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無服尊卑為婚現行律既未經列入禁止之條自不能遽認無效
死者不能立為人後以孫禰祖即非合法戊之過繼即非事實但現無有承繼權人出而告爭而族人復無告爭權利自未便僅因該族人等之告爭遽判戊交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