州北關,郭縣,楊村,河西務,單假橋,巨河,小直沽,河陽,與濟緊要地方,軍囚強盜,俱二名折一名。
o正統六年奏准,土官巡檢,三年六年,攢造牌冊,赴本布政使司給由複職。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凡驛遞閘壩官。舊制俱三年赴部給由。惟雲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覆。九年通考,然後赴部。
o宣德四年奏准,貴州所屬驛丞,照雲南事例考覆。
o正統元年奏准,廣東所屬雜職衙門,三年六年考滿,照廣西雲南例。驛丞遞運所大使,赴布政司考覆。河泊稅課等官,仍舊。
o又奏准,各處水馬驛丞,及遞運所大使,九年將滿,吏部預選官交代,住俸管事。新官至日,方許給由。
o三年奏准,驛遞閘壩官。直隸府州縣所轄,三年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轄,三年赴布政司並按察司考察,稱職,平常,復職,仍各官牌冊,年終類進。九年赴部通考。
o五年奏准,南北直隸驛遞閘壩司獄等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覆,定與稱職,不稱職考語,連牌冊發有司收候,年終類繳。九年赴部通考。
o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隸驛遞閘壩司獄等官,三年六年考滿。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隸者赴吏部。
凡驛丞九年考滿。牌冊內事蹟,不開報,應付過使客備細花名起數者,送問。
凡驛遞等官。無過,升一級。有過,本等用。
考覆通例
凡內外官考覆。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入流並雜職應考官員,任滿給由赴京。本部從實考校才能優劣,依例黜陟。果有殊功異能,超邁等倫者取自上裁。
o又定繁簡則例。在外府以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七萬石以上,縣三萬石以上,或親臨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並有軍馬守禦,路當驛道邊方,重要供給去處,俱為事繁。府州縣田糧在十五萬七萬三萬石之下,僻靜去處,俱為事簡。在京衙門,俱從繁例。
o繁而稱職,無過,升二等。有私笞公過,升一等。有紀錄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雑職內用。繁而平常,無過,升一等。有私笞公過,本等用。有紀錄徒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雑職內用。簡而。稱職,與繁而平常同。簡而平常,無過,本等用。有私笞公過,降一等。有紀錄徒流罪,一次降二等,二次雜職內用,三次以上,黜降。考覆不稱職,初考,繁處降二等。簡處降三等。若有紀錄徒流罪者,俱於雑職內用。
o又定,九年之內,二考,稱職,一考平常,從稱職。二考稱職,一考不稱職或二考平常,一考稱職,或稱職、平常、不稱職,各一考者,俱從平常。二考平常,一考不稱職,從不稱職。
o永樂四年奏准,各都司衛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僕寺,監運司,監課提舉司,煎監提舉司,市舶提舉司,茶馬司考覆俱從繁例。宣慰宣撫,安撫招討長官司,俱係土官衙門,從簡例。
o八年令官員九年考滿。初考稱職,次考未經考覆,三考稱職,初考次考不給由,三考稱職者,俱從稱職。初考不給由,次考稱職,三考平常者,初考平常,次考不給由,三考,稱職者,俱從平常。初考不給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稱職者,從不稱職。
o弘治閒定,凡考滿官患病不滿三月及非緣事住俸月日,不作實歷者參問。增減十歲以上,考滿後非因公差摘占歷俸半年以上,及不報前任事跡,並隱匿過名者,俱送問。
考覆二吏員【承差知印附】
內外吏員給由,事體大略與職官同。承差,知印,附後。
凡吏員一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門,及在外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縣吏典,各以三年考滿給由。其倉攢典,以周歲為滿。稅課司庫局攢典考滿之日,隨即交割明白給由。府州縣倉攢典,將收糧斛支銷盡絕,方許給由。府州縣吏典考滿,當即給由。如布政司府州縣,過違一年,直隸並在京過違半年,給由到部,俱送法司取問。如不過違者,隨付司封,照依資格撥用。
o又奏准,各衙門吏三年役滿於本衙門,見缺令史書吏內升用。在歷三年,給由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部。不許一概縣升於州,州升於府,府升於布政司等衙門,及王府長史司。託故不給由者,治罪。
o宣德三年奏准,吏後滿,擇其年五十以下,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罷爲民。
o弘治間定,凡在外一考吏滿無缺,起送赴部查無違礙,付驗封司撥補兩考。
凡吏員二考滿,洪武十七年議准,考滿吏員試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出身衙門內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門內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曉諭,缺以次撥用。
o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兩考役滿,止以實撥辦事月日爲準。丁憂月日,亦准實歷。數內有省祭,送幼子還鄉,為事虛曠月日,仍撥補輳。
凡吏員三考滿。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內府,會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題,南北類試。錦衣衛堂上官、監察御史、六科給事中監試。考其文義粗曉,行移得當,書札不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照本等資格用。二事俱可取者為二等,雜職內用。三事俱不可取者,發回為民當差。
o又題準,三考役滿吏,考其法律通者為一等,依資格出身。其次為二等,雜職出身。不通者為三等,給與冠帶,放回閒住。
o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滿吏典,從吏部陸續考試,不必會官,仍照三等例行。
o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類試,有曳白不通文理者,發回為民當差,不得概給冠帶。
o嘉靖二十三年題準,三考援例冠帶吏典,止照援例資格冠帶,不許再行告考。
o萬曆九年議準,三考役滿吏典,有老疾不堪應試者,請給冠帶,回籍榮身。
o近例,吏典考中一等者,仍查役內有無過犯。無過,照資格出身。若犯公私徒杖罪,及私笞減等不盡者,俱降級。若犯公私笞罪,減盡無科者,俱免降級。查審明白,同二等吏通類引奏,冠帶入選。
凡給由例限。弘治間定南直隸並各布政司,俱十四個月。北直隸,八個月,違者送問。
凡給由違限。洪武三十一年奏准,吏員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及侍親等項,託故在閒,巳經官府問斷,仍充吏役者,重曆三考。
o永樂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滿,照官員給由程限赴部。若託故遷延者,問罪。妻子同發北京充軍種田。
o二十年,令吏典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發保安衛充軍。
o正統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給由違限者,問罪解京重歷。給假省親祭祖,送幼子還鄉等項,違限送問者,俱不重歷。
o十二年奏准,考滿吏歇役在家,過違例限,不行給由。或丁憂服滿,起復違限。或侍親親終,起復違限。或丁憂起服,不補原缺,參補別衙門。或託故在閒,年久復充吏役。或一考多歷一個月。或給由起送違限,雖告有堪信文憑,遷延二年之上或給由起復到部,將役內年月日期增減,及多增五歲以上,有規避者,或丁憂少守制,多守制一個月。或越關在逃,行提解京者,俱參問重歷。或歷役一考,或歷役未滿,公差事完,巳滿一考,或歷役一考滿,為事回還,或丁憂服滿起復,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門有缺,俱許三個月以里參補。無缺,起送合幹府州縣查缺,四個月以里參補。又無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個月以里參補。其都司衛所吏典無缺,起送詼管有司查缺,依例輳撥兩考給由。但違一年之上參補者,參問重歷。或為事歇役,或考滿為事歇役,俱以問結之日為始,應還役者,仍補原役輳歷。兩考已滿,為事還役者,俱照限給由。違者參問重歷。或為事做公差等項,俱以問結事完工滿之日為始。若遷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參問重歷。其倉場攢典,以守支盡絕之日為始,依例給由。違者參問重歷。
o弘治間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外。若一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者,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故違收參起復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發爲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故實跡,各詼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o近例,吏典二考給由到部,如違限二年半之上,暫付行查。三年之內給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奪。若起文雖在三年之內,到部在四年之外,並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開開有為事耽延,招冊明白,行查定奪。如無事故,俱革役。
o又例,三考滿後,一年之上到部,收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奪。三年之上,革役。
凡給由公文。正統二年奏准,俱令如遞申部,不許親齎作弊。
o弘治間定,吏典給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盜賊,失落原給公文,雖告有所在官司文憑,亦待行侃明白,方許付撥。若將批諮申文手本內緊關年月字樣,洗改有跡,或給批年遠,遇革不倒換新批者,俱送問。
凡給由查冊。弘治間定,吏典給由,查無本處造到吏冊,驗封司暫撥辦事,行勘無疑,辦事滿日,照例實撥。倉場攢典例同。
凡告撥輳考。近例,吏典告撥在外衙門,準作京考,滿日給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參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奪。九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明開守缺人多,在官聽補者,免查革。若違十年之外,雖有前項緣由,仍行查定奪。十五年以上者雖有事故,亦不准理。
o又例,凡在外補輳三考,及二考吏役,內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問衙門招由繳部者,不准收考。
凡乞恩免考。嘉靖三十年議準,隨邊隨公書吏,敘功乞免考辦省祭者,止免官辦,仍要考試省祭。
o萬曆元年議準,邊吏止免初考,兵部吏雖初考不許概免。
o七年,令今後書吏,再不許濫敘邊功,希圖免考。
o就例,令各衙門軍功工完等項,再有敘及書辦人等者,著詼科參奏。吏典革役。
凡倉場攢典守支。弘治間定,攢典守支八年不盡者,委官交盤明白,交與見任官攢守支給由。其批內不開守支盡絕年月日期,及違限者,送問。曾經收放糧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辦事,就撥當詼。全無收放者,起送赴部,駁回另歷。
凡在外監運司,及遇例納米等項吏典,俱送戶部查理監課通關回報,方許收考。
凡戶兵二部書算,九年考滿,中一等者,依資格出身。二等者,雜職出身。三等者,冠帶閒住。
【承差知印】
凡承差知印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三年考滿,役內無
私過,雜職內用。有私過,充吏役。
o正統元年奏准,在外三司承差有缺,於民間丁糧相應殷實之家,選其才貌可用者。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同,方許收參。有私過者充吏役,保舉官員坐罪。
o弘治間定,凡承差役滿到部,本司審實,付文選司,分撥各衙門辦事。知印役滿,查明參充年月日期收考,奏請冠帶,付文選司分撥分撥辦事。但犯笞罪以上,俱發充吏。考滿補給由,丁憂不起復,為事在逃遇赦者,仍發重歷。若役滿到部違限,隱匿過名多歷少歷增減年歲,及諮批內洗改緊關字樣者,俱查問。
【責任條例】
高皇帝懲吏職之弗稱親制責任條例一篇。頒行各司府州縣,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務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謹錄之於左。
洪武二十三年敕,方今所用布政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系民間起取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職到任之後,略不以到任須知為重,公事不謀,體統不行,終日聽信小人浸潤,謀取贓私,酷害下民。以此仁義之心淪沒殺身之計日生,一旦繫獄臨刑,神魂倉皇,至於哀告懇切,奈何虐民在先。當此之際雖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繼而犯。上累朝廷,下辱鄉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監其非而改過也哉。所有責任條例,列於後。
一布政司治理親屬臨府。歲月稽求所行事務。察其勤惰,辨其廉能,綱舉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少有頑慢,及貪污,坐視恬忍害民者,驗其實跡奏聞提問。設若用心提調催督宣布條章,去惡安善。儻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污吏,及無藉頑民,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府臨州治,亦體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污吏,及無藉頑民,布政司方乃是清。
一州臨縣治,亦體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污吏,及無藉頑民,本府方乃是清。
一縣親臨里甲,務要明播條章,去惡安善,不致長奸損良。如此,上下之分,民知有所依,巨細事務訴有所歸。上不紊政於朝廷,下不銜冤於滿地,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無藉頑惡之民,本州方乃是清。
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縣,縣不能去惡安善遺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縣,務要盡除奸弊,肅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倘有通同貪官污吏,以致民冤是枉者,一體究治。
一此令一出,諸司置立文簿,將行過事跡,逐一開寫,每季輪差吏典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務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擾。每嵗進課之時,布政司將本司事跡,並府州縣各齎考過事跡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任者,罪以重刑。嗚呼,今之布政司,不擎所屬貪賊官吏,又不申聞榻茸不才,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問,府文到司,並不審其爲何,但知遞送而已。府亦以州文如此,州亦以縣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皆不異郵亭耳,所以不治,爲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