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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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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0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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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已控訴始終未經控訴審就實體上審理之案件雖在終結並上訴確定之後均仍應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