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動產之竊盜罪以犯人就不動產已有自已或第三人所有之意思行使所有之權利為既遂不以佔有與否為既遂未遂之標準