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同一案件三次確定判決照兼理訴訟章程縣知事一事不能二判自得由原審依當事人聲請再審判決回復初次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