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0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賭具並非禁製品若單純私藏及販賣販運者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