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制定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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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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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查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批准這個條例,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鄉村清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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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州城鎮建成區以外鄉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未建立環境衛生機構的鎮駐地,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清潔是指鄉村垃圾、污水、廢棄物等的收集處理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鄉村清潔遵循政府引導、村民主體、因地制宜、多元投入、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維護鄉村清潔,有權勸阻、投訴、舉報影響鄉村清潔的行為。
第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鄉村清潔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民參與鄉村清潔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學生參與鄉村清潔活動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開展鄉村清潔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進鄉村清潔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三)統籌建設垃圾無害化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
(四)扶持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五)對鄉村垃圾進行處置;
(六)鼓勵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鄉村垃圾、畜禽糞便、廢棄物、污水等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七)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鄉村清潔辦事機構負責對鄉村清潔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林業、衛生計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分工做好鄉村清潔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範圍內的鄉村清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本鄉(鎮)的鄉村清潔工作計劃;
(二)結合村莊規劃實施鄉村清潔基礎設施建設;
(三)對鄉村垃圾進行轉運、處置;
(四)對鄉(鎮)清潔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
(五)對鄉村清潔進行巡查,督促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和有關單位履行鄉村清潔工作職責;
(六)對鄉村清潔投入的資金、收取的費用和支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負責組織村民開展鄉村清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協調本村鄉村清潔工作;
(二)通過民主決策、村規民約等方式建立鄉村清潔管理制度;
(三)落實鄉村清潔責任制;
(四)對鄉村垃圾進行收集、處置;
(五)對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和公共廁所等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六)其他有關鄉村清潔的事項。
第十二條 鄉村範圍內的單位、企業、生產經營等場所,負責其管理範圍內的清潔工作。
第十三條 村民負責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後、承包田地的清潔,按照要求處置生產生活垃圾、廢棄物和污水,保持清潔衛生。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扶持、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鄉村清潔經費多元投入機制。
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通過村規民約、一事一議和有關規定收取保潔和生活垃圾處理費。
保潔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門用於鄉村清潔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根據自然村居住人口數量等實際情況,在徵求村民意見後提出保潔方式和保潔員數額意見,由村(居)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保潔員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聘用,按照聘用約定支付報酬。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鄉村清潔,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田間堆放、棄置、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打場曬糧、晾曬物品,堆放糞便、秸稈、建築材料、雜物;
(三)在田間、溝渠、河流、池塘、水庫、湖泊等棄置農藥、化肥包裝物,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四)向溝渠、河流、池塘、水庫、湖泊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丟棄動物屍體,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或者拋撒建築垃圾。
第十七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集中轉運處置,實現垃圾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處理。不具備集中收集、轉運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當方式對生活垃圾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防揚散、流失、滲漏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九條 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貯存、運送、處理醫療廢物。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應當設置專用焚燒設施對醫療廢物及時進行焚燒處理,不能焚燒處理的,應當按照要求處理。
第二十條 自然村應當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集中或者分散處理生產生活污水,防止任意排放。已經建成公共排污管網的,應當將污水接入排污管網。
第二十一條 村民住宅應當建設衛生廁所,新建、改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池。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口集中的自然村合理規劃建設衛生公共廁所。
第二十二條 農村畜禽養殖實行人畜分離,畜禽糞便和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鄉村清潔要求進行收集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並配套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使用有機肥、生物農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無污染農用薄膜,推廣生態環保、清潔安全農業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環境改善。
推廣和採取多種科技措施,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防止隨意露天焚燒秸稈,污染環境。露天禁燒區由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等包裝物和農用薄膜、育苗器具等農業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批評教育,並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經以上處罰後仍未改正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小組組織清運處理,相應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自然村村民自治組織和村民小組有關人員在鄉村清潔工作中,損害公共利益、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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